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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客船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非强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客船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非强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客船公司的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浙海船舶〔2007〕36号)2007年1月31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客船营运的公司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海事局辖区内注册的从事省内航行的客船或跨省航行的载客定额50人以下的客船及其所属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浙江海事局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司和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督促公司和船舶做好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四条 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船舶营运条件,确保船舶安全营运。 具备条件的公司可根据《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运行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DOC证书,作为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公司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  公司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要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公司应当聘用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其股东、最高管理层、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符合《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具体管理实行船长负责制,公司应明确船长的责任和权限,并确立船长在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中的绝对权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合格、健康船员,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的支持,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和防污染的条件,并保持与船舶之间的正常联络畅通。公司还必须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连续和有效的监控。 第八条  公司建立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应涉及所有重要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至少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公司和船舶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 (三)根据船舶特点、航区制定的船上关键性操作的操作规程; (四)根据航运风险和船舶特点、航区等制定涉及火灾、碰撞、弃船等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五)险情和事故的报告制度; (六)船员管理制度; (七)船舶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 (八)营运客滚船或高速客船的公司还应根据《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或《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落实下列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措施: (一)公司应根据教育培训制度的要求,及时开展安全和防污染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相关人员熟悉安全和防污染规章制度及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提高安全和防污染意识以及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技能。 (二)公司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 (三)对船舶发生的各类险情和事故,应按险情和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至公司和海事管理机构,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反应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公司应根据船员管理制度建立船员档案,以确保对船员的录用、培训、任职和解职、安全和技术考核、申请考试和评估、申请发证等活动进行连续和有效的管理。 (五)公司应及时掌握船舶和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船舶和设备应根据维护保养制度得到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六)营运客滚船或高速客船的公司,还应严格执行《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或《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的各项要求。 公司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职责要落实到部门或人员,并应确定专职部门或人员检查和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船舶、航区和生产经营的特点,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予以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应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可以结合春运、黄金周等季节性安全监督工作一起进行。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实施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岸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开展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选择公司所属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客船公司安全监督管理检查表由浙江局另行制定。 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对公司的安全和防污染监督检查,了解和掌握公司企业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基本信息和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档案,其内容应能及时反应公司及营运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总体状况。 第十三条  当公司所属船舶发生重大险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重大或连续违章、安全检查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要结合事故调查、违法行为调查等监管手段,针对性地检查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开展情况,责成公司限期分析原因,重点查找是否有公司管理不到位的原因。要督促公司做好整改工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客船的现场监管力度,特别是客船的进出港签证、船舶安全检查和船员实操性检查,要坚决制止有安全隐患的客船投入营运,对客船的现场监管具体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浙江海事局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对公司实施安全和防污染监督检查时,要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在检查表中,由公司负责人和实施检查的海事执法人员签字确认,检查后归入检查档案。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公司立即清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公司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等安全管理措施,并视情通报公司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中有违章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公司经营资质、从业人员资质等营运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构成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司对发生的险情、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整改落实等情况,纳入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安全信用评定的条件,对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定期检查的公司将直接评为C级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定期利用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公布公司的安全信用等级,以使其了解公司的安全管理状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客运船舶安全的氛围。对被评为信用等级为C级的公司,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其所属船舶现场监督管理的力度,增加登轮巡查、船舶安全检查的频度,每次船舶安全检查时必须要开展船员实操性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规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相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客船公司安全监督管理检查表 公司: 船种:普客 □  客滚 □  高客 □   船舶数量: 法人代表: 总经理: 公司联系电话: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 规 章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的安全和防污染职责 船上关键性操作操作规程 应急预案 险情和事故的报告制度 船员管理制度 船舶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其它规章制度 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开展情况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和防污染知识教育和培训 定期应急训练和演习 发生事故和险情的报告 对事故和险情的应急反应 船员档案的建立 船员聘用、配备、考核等管理 船舶和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掌握和检查 船舶调度 船长绝对权力的保障 航海图书资料配备、备件物料供应等公司岸基对船舶的资源支持 对所属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检查 对事故、险情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查处和整改 其它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最高领导层资质、海务和机务主管资质等情况: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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