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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9号 2011年12月12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8届会议于2010年12月3日以第MSC.310(88)号决议通过了《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下称《集装箱安全公约》)修正案。根据《集装箱安全公约》第X条第3款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该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集装箱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310(88)号决议)
第 MSC.310(88)号决议
(2010年12月3日通过)
通过《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在下文称“本公约”)关于修正本公约附则的特别程序的第X条,
在其第88届会议上,按照本公约第X条第1和第2款规定的程序,审议了本公约的建议修正案,
1. 通过本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中;
2. 按照本公约第X条第3款,决定上述修正案将在2012年1月1日生效,除非在2011年7月1日前,五个或更多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他们反对该修正案;
3. 要求秘书长遵照本公约第X条第2款,将本决议及附件所载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给所有缔约国供其接受;
4.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公约第X条提到的任何要求和通信以及将该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和本组织会员国。
附 件
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修正案附则一
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
第一章
批准总则
第 1条 - 安全合格牌照
1 在第3款末尾,增加新的一句如下:
“如堆码或推拉数值分别小于192,000千克或150千牛顿,该集装箱须被认为具有有限堆码或推拉能力并须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予以显著标记①。
——————
① 参见ISO 6346标准《集装箱-代码、识别和标记》。”
第2条 - 维修和检查
2 在现有第3款之后增加新的第4和第5款如下,并将现有第4款重新编为第6款:
“4 批准的计划应至少每10年复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可行。为了确保所有参与集装箱检查者的一致性,及其持续营运安全,有关缔约国须确保每一规定的定期检查计划或批准的连续检查计划包括以下要素:
.1 检查中使用的方法、范围和标准;
.2 检查的频率;
.3 检查人员的资质;
.4 保存记录和文件的系统将记载:
.1 集装箱箱主唯一序列号;
.2 进行检查的日期;
.3 进行检查的适任人员的身份;
.4 进行检查的机构的名称和所在地;
.5 检查结果;和
.6 定期检查计划(PES)的下次检查日期(NED);
.5 适当的检查计划所涵盖的所有集装箱识别号的记录和更新系统;
.6 针对特定集装箱的设计特点的维修标准的方法和系统;
.7 租赁集装箱的维修规定,如有别于自有集装箱的维修规定的话;和
.8 在业经批准计划之中增加集装箱的条件和程序。
5 缔约国须定期对经批准计划进行审核以确保符合该缔约国批准的规定。当与批准条件不再相符时,缔约国须撤消批准。”
3 在重新编号的第 6款之后,增加新的第 7款如下:
“7 主管机关须公开有关经批准的连续检查计划的信息。”
附 录
4 在现有第9段之后,增加新的第10和第11段如下:
“10 只有当批准集装箱单门营运时,才应在牌照上标明单门的堆码强度。该标记须表明:对1.8g的单门允许堆码质量(……千克……磅)。此标记须显示在紧邻推拉试验值处(参见第5行)。
11 只有当批准集装箱单门营运时,才应在牌照上标明单门的推拉强度。该标记须表明:单门的推拉试验载荷数值(……千克……磅)。此标记须显示在紧邻堆码试验值处(参见第6行)。”
附则二
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
试验载荷和试验程序
5 在现有第7节之后,增加新的第8节如下:
“8 单门营运
1 拆下一箱门的集装箱,其承受推拉载荷的能力会显著下降,并且其堆码强度也可能降低。将营运集装箱拆下一箱门被视为对集装箱的改造。集装箱单门营运须经批准。此等批准应基于下述试验结果。
2 成功完成堆码试验后,可核定集装箱上允许施加的堆码质量,并应在安全合格牌照上紧接第5行之下注明:对1.8g的单门允许堆码质量(千克和磅)。
3 成功完成推拉试验后,推拉试验载荷应在安全合格牌照上紧接第6行之下注明:单门的推拉试验载荷数值(千克和磅)。
试验载荷和作用力 | 试验程序 |
堆码 内载负荷: 均匀分布的载荷使集装箱和试验载荷的组合质量等于1.8R。 外部作用力: 使四个角件的各受到一个垂直向下的力,该力等于0.25 x 1.8 x允许施加的静力堆码质量。 |
试验程序如2 堆码之下所述。 |
横向推拉 内载负荷: 无。 外部作用力: 从侧面推拉集装箱的端部结构。该力须与集装箱设计承受的力等同。” |
试验程序如4横向推拉之下所述。 |
6 在现有附则二后,新增附则三如下:
“附则三
控制和验证
1 引言
本公约第六条提及缔约国可采取的控制措施。除非有重要证据认为集装箱的状况对安全构成明显风险,此等控制措施应仅限于核实集装箱具有有效的安全合格牌照和经批准的连续检查计划(ACEP)或有效的下次检查日期(NED)标记。本附则提供的详细规定,使受权官员能评估集装箱结构敏感部件的完整性,并帮助其决定集装箱是否安全而能继续运输或者是否应在采取补救措施之前停止营运。所提供的标准须用以作出立即停止营运的决定,而不应用作《集装箱安全公约》ACEP或定期检查计划之下的维修或营运标准。
2 控制措施
受权官员应考虑以下方面:
.1 应控制对安全构成明显风险的集装箱;
.2 破损等同于或超过下述标准的载货集装箱,应被视为对人员造成危险。受权官员应停止这些集装箱的营运。但是,如果集装箱是在无需从现有运输工具上起吊的情况下被运往其最终目的地,受权官员可允许该集装箱的继续运送;
.3 破损等同于或超过下述标准的空载集装箱,同样被视为对人员造成危险。只要可被安全运输,空载集装箱通常被运送至箱主选定的堆场进行修理;这可能涉及到国内或国际运输。任何破损集装箱的运送,应在装卸和运输中对其结构缺陷予以充分注意;
.4 在集装箱受到控制时,受权官员应视情通知集装箱箱主、承租人或受托人;
.5 本附则中所列规定,对集装箱的所有类型或所有可能的缺陷或缺陷组合而言,并非详尽无遗;
.6 集装箱的破损可看似严重而不构成明显安全风险。某些破损,如孔洞,可能违反海关要求,但却不构成结构上的严重性;和
.7 重大破损可能是对该集装箱或其他集装箱的不当装卸或集装箱内货物严重移动造成较大碰撞的结果。因此,对新近的碰撞破损痕迹应给予特别注意。
3 受权官员的培训
实施控制的缔约国应确保被指派施行这些评估和控制措施的受权官员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应包括理论和实践指导。
4 结构敏感部件和对各部件严重结构缺陷的定义
4.1 下列部件具有结构敏感性,应检查是否有严重缺陷。
结构敏感部件 | 严重结构缺陷 |
顶梁 | 顶梁的局部变形长度超过60 mm,或顶梁部件的裂口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45 mm。 注:对罐式集装箱的某些设计而言,顶梁不是重要的结构部件。 |
底梁 | 底梁的局部垂直变形长度超过100 mm,或底梁部件的裂口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75 mm。 |
门楣 | 门楣的局部变形长度超过80 mm,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80 mm。 |
门槛 | 门槛的局部变形长度超过100 mm,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100 mm。 |
角柱 | 角柱的局部变形长度超过50 mm,或裂纹或开裂长度超过50 mm。 |
角件和中间角件(铸件) | 角件缺失,角件的任何穿透裂纹或开裂,角件的任何妨碍系固或起吊的变形,角件的任何超过原平面5 mm的变形,角件孔宽度超过66 mm,角件孔长度超过127 mm,角件孔面的厚度减少至小于23 mm,或角件周围部件的焊缝裂口长度超过50 mm。 |
底部结构 | 两个或以上相邻底横梁缺失或从底梁脱落。底横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缺失或脱落。 注:如允许继续运输,必须防止已脱落的底横梁自由晃动。 |
锁杆 | 一个或多个中间锁杆失效。 注:一些集装箱被设计和批准为(并在CSC牌照上如此标示)在一箱门打开或拆下的情况下营运。 |
4.2 同一结构敏感部件的两次或以上破损事故,即使每次破损都低于上表所述标准,其影响可能等同或大于表中所述单一破损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受权官员可停止集装箱的营运并寻求缔约国的进一步指导。
4.3 对于罐式集装箱,还应检查罐体与集装箱框架的连接件是否有任何与表中所述缺陷相似且明显可见的严重结构缺陷。如在任何连接件中发现任何此类严重结构缺陷,控制官员应停止集装箱的营运。
4.4 对于带折叠式端框架的平台集装箱,端框架的锁紧机构和端框架转动所绕的铰链销具有结构敏感性,也应检查其是否有破损。”
来源:交通运输部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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