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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2O16〕7号  2016年1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复函》(交海函〔2015〕843号)的要求,结合上海港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根据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设立的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涉及的上海港区域(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包括海域和内河水域,所有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工作方案,但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二、总体要求

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定的燃油。国际航行船舶应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一)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二)自2016 年4月1日起,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镇0.5%m/m的燃油。

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镇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镇0.5%m/m的燃油。

(三)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但替代措施的实施和替代效果需经主管部门事先认可。

(四)上述措施实施情况经评估后,适时确定采取以下行动的时间并提前公告: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镇0.5%m/m的燃油;

2.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镇0.1%m/m的燃油;

3.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镇0.1%m/m的燃油。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船舶大气排放要求

国际航行船舶应严格执行国际公约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内航行船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适时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第二阶段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各级海事部门)

(二)实施更严格的船舶燃油使用要求国际船舶和国内沿海船舶应使用符合国际公约和本工作方案要求的船用燃料。

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GB 252 标准的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自2017 年1月1日起,本市公务船、黄浦江旅游船、客渡船、港作船、环卫船以及在黄浦江核心区段和苏州河(中环线以内航段)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使用的柴油的硫含量,应不高于国W标准车用柴油。

(责任部门:各级海事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三)进一步严格日常监管和执法

严格执行国际公约和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加强对船舶排放和燃油质量的检查,督促船舶检验机构提高船舶发动机等相关船用产品检验质量,开展对替代措施有效性的核查。

加强对船用燃油供应单位监管。严格落实船用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每批次采购燃油,燃油供应单位都应留样封存并至少保存1年。燃油供应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燃油供应单证,并连同油品质量检测报告至少保存3年。加大对燃油供应单位油品质量的随机抽检力度,推进检测装备与能力建设。

加强对到港船舶监管。加强对到港船舶油类记录簿、燃油供应单证、船舶转油记录和油样保存规范性和完整性检查,重点核查合格燃油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到港船舶燃油抽样送检制度,合理设定取样抽检比例,规范抽检程序,完善检查标准和手段,不断提升抽检质量。对存在冒黑烟现象以及未按规定记录油类记录簿、保存单证和油样的船舶,应实施重点检查。

发挥船舶检验机构作用。不断提升船舶发动机等相关船用产品检验标准和水平,完善相关船用产品检验程序,提高相关船用产品检验质量。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积极探索使用远程监测技术,加强对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通过监测结果,查处重点嫌疑船舶,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加大对监测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监测工作的资金渠道。

加强对替代措施有效性核查。对使用LNG清洁能源等替代措施的船舶,通过现场实测和远程监测等手段,抽查船舶大气排放的实际情况,核实替代措施的有效性。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强源头管控,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推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等机制创新,严厉打击各类超标排污、非法排污。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依法从重实施处罚。

(责任部门:各级海事部门、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船级社)

(四)加快码头岸基供电建设

进一步加大技术攻关和建设协调力度,加快推进在建项目,吴淞国际邮轮码头和洋山三期冠东码头岸电工程2016 年6月底前正式投运。全面启动港区内具备条件码头建设岸电工程的方案研究,力争早开工、早投运。

(责任部门:市交通委、宝山区政府、上港集团)

加强内河码头岸基供电的使用管理,力争2016年上半年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责任部门:市交通委等)

四、支持政策

(一)鼓励使用低硫燃油

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或靠岸停泊期间使用更低硫含量的燃油,研究财政扶持政策或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

(二)鼓励船舶靠港停泊使用岸电

对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向码头企业支付的岸电服务费实行优惠价,执行《上海港靠泊国际航行船舶岸基供电试点工作方案》(沪交科〔2015〕785号)规定的相关标准。鼓励内河码头实施岸电标准化改造,研究岸电服务费优惠政策。

(责任部门:市交通委等)

(三)鼓励船舶结构优化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鼓励提前更新淘汰老旧船舶,继续推广内河船舶LNG动力示范和纯电动力在黄浦江、苏州河旅游船舶领域的应用,研究出台本市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推广应用的支持政策。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船级社)

五、豁免或免责

在靠岸停泊期间,如使用本工作方案要求的低硫燃油会对船舶的安全构成危险,船方可事先提出豁免申请。具体豁免条件、申请程序、处理等规定,由主管部门制订并对外公告。

船舶在访港前,应备有足够的符合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料。如发生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船舶被发现使用的低硫燃油不符合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可提出免责申请,具体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订并对外公告:

(一)船上备有一份有关转用符合要求低硫燃油的操作程序,靠港后已按要求正在进行转用操作,并已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但在靠港后的1小时内完成转用并非合理可行。

(二)船方备有一份详细记录船舶预计开出日期和时间及有关事故描述等信息的日志,证明在预计开出时间之前的1小时内,发生了非其所能控制的预期以外的事故,导致船舶未能在预定时间开出,并在预计开出时间之前1小时起至实际开出时间之前1小时为止的时间段内使用了不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三)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被燃料供应商误导,致其在靠泊期间使用了不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四)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还是未能获得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五)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发生了紧急情况,不容许其在靠泊期间使用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责任部门:各级海事部门)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

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领导下,依托协作小组办公室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加强推进过程中的方案对接和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区域内加气(油)站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船用燃料监管和供应保障及船舶环保信息共享平台等工作。

(责任部门:市交通委、市环保局)

(二)强化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

强化市级层面的统筹协调,建立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牵头,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船级社等相关单位参加的排放控制区工作协调小组,协调落实排放控制区相关工作。主动对接国家相关部委和长三角相关政府部门,构建“实施——监测——评估——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监测监管力度,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责任部门: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船级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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