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626 | 分享: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内河船舶进出港
报告准备工作暨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订,国内航行海船全部实施报告制,内河船舶进出港实施报告制的法规建设加快推进中。为做好内河船舶报告制准备工作,经研究,我局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实施电子签证,电子签证与窗口签证并行,请各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扩大电子签证使用规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航行于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的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
二、工作部署
(一)内河船舶电子签证注册。
自12月1日起,内河航行船舶或其公司可登录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http://180.169.34.36)进行船舶电子签证注册,注册时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不需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非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在电子签证业务申办过程中,需保持该手机号码的畅通。更换手机号码应登录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进行变更。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签证主管人员为电子签证注册信息校核人员。信息校核人员应登录电子签证注册后台管理系统(网址:http://180.169.34.36/admin/Home.jsp,登录账号和密码将发送至各局联系人)尽快内对注册信息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应授予电子签证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信息校核人员首次登录后应及时修改密码,确保信息安全。
(二)内河船舶电子签证申报。
已完成注册的船舶,办理航次签证时可通过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者手机应用程序(手机短信签证程序下载网站http://m.msa.gov.cn)进行申报。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载、在船人员、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计划靠泊或者抵达作业点4小时前申请办理进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申请人在获准上一港出港签证后,方能申请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航程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立即申请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
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4小时前申请办理出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办妥进港签证后立即申请出港电子签证。
船舶进港签证与出港签证不可同时办理。
短途航行客船、高速客船及旅游船每天应至少办理一次电子签证,办理电子签证时应填写自上一次电子签证时至本次电子签证期间的载客、载货情况。
(三)内河船舶电子签证审批。
船舶所申请进港或者离港的所辖港口海事管理机构为电子签证审批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电子签证申请采取系统校验和人工校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电子签证审批人员通过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的审批模块进行信息核验。
审批过程中,应通过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的AIS信息调取模块或者通过海事内网登录(http://189.10.1.11)等方式,核查船舶实际位置信息。
在办理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出港电子签证审批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派执法人员到港口现场按照相关规定对船舶的载客、载货、配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核查确认后通知审批人员完成电子签证审批。短途固定航线的客船、高速客船和旅游船,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接收到船舶电子签证申请后应尽快进行签证审批,不予受理或者审批不通过的应当注明理由,审批结果系统自动反馈申请人。电子签证不予受理或者审批不通过的船舶申请窗口签证。
(四)内河船舶电子签证的记录。
办理电子签证的船舶应当及时将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人员等信息,以及审批结果和审批单号,准确记录在船舶签证簿中。船舶签证薄的记录将作为现场检查的证据。
(五)内河船舶电子签证应急保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保障和应急反应机制。当船舶电子签证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外发布公告信息,避免由此影响船舶正常办理签证手续。
三、应急情况处置
为及时协调解决船舶电子签证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提供应急小组联系方式如下:
021-50197100(上海海事局船舶动态监控中心);
0769-22891799(外网申报);
0531-81753475、13573112395(内网审批);
010-65292588(部海事局)。
应急处置小组相关人员做好技术支持,保证现场业务顺畅进行。各海事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与应急处置小组联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内河船舶即将实施船舶报告制使用的信息报告平台、报告内容、操作步骤均与电子签证基本相同,推广电子签证是全面实施报告制的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子签证实施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电子签证实施,为实现船舶进出港签证向进出港报告平稳过度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二)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辖区登记船舶的电子签证注册工作,扩大电子签证使用规模。各单位要根据辖区情况采取有效方式,尽快完成辖区登记船舶的电子签证注册工作,确保12月31日前电子签证注册率不低于80%;尽快提高电子签证使用率,确保12月31日前使用率不低于50%。
各签证站点要提供外网注册、申报电脑,设置公共WIFI,指导船员完成电子签证注册和办理电子签证。
(三)加强重点船舶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客船、客滚船和旅游船等重点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船舶监督工作不断不乱。
(四)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反馈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电子签证实施工作,11月30日前将指定联络人和负责人报告我局(附件)。电子签证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注意收集电子签证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相关建议反馈我局。
附件:实施电子签证负责人和联络人联系表
附件
实施电子签证负责人和联络人联系表
序号 | 单位 | 负责人/联络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联系电话:010-65292588,传真010-6529287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