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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渔检(船)[2002] 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
为加强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提高渔业船舶检验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
2、《验船师违规扣分记录卡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02年1月30日
附件1:
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范验船师行为,提高验船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渔业船舶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的验 船师。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验船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船舶质量、产品质量、安全、防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政府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保障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以及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二) 严格执行主管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则、规范和验船师须知;
(三) 严格遵守囯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公正廉洁;
(四)热情服务,接受公众监督;不得接受与执行公务有关
宴请、礼品、有价证券及用公款招待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 执行现场检验的验船师,必须登船检验,并对检验项目的检验质量和技术数据负责;
(六) 签发检验证书、报告的验船师,应当认真核查各项技术数据,并对签发的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负责;
(七) 适时反馈检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技术法规等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验船师具有如下权利:
(一) 按主管机关规定登船检验与检查;
(二) 按照我国有关船舶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提出船舶设备配备和修理要求;
(三) 要求船厂和船用产品生产厂提供必要的检测和试验条件,对不符合有关船舶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船舶或船用产品拒绝签发证书;
(四) 若确认渔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或其现状不符合“出海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都无危险”的条件时,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采取纠正措施,若船舶所有人未能采取纠正措施,则有权收回有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及时报告发机关;
(五)在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中,如发现船舶或其它设备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时,有权提出纠正或处理意见;
(六)验船师为证实所检验项目的技术状况,有权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详细资料,并可对已具有船用产品证书的产品进行抽检。
第三章录用与考核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录用人员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国 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标准,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录用。
第六条新录用人员的学历和专业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新录用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应安排到基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锻炼半年以上。
第八条新录用和调入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取得验船师资格后,方可从事渔业船舶或船用产品检验工作。
第九条凡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的验船师,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验船师管理权限,对其所属的验船师在德、能、勤、绩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年终与平时相结合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验船师资格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验船 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采取以考代评、评聘分开进行。
第十二条验船师资格证书每两年由部、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验一次,审验合格后加盖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每年进行一次验船师年度考核,验船师年度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
考核程序:个人总结,填写验船人员年度考核表;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填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考核小组审核确定考核等次,按验船师资格评审管理权限报审,中级及以上验船师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中级以下验船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审核后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员的15%。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将作为验船师晋升资格和培训、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舶舶检验局授权的业务管理范围对验船师实施监督管理:
(一)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人员必须持验船师资格证书上岗;
(二)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托照本规定对验船师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每年要上报主管机关;
(三)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验船师,根据情节的轻重,要追究责任,并按各自管理权限予以 通报批评或吊销验船师资格证书直至取消其检验资格;
(四) 对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录用为验船师以及对不具备《规 定》要求上岗者,主管机关或授权的代表机构将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吊销验船师资格证书;
(五) 对验船师资格审验不合格的人员,要吊销其验船师资格证书,停止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参加由主管机关组织的集中脱产学习,考试合格重新取得验船师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若三次考核不合格,主管机关将取消其验船师资格,不得再从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七条验船师有以下表现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一)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严格依法办事,在渔 业船舶检验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或获得本专业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部、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者;
(二)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直接主持过本专业大中型科技项 目,并且该项目已取得明显社会效益者;
(三) 任本专业工作以来,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优秀者。
第七章违规扣分规定
第十八条建立《验船师违规扣分记录卡》制度,对验船师违犯规定、吊销验船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主管机关要定期上网公布并通报全国。
第十九条验船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 记录:
(一) 玩忽职守,造成检验责任事故;
(二) 未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则、规 章制度及检验工作程序;
(三) 违反验船师职业遒德造成不良影响;
(四) 超越验船人员职权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五) 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更改主机功率、船龄、吨位, 降低或提高检验标准或收费标准;
(六) 出具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与实船不符;
(七) 出具的产品证书与产品实物规格、性能不符;
(八) 检验过程中错检、漏检现象严重;
(九) 公证检验显失公正者。
第二十条违规扣分规定(总分12分):
(一) 累计扣分6~8分,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并取消验船 师年度考核优秀资格;
(二) 累计扣分9〜11分,主管机关通报批评,上网公布并取消验船师年度考核合格资格,参加由部局组织的集中脱产学习;
(三) 累计扣分12分及以上,主管机关通报批评并上网公
布,取消验船师年度考核合格资格,吊销验船师资格证书,参加由部局组织的集中脱产学习,待重新取得验船师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
第八章培训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和科研技术的发展,对验船师将按资格和岗位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一) 对于新录用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要进行脱产岗位培训(包括基层锻炼);
(二)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需参加主管机关举办的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或囯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证 ;
(三) 凡取得验船师资格以上的人员,每两年要接受一次由主 管机关组织或经委托、认可的岗位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高级 验船师由主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组织培训。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验船师违规扣分记录卡说明
验船师违规扣分的依据是 :《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 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验船师工作日志》。
二、 《验船师违规扣分记录卡》是监督管理人员对验船师违犯规定的扣分标准。
三、 验船师在执行法定检验工作时,需持有《验船师资格证书》、《验船师工作日志》和《验船师违规扣分记录卡》,遇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时,应同时出示以上证件。
四、 监督管理人员在查出违规者并予以扣分时,要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讲明并视情节轻重通报当事人单位或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验船师违规扣分记录卡》随《验船师工作日志》一并进行审验。
验船师违规扣分记录卡 |
违规项目 | 扣分 | |
1 | 未按规定填写验船师工作日志 | 2 |
2 | 验船师工作日志项目记载不全、字迹不清、有误 | 1-2 |
3 | 验船师资格证书未按时审验 | 4 |
4 | 擅自签发检验证书 | 12 |
5 | 工作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检验责任事故 | 12 |
6 | 违犯验船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 2-7 |
7 | 超越职权范围开展检验业务者(每次) | 5 |
8 | 现场检验记录与原始资料不符(每项) | 1-2 |
9 | 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 2-5 |
10 | 现场检验时未按规定登船检验(每次) | 12 |
11 | 审图时出现错审、漏审项目(每项) | 1-2 |
12 | 检验种类错误 | 1 |
13 | 检验过程中存在错检、漏检现象(每项) | 1-2 |
14 | 公证检验明显有失公正 | 8 |
15 | 检验证书签发错误(每证) | 1 |
16 | 证书有效期错误 | 2 |
17 | 签发证书未按规定审查相关文件(每项) | 1 |
18 | 船舶质量证明书存在漏审、错审项目(每项) | 1 |
19 | 擅自改变检验收费标准 | 8-12 |
20 | 检验计费计算错误(每项) | 1 |
21 | 船舶不具备航行试验条件而批准试航 | 4 |
22 | 航行试验不符合规定 | 4 |
23 | 未按规定进行系泊试验 | 4 |
24 | 船用主机及齿轮箱无船用产品证书上船(每项) | 4 |
25 | 防污染设备无船用产品证书上船 | 4 |
26 | 无线电通信设备无船用产品证书上船(每项) | 1 |
27 | 消防设备无船用产品证书上船(每项) | 1 |
28 | 救生设备无船用产品证书上船(每项) | 1 |
29 | 航行及信号设备无船用产品证书上船(每项) | 1 |
30 | 渔捞起重设备无船用产品证书上船(每项) | 2 |
31 | 船用钢板、焊条无船用产品证书上船(每项) | 2 |
32 | 压力容器、锅炉和制冷设备无船用产品证书上船(每项) | 4 |
33 | 燦旋桨及其它推进器无船用产品证书上船(每项) | 4 |
34 | 配电板、配黾箱无船用产品证书上船(每项) | 1 . |
35 | 重要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 蓄电池无船用产品证书上船(每项) | 4
|
36 | 操舵装置、锚泊设备无船用产品证书上船(每项) | 4 |
37 | 船舶喷涂施工单位无资格认可证书而准予施工 | 4 |
38 | 审图时未审查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 4 |
39 | 未审查稳性或稳性审查错误 | 4 |
40 | 吨位丈量错误 | 2 |
41 | 未核定干舷或干舷核定错误 | 4 |
42 | 未勘划载重线或载重线勘划错误 | 4 |
43 | 检验项目不符合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 | 4 |
44 | 未审查倾斜试验报告或审查错误 | 4 |
45 | 违犯法定检验程序 | 1-5 |
46 46 | 未审查船舶检验申请书 | 1 |
47 | 未审查系泊、航行试验大纲或审查错误 | 1-5 |
48 | 远洋渔业船舶未收到委托书擅自实施检验 | 2 |
49 | 实施检验之前未按规定审查、确定检验项目 | 2 |
50 | 现场检验未在船厂质量检验报告单上签字 | 2 |
51 | 存在问题的检验项目未按规定书面反馈意见 | 2 |
52 | 未审查船舶质量证明书 | 2 |
53 | 受理检验时未核查造船审批文件 | 2 |
54 | 受理远洋渔船检验时未核查远洋项目审批文件 | 2 2 1 |
55 | 受理检验时未核查船名号审批文件 | 2 |
56 | 转籍船舶未核查船籍港注销文件 | 2 |
57 | 未核查进口船舶技术评定书 | 2 |
58 | 未核查进口机电产品审批文件 | 2 |
59 | 擅自变更船舶建造完工日期或主机功率 | 12 |
60 | 签发的产品证书内容有明显错误 | 4 |
61 | 签发的产品证书内容用词不当 | 2 2 |
62 | 违犯规定的程序签发产品证书 | 4 |
63 | 产品厂送审材料不齐全,擅自审批 | 4 |
64 | 填写产品检验报告其试验结论没有原始记录 | 4 |
65 | 未按规定项目和程序进行产品检验 | 4 |
66 | 产品证书与实物不符 | 4 |
67 | 船舶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每项) | 2 |
68 | 救生筏配备不符合规定 | 8 |
69 | 救生圈配备不符合规定 | 8 |
70 | 救生衣配备不符合规定 | 8 |
71 | 气胀救生筏安装不正确 | 4 |
72 | 无线电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 | 4 |
73 | 烟火信号配备不符合规定 | 4 |
74 | 航行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 | 4 |
75 | 信号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 | 4 |
76 | 防污染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 | 4 |
77 | 消防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 | 4 |
78 | 重要渔捞设备无证书 | 1 |
79 | 检验记录、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与实船不符(每项) | 1 |
80 | 检验报告、技术文件资料填写不规范(每项) | 1 |
81 | 检验报告、技术文件填写资料漏项(每项) | 2 |
82 | 远洋渔船检验完工报告填写不规范或明显错误 | 1-5 |
83 | 伪造完工报告、检验报告、技术文件 | 12 |
84 | 签发完工报告未按规定审查相关文件(每项) | 2 |
85 | 未按规定出具检验记录、报告等技术文件. | 2 |
86 | 检验签证时未审查检验记录、报告等相关文件 | 2 |
87 | 下次检验时间错误 | 1 |
88 | 变更船舶所有人未注销原证书 | 1 |
89 | 变更船名、船籍港未注销原证书 | 2 |
90 | 有关图纸、检验资料未按规定归档 | 1 |
91 | 异地船舶检验未按规定发送、请求船舶数据 | 2 |
92 | 异地船舶检验完成后未按规定传送档案资料 | 2 |
93 | 受理检验时未审查渔船修造企业认可证书的有效性 | 12 |
94 | 未按规定、审核程序进行工厂认可审查 | 2-6 |
95 | 未按工厂认可年审要求进行年审 | 2-6 |
96 | 工厂认可审核明显失实 | 6 |
附件3 |
验船师年度考核表 ( 年度) |
单位: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现 任 职 资 格 | ||||
任职时间 | 分管工作 | |||||
年
度
总
结 | ||||||
主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考核 小组 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本人 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此表可以自制,但不能改变栏目和格式。 |
注:印章长7cm,宽2cm。 |
附件4: |
验船师资格审验X X X X年审验 合格 X X X渔业船舶检验局(处) |
验船师资格审验章印模: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