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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务监督船舶通过天津新港船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港务监督船舶通过天津新港船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证天津新港船闸(以下简称“船闸”)和过往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它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闸管理部门和过往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天津海事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外,过往船舶单船总长不得超160,型宽日间不得超过18.5,夜间不得超过17.5。超过上述尺度的船舶过闸,由该船或船舶经营人,代理人商船闸管理部门,提出有效安全措施,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  新港船闸的使用水深,限制在理论深度基准面以下4.30。船舶吃水超过上述限度或吃水不明时,不得通过船闸。

第六条  船舶通过船闸,事先应向船闸管理部门申请,并服从船闸管理部门的指挥,遵守过闸时间及过闸次序安排,不得拥挤和争抢。

第七条  船舶通过船闸前,应与船闸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船舶均应按《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悬挂相应的信号。信号确定后,非特殊情况不得临时改换。

第八条  船舶过闸时,船闸管理部门应合理调度、妥善安排,保证船舶与船闸及船舶与船舶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  船舶过闸时,应带有足以保证安全的缆绳,妥善系缆,并随时注意闸室内水位的升、降,适时收、放缆绳。

第十条  总长度大于120或型宽超过16.5的液化气体船不得通过船闸。

总长度大于120或型宽超过15的散装易燃液体船不得通过船闸。

总长度、型宽不超过上述规定尺度的液化气体船及其它散装易燃液体船只准单船日间过闸。船舶过闸时,船、岸双方都必须备好有效的碰垫,并不得使用钢丝缆。

第十一条  一切船舶都不得在东、西闸门外70范围内抛锚或拖锚航行。

受气象、船舶或船闸技术条件变化影响,船舶的船长或引航员或船闸管理部门认为对船舶的过闸或船闸安全构成威胁时,应当停止船舶过闸,并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由于自然原因、技术条件或人为因素对船舶过闸安全构成威胁时,可通知船舶和船闸管理部门停止船舶通过、有关方面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  船闸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过闸安全有关的各种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良好状态。因维修保养或其他原因需停航时,应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船舶在过闸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和船闸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部门和人员,海事管理机构将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天津港务监督发布的《新港船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天津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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