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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渡运单位落实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工作指南(2.0版)》修订了!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认真落实交通运输、江苏省政府关于渡运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强化落实渡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效管控渡运安全风险,预防渡船安全事故,江苏海事局组织对《渡运单位落实安全与污染主体责任工作指南》进行了修订。

以下十个方面要关注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要求,修订“3.1建立责任体系”部分内容,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船长或依法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责任。强调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明确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

根据省安委会《关爱生命筑牢防线江苏省“平安交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苏安〔2018〕5号)要求,渡运单位已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为此,“3.2推进标准化管理”修订为“3.2深化标准化管理”,并修订部分内容,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持续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的改进提升。

三、强化渡船运行密度控制。

修订“4.2建立运行密度控制机制”部分内容,要求根据渡线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渡船流量控制机制,保持适当的渡船航行间隔,合理避开船流高峰,降低渡船与主航道船舶频繁交会形成的风险,并要求密度控制机制纳入渡船航行与避让操作“一渡一策”。

四、规范岸基监控系统运行。

修订“5.1建立岸基监控机构”和“5.2落实岸基监控要求”部分内容,要求按《长江江苏段渡运单位岸基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规范》(苏交安〔2018〕11号)要求建设运行岸基监控系统,设置岸基监控机构。

五、提升渡船安全技术性能。

落实《省安委会批准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一渡一策”强化长江客汽渡重特大事故风险防控通知的通知》(苏安〔2021〕8号)要求,修订“6.改善渡船安全技术条件”部分内容,明确老旧渡船淘汰和渡船着色标识改造提升等要求。

六、规范船员履职行为。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注从业人员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7.2实施船员上岗前检查”修订为“7.2规范船员履职行为”,并修改部分内容,要求按《江苏长江渡船船员行为规范(试行)》要求保证船员规范履职。

七、落实防污染管理要求。

落实内河船舶“一零两全四免费”要求,修订“8.3规范防污染操作”和“8.4严格污染物排放”部分内容,要求认真执行“一零两全四免费”,按要求使用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修订“9.3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部分内容,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和报告要求。

九、强化渡运风险防控。

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苏安〔2019〕14号)和《省安委会批准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一渡一策”强化长江客汽渡重特大事故风险防控通知的通知》(苏安〔2021〕8号)要求,新增“9.4落实风险防控要求”,要求切实管控夜间、散客、危险品等渡运安全风险,严格执行夜间零时至三时停渡要求,严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不渡运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客渡船舶不载运燃油摩托车。

十、其他修改。

根据修订情况对条文顺序重新调整,依据2018年以来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对部分文字表述作出调整。

附件:渡运单位落实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工作指南(2.0版)

来源:江苏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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