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网

资讯

浙江宁波“3·29”“江海直达66”轮与“宁远北仑”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出来了……


一、事故概况 
2025 年 3 月 29 日 0251 时许,舟山籍散货船“江海直达66”轮自宁波穿山离泊驶往马峙锚地途中,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 2 号警戒区内,与自宁波梅山离泊驶往嘉兴乍浦的宁波籍集装箱船“宁远北仑”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江海直达 66”轮沉没,船上13 人落水后10人获救、3 人死亡;“宁远北仑”轮船首部分船体破损,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调查取证情况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三、事故原因及过失分析
 事发水域处于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事发时能见度良好,“江海直达66”轮与“宁远北仑”轮均为在航机动船,两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条款,“宁远北仑”轮在“江海直达 66”轮右舷,“江海直达66”轮为让路船,“宁远北仑”轮为直航船。
(一)“江海直达 66”轮 
1.瞭望疏忽,未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
事发时船长和值班水手在驾驶台,但实际仅由二副负责瞭望和操舵等工作,二副在操舵的同时难以使用AIS、电子海图和雷达标绘等手段对其他船舶开展系统观测,未能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三条第1 款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3、第七条第1 款4之规定。
2.未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穿越警戒区未保持足够谨慎。
作为让路船,该轮在警戒区内连续向左转向企图过他船船首后,在未判明局面的情况下,又连续向右转向,使他船难以判断本船动态。其行为违反了《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五条5、十六条6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第九条第 2 款7之规定。
3.驾驶台资源管理不当。
事发前,船长通过VHF与包括“宁远北仑”在内的其他船舶沟通联络避让事宜,0239 时许与“宁远北仑”轮达成过其船尾的协议,但未将相关情况传递给负责操纵的值班二副,也未向二副下达操纵指令,二副仍按照自己目视情况先意图过“宁远北仑”的船首,后右转意图过船尾。在0249时许船长通过 VHF 告知“宁远北仑”轮不过其船首而是过船尾,但也未与二副沟通。在驾驶台的水手也未能发挥协助瞭望或操舵的作用。
(二)“宁远北仑”轮。
 1.未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
该轮驾驶员在与“江海直达 66”轮达成避让协议后,观察到“江海直达66”轮逐渐左转,判断其将从本船船首驶过,并通过高频提醒“江海直达66”轮尽快过船首,但未对“江海直达66”轮碰撞前持续右转的行为保持警惕,直至看到对方红绿灯后才发觉对方右转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和第七条第 1 款之规定。
2.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该轮驾驶员发觉“江海直达66”轮没有按照规则采取过本船船尾的行动后,小角度向左调整了航向,碰撞前 1 分钟左右,才连续下达右舵10、右舵20、右满舵指令避让“江海直达 66”轮,但因值班水手误操左舵十余秒,减弱了避让效果。其行为违反了《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七条第 2、3 款8之规定。

 


 

四、责任认定
 综上分析,本起事故是双方互有过失造成的责任事故。比较双方过失,调查组认为“江海直达66”轮过失大于“宁远北仑”轮,“江海直达 66”轮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该轮船长和二副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宁远北仑”轮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轮二副为事故次要责任人。

 

来源:江海云航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