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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的《附录3: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已被《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2010年12月29日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
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海船舶[2006]1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新修订的内容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与修改后的配员表规定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持原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请各局将上述要求通知所辖的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所有人。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录1: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3: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1: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 板 部 | ||||
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一 般 船 舶 | 3000总吨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
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 | 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 | ||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及值班水手1人。 | ||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 ||
未满100总吨 | 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 ||
客
船 | 500总吨及以上 | (1)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二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 | (1) 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 同上。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 ||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 (1) 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1人。 (2) 同上。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二副1人。 | ||
未满100总吨 | (1) 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2) 同上。 | 限白天航行。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 ||
拖
轮 | 海 上 | 3000千瓦及以上 |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 |
3000千瓦以下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 ||
港 内 | 750千瓦及以上 | 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 ||
未满750千瓦 | 三副1人,值班水手1人。 |
轮 机 部 | ||||
所
有
船
舶 | 航区和总功率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海
上 | 300O千瓦及以上 |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3人。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 (2)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4)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机工2人。 | |
7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300O千瓦 | 轮机长、大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管轮1人和值班机工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 ||
22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750千瓦 | 轮机长、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2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 |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20千瓦 | 轮机员1人,值班机工(自动化机舱、BRC半自动化机舱及机驾合一可减免)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 | ||
未满75千瓦 | 值班机工 (机驾合一的免) 1人。 | |||
港 内 | 二管轮、三管轮(或轮机员)各1人,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的免)。 | 未满750千瓦,可减免二管轮1人;未满75千瓦,可再减免三管轮(或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免值班机工1人。 | ||
客 运 部 | ||||
客 船 |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
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6.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7.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8.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附录2: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区 | GMDSS设备 | ||
A1 | 兼职GMDSS限用操作员1人。 | ||
A2 | 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或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2人。 | ||
A3和A4 | 双套 | 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或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2人。 | |
单套 | 专职GMDSS无线电电子员1人。 | ||
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
2、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应在相关证书中标明或出具相应证明)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
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总吨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1+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总吨及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已失效】
甲 板 部 | ||||||
船舶 等级 | 1600总吨及以上 | 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600总吨 |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 5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 未满50总吨 | |
一般船舶 | 一般规定 | 船长1人、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水手3人。 | 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 水手2人。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 | 驾驶员1人。 | 驾机员1人。 |
附加规定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水手各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二副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三副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的,须增加驾机员1人。 | |
客
船 | 一般规定 | 船长、大副各1人、二副2人、水手3人。 |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手1人。 | 船长1人,水手1人。 | 驾机员1人。 |
附加规定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二副和水手各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再减免二副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须增加驾机员1人 |
轮 机 部 | |||||
船舶 等级 | 1500千瓦及以上 | 441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 | 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 | 未满147千瓦 | 未满50总吨 |
一般规定 |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机工3人。 | 轮机长1人、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机工2人。 | 轮机长1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 轮机员 (机驾合一的,为机工) 1人。 | 驾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可免)。 |
附加规定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三管轮和机工各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二管轮1人。 (3)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机工3人。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免三管轮和机工各1人。 (2)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1人、机工2人。
|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减免轮机员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再减免机工1人。 (3)机驾合一的可减免轮机员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须增加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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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运 部 | |||||
客 船 |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
注 :1.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2.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3.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4. 拖轮等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6.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7.船舶在中途港或水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8. 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 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9.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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