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276 | 分享: |
关于印发《福建沿海两岸客运直航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航运公司,各分支局:
为加强对直航客运船舶的监管,保障直航客运船舶的安全,现将《福建沿海两岸客运直航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
2、船长开航前声明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沿海两岸客运直航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沿海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旅客直接运输的船舶、船公司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两岸客运直航船舶”包括客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船和高速滚装客船。
第四条 福建海事局及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福建沿海两岸客运直航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公司
第五条 船公司应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第六条 船公司应根据船舶的技术状况、通航环境、航行时间和航线特点等因素,提出船舶航行路线和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并在营运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航行路线和安全开航限制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备。
第七条 船公司应根据船舶营运航线的特点,制定船舶航行安全保障方案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并定期举行应急演习。
船公司应与船舶营运航线途经区域的海上搜救机构签订客船海上搜救合作计划。
第八条 船公司应在船舶的公共场所用明显标志标明消防、救生演示图、船舶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并为船舶配备适量的消防、救生手册,供旅客、司机阅览。
第九条 船公司应当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明确巡检范围、巡检程序、安全隐患报告程序和处理应急情况措施以及巡检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十条 滚装客船船公司应编制《船舶系固手册》,并经船籍港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核定。
高速客船船公司在船舶营运前,应编制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并经船籍港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核定。
第十一条 滚装客船船公司应根据滚装客船车辆舱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确定承运车辆的最大重量和尺度,以及可以承运的车载货物品种,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核定。
第十二条 滚装客船船公司应当制定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侧面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侧面水密门的开启和关闭。
第三章 船舶及船员
第十三条 船舶应持有符合船籍港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并持有安全管理证书和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高速客船还应持有符合船籍港规定的有效《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船舶应停靠在适合旅客和车辆上下,且满足安全要求的港口、码头和泊位。
滚装客船应采用车客分离和分流方式,按照旅客优先的原则上下船舶。客车搭乘滚装客船,应先让乘客下车后,方可驶上滚装客船。到达目的港后,乘客应在车辆离船后再上车。
第十五条 船舶应在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和客舱处所,遵守船舶乘客定额要求。
禁止船舶在船员起居处、车辆舱、安全通道及其他非客舱处所载运旅客。
第十六条 船舶不得承运下列货物:
(一)任何危险货物;
(二)不符合港口有关要求的货物。
滚装客船不得承运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和不符合《船舶系固手册》的货物。
第十七条 船舶应设置专门的旅客行李舱,妥善存放旅客行李。任何时候,旅客行李的存放不得影响船舶应急通道的畅通。
船公司和船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船。
第十八条 船舶应严格执行安全开航限制条件。遇有不符合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的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船舶不得开航。
第十九条 滚装客船在装载车辆前,应指定专人对车辆装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填写《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见附件一),并随船保留,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滚装客船应控制货载分布,保持装载平衡。滚装客船的装车处所应用明显标志标明车辆装载位置,并对车辆装载位置进行编号。
第二十一条 滚装客船应对装车处所进行有效通风和通风控制,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特种处所规定每小时换气次数。
第二十二条 滚装客船开航前,应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侧面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对所装载的旅客、货物、车辆情况及船舶的安全设备、艏部、艉部、侧面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由船长签署《船长开航前声明》(见附件二),在办理出港查验时将《船长开航前声明》与《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一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船舶开航后,应立即向旅客、司机说明消防、救生手册所处位置和船舶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
船舶航行途中,值班船员应严格执行船舶巡检制度,按照规定的路线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了望。在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高速客船在航时,须显示黄色闪光灯。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客船和高速滚装客船不得夜航。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按船籍港的要求配备足够适任船员。
客运直航船舶的船员应按照船籍港主管部门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符合船籍港相关船员任职规定。
第二十六条 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立即向船公司和就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两岸客运直航船舶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到港口现场办理滚装客船的出港查验手续。
第二十八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开航前仍未纠正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出港查验手续:
(一)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的;
(二)船员不符合船籍港有关要求的;
(三)船舶载客不符合要求的;
(四)没有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运转的;
(五)未按要求保持有效值班的;
(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办理出港查验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对客运直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对客运直航船舶的安全检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对高速客船、滚装客船和高速滚装客船的检查至少每2个月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船公司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应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改航、禁止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长、船员的任职资格和安全操作技能不符合船籍港有关规定的,应责令船公司调换船长、船员。
第三十一条 船舶及其船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两岸客运直航船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滚装客船、高速客船安全管理法规的要求。
高速滚装客船应同时遵守高速客船和滚装客船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福建沿海与台湾金、马、澎地区间的客运船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一:
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
托 运 人 | 姓名或名称 | | 住址 | 电话 | | |||
车辆行驶证号 | 驾驶证号码 | |||||||
车号 | | 车辆种类 | | |||||
装载货物后总尺度 | 长: 宽: 高: | 车辆总重 | | |||||
货物名称 | | 货物性质 | | |||||
拟乘船名称 | | 拟离港时间 | | |||||
兹声明: 上述内容已经按规则准确填写,车载货物中无经营人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未装载危险货物或夹带危险品,车辆及车载货物绑扎牢固。 以上申报准确无误。
申报人:
年 月 日 | ||||||||
港口验收情况 |
验收时间: 验收员: | |||||||
经营人验收情况 |
验收时间: 验收员: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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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申报单随车辆运转,最后由船方保存,并随时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2、此申报单应向船舶始发港或车辆装船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附件二:
船长开航前声明
_________________海事局:
本轮__________航次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港_______码头/泊位装载__________车辆______辆,载客____名,载货_____吨,船员_____名,开往______________港。
兹声明如下:
1. 依据______________气象预报和/或_________________气象传真分析,预报风力未超过本轮核定的安全适航风级;
2. 船舶未超载且未装载危险货物或夹带危险品;
3. 车辆符合公安部门的装载规定和船公司公布的安全装载要求;
4. 船上救生、消防设备业经检查、测试,处于有效和良好状态;
5. 所载车辆均安全积载和系固;
6. 本轮已制定了在紧急情况下的反应计划和措施。
_________________轮(印章)
船长(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来源:福建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