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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今年第2季度FSC重要滞留缺陷的技术提示


国内各分社、各船公司:


2020年第2季度我社共收到各海事局来函、各分社上报的FSC滞留船舶6艘次。滞留船舶缺陷项目主要集中在防污染、救生设备、轮机设备、消防设备等四个方面。我社通过对FSC检查报告的整理与分析,建议各检验单位、各船公司在船舶检验、经营管理中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1.上海海事局关于“机舱一台污水泵直接向舷外排放机舱舱底水”缺陷的滞留


    分析:经调查,该轮机舱一台污水泵的出口管(包括至舱底水舱、油水分离器污水进口驱气柜和舷外)与“机舱舱底水管系完工图”中显示的该泵管路(包括至舱底水舱和标准排放接头)不一致,且可通过该管路直接向舷外排放机舱舱底水。该缺陷系船公司接受我社现场检验单位检验发证后,在管路修理期间加装了排舷管路所致。


建议:我社现场检验单位在检验过程中应重点关注防止油污染系统管路有无违反法规规定的布置;船公司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并确保船舶设备、系统的船图一致性。


2.上海浦东海事局关于“担架进入救生艇的滞留隐患项目


分析:经调查,在两舷配备舷侧吊艇架降落救生艇的船上,由于船舶吨位限制、救生艇甲板没有足够的甲板面积等原因,此类布置的救生艇(包括救生兼救助艇)多采用直梯登乘的方式,进而造成担架无法直接抬入艇内,导致不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年修改通报第4篇第3章3.2.1(3)规定“吊架降落和自由降落的救生艇筏集合站与登乘站的布置,应能使担架病人抬进救生艇筏”的要求。


建议:2009年9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国内航行海船,如两舷吊艇架降落救生艇(包括救生兼救助艇)采用直梯登乘方式,可采用收拢装置将救生艇贴靠在艇甲板舷侧,再将担架抬入救生艇内(从艇侧门进入,非尾门进入),并经实船模拟确认。如无法满足,应要求船舶及时整改。


3.唐山京唐海事处关于“驾驶台配备的手提式灭火器不符合不导电,不对设备产生危害的要求”缺陷的滞留


分析:经调查,该轮驾驶台配备了一具手提泡沫灭火器,不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6年修改通报第四篇第2-2章1.5.3(3)“驾驶台配备的手提式灭火器不符合不导电,不对设备产生危害”的要求。


    建议:验船师、船公司相关责任人应核实船舶张贴的防火控制图为审图中心或现场检验单位批准的完工图纸;应核实消防器材的配备和布置与防火控制图一致性;应关注电气设备集中的处所对手提式灭火器的配备要求。


4.海南八所海事局关于“油船货舱测量孔无自闭装置”缺陷的滞留

分析:《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年修改通报第4篇2-2章4.11.1(6)要求:液面测量孔应装有能自行关闭并密封的盖。经调查,该轮液货舱配备的闭式雷达液位测量系统,满足法规要求。缺陷所述测量孔为液货舱的备用测量措施,按照UI SC173统一解释,这种安装有手动关闭阀的液位测量孔不用“自行关闭”,也满足要求。


建议:核实船舶货舱液位测量装置与图纸的一致性;对于2008年9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如配备有竖管式液位测量装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年修改通报第4篇2-2章4.11.1(6)的要求安装自行关闭并密封的盖,或者核实该装置是否满足UI SC173统一解释的要求。


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影响正逐步减小,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已经基本恢复。请各现场检验单位、各船公司进一步做好船舶安全质量工作,吸取上述案例的教训,共同促进船舶营运安全。

 

特此通知。


来源:大家关心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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