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文件
贵 州 省 地 方 海 事 局
桂海通航〔2019〕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贵州省
地方海事局关于印发《龙滩库区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维护龙滩库区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通航安全,根据2017年滇黔桂三省(区)共管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部署,现将《龙滩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向辖区有关单位、船东、船主做好宣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贵州省地方海事局
2019年3月4日
龙滩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龙滩库区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龙滩库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库区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高速客船、游艇、游览船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三条 广西海事局、贵州省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广西百色海事局、河池海事局、贵州省库区周边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具体负责龙滩库区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四条 船舶在航行时,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第五条 船舶在库区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遵守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规定。
第六条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七条 船舶经过支流叉河口、桥区、渡口、停泊区、渔业养殖区、施工区等水域,应当及早控制船速,谨慎驾驶,注意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
第八条 高速船航行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
高速船在库区限速航段航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九条 船舶进出龙滩库区有关港口、码头,应当向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条 船舶应当在不超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的情况下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避风、抗风措施,必要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按C级航区校核稳性的,不得在五级风以上开航。
遇雷雨大风和七级以上强风,任何船舶不得开航,并应保障船舶停泊安全。
第十一条 船舶从事大型拖带运输时,必须符合船舶拖带作业和航行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应在拖带前24小时向当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报告拟航行的航线、时间。
第十二条 在库区营运的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渡运路线渡运,不得超载和夜航;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严禁自用船、渔船等非客运船舶从事载客运输。
第十三条 船舶应当在库区的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向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靠、离码头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船舶在靠、离码头过程中,严禁人员上、下船舶和装卸货物。
第十五条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第十六条 在库区通航水域内开展水上水下活动,活动水域涉及两省(区)共管水域或者分界线水域的,由广西海事局和贵州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协商确定管辖。
第十七条 救助遇险船舶或者紧急清除水面污染、水下污染源作业,应当及时向当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第三章 船舶试航管理
第十八条 船舶修造人,包括企业和个体,是其修造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试航船舶应取得船舶试航证书。
第二十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修造人应当制定试航方案,并报告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始发地至试航水域由多个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管辖的,始发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将试航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他有管辖权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
试航船舶未到达试航水域之前不得开展船舶试航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渡运水域、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下电缆等区域进行船舶试航。
第二十二条 船舶试航应当严格控制随船人员,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
第二十三条 试航期间,试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试航信号、守听甚高频(VHF)电话等,加强了望,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有关要求。
试航船舶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库区渡口、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制订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管理制度,配备与到港船舶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接收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运行。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收集、储存的容器或装置,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存放需求。
禁止船舶向库区水域排放油类及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上述污染物应当收集并排放到接收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船舶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以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库区水情通报制度,加强水情监测,库区水电站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水电站管理部门要提前通报当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库区航道内种植植物、养殖水生物和设置固定设施。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限时通航、单向通航、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公告:
(一)发生强对流天气、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地质灾害;
(二)异常水情、库区水位变幅较大或者超停航封渡水位;
(三)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
(四)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活动;
(六)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险情处置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发生水上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自救,并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状况、原因、救助要求等向遇险地水上应急处置机构或搜救机构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量控制险情,防止或减少人命财产损失和内河环境污染;船员撤离前,尽可能关闭油舱阀门等,防止燃油、货油泄漏。
附近船舶或者其他船舶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并服从水上应急处置或搜救机构的调度指挥。
第三十一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导致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
第三十二条 水上应急处置或搜救机构收到库区船舶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水上应急处置或搜救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接受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库区水上交通事故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告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先行调查,管辖权确定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对跨省(区)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广西海事局、贵州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商定后指定管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将依照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龙滩库区”是指龙滩水电站大坝至回水变动区尾端的全部水域。两省(区)交界水域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以河为界划分行政区域的,以航道中心线进行划分。
(二)“引航道”是指引导船舶通过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航行通道。
(三)“限速航段”是指:
1.港区水域。从纳益河口至布柳河码头。
2.槽渡河口。以槽渡河口与红水河交汇中心线为中心,往上下游各延伸1km。
3.蒙江河口。以蒙江河口与红水河交汇中心线为中心,往上下游各延伸1km。
4.豪明渡口。以豪明渡口渡运线路为中心,往上下游各延伸1.5km。
5.红水河大桥区(羊里大桥)。以红水河大桥轴线为中心,往上下游各延伸2km。
6.羊里码头。以羊里码头对开水域为中心,往上下游各延伸1.5km。
7.庶香码头。以庶香码头对开水域为中心,往上下游各延伸1.5km。
8.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航段。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6日印发的《龙滩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广西海事局 2019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