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560 | 分享: |
关于开展内河船员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教学和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规则》)要求,我局定于2015年6月至8月间组织开展内河船员培训教员师资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按照《船员培训规则》要求应当参加培训的内河船员培训教员。参训教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对教学人员岗位、职称或资历的基本要求。 已取得教师资格证或参加过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教员可免于教学法的培训;已参加过海船《基本安全》师资培训的教员可免于内河《基本安全》的培训。
二、培训目标
通过系统化的专业知识、教学法、海事管理法规培训,以及相互交流和研讨,使参加培训的教员熟练掌握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技巧,丰富专业知识,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三、培训方式和计划培训时间
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培训,小班教学(每班不超过40人),每周一至周六上课,具体通知、培训计划由承担培训的机构制定发布,同时报所在直属海事局。
四、培训主要内容
培训主要内容及安排见附件1。
五、相关要求
(一)培训工作由武汉理工大学、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含南京油运海员培训中心)、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含广州海安船员培训中心)承担。各机构具体承担科目见附件2。
(二)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船员培训规则》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教学人员要求选送教员参加培训。承担师资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审查参训教员的资格,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参加培训。
(三)承担师资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在培训开班5天前,将培训计划、课程表、任课师资报直属海事局;
(四)培训结束前,由我局委托相关直属海事局组织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课堂示范两部分,笔试包括教学法和专业课理论,专业课理论考试使用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其中教学法占30%,专业课理论部分占40%,课堂示范占30%。通过考试的参训教员由承担师资培训的机构颁发培训证明。
(五)承担师资培训的机构所在直属海事局要对参训人员出勤情况、教学进度和培训质量等进行检查;每期培训结束后,承担师资培训的机构所在直属海事局对培训情况进行质量评估和总结,于培训结束10日内将学员成绩报我局,整个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将培训总结报我局。
(六)各有关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通知本辖区培训机构,于6月10日前联系相关承担师资培训的机构(具体承担区域分工见附件3),做好培训报名工作。
联系人:
肖平安(武汉理工大学), 13971020598, 027-86541167;
王松明(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15335169001,025-86176880;
黎法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3610250583;020-868782999;
王春华(部海事局),010-65293478。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内河船员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的通知.pdf
含:1.培训主要内容及安排;
2.各培训机构承担科目分工表;
3.各培训机构承担区域分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5月30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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