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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港口建设中要保证有关配套设施的通知


关于在港口建设中要保证有关配套设施的通知,

关于在港口建设中要保证有关配套设施的通知

交工字﹝1989﹞334号  1989年1月20日

港口是交通运输的重要设施。港口的建设,必须符合我部(87)交基字768号通知颁布的《港口工作技术规范》中有关除码头、仓库、堆坊、装卸机械设备等主体工程外,港区航道、锚地、集疏运、给排水、供电、照明、通信、导航、环境保护、导航设施等也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配套同步建设的规定执行。为此,特再作如下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编制和审批港口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都必须严格遵照部(87)交基字768号通知的,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港口工程技术规范》。对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必须的各种配套设施,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为保证生产、使用安全,不应以影响经济效益等理由削减或取消有关安全保障设施等项目。

二、港口总平面设计要考虑港区水域交通管理的必要设施,根据港口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设置港务监督站等配套设施,配备监督艇。泊位增加时,也应相应考虑靠泊用拖轮的配置。港内水域包括船舶制动水域、回旋水域、码头前沿停泊水域、港池、连接水域及港内航道、锚地等,上述各水域应根据具体情况组合设置。必要时可单独设置。要搞好集疏运系统的合理配置。

三、港口通信、导航是港口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港口营运效率,并对国内外船舶提供公众通信的重要手段。其建设规模要与港口生产、管理和航运事业的需要相适应,并要与港口建设同步进行。

四、要根据港口的具体条件和航海技术的发展,合理选择与配置助航设施。航标的配布和选型,要充分发挥其效能,满足航行安全的要求;浮动标志和水中固定标志的设计,要符合《中国海区水上逐行标志》(GB 4696-84)的要求。

五、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港口工程设计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章节,其内容除应符合《港口工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港口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到港船舶污油、污水、垃圾的接收、清运和处理等设施。危险品货物的装卸、运输和贮存应有防污染措施。

六、消防设施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与港口建设同步进行。

七、港口建设要适当注意航务工程、航道施工及工程维护保养基地和设施的安排。

八、工程施工以及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必须注重质量。要加强工程监理和采购设备的检验工作。尤其要确保安全保障等有关配套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对竣工的工程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九、对建设项目的验收,必须按上述精神及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把关。并在投入生产以后,对交付使用的设施和设备要制订严格的使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特别要使安全保障等有关配套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


4.5B-交通部规范性文件--交工字〔1989〕334号--1989年1月20日起施行--关于在港口建设中要保证有关配套设施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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