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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渣土(泥浆)水运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渣土(泥浆)水运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渣土(泥浆)水运处置管理规定

沪﹝2009﹞号  2009年12月23日

为加强本市建筑渣土(泥浆)水上中转运输管理,实现规范运输和处置,防止出现因非法倾倒堵塞航道,影响通航安全的情况,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市建筑渣土(泥浆)水上中转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责分工

1、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中转码头处置卸点核实;负责核发船舶建筑渣土处置证;负责对中转码头建筑渣土受纳情况实施监督;负责水上中转管理牵头协调;

2、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建筑渣土(泥浆)装卸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审批;负责渣土运输码头选点规划;负责市属内河航道码头、船舶备案,指导区县开展备案管理;开展中转码头规范管理检查执法;督促码头经营者使用备案船舶,并实施规范装载;

3海事部门:负责相关水域中转码头、船舶备案管理;负责对相关水域船舶作业情况实施检查执法;出具船舶AIS航迹或智能导航轨迹证明;

4、水务(海洋)部门:按照相关法规防汛墙、堤防等渣土堆放进行审批;负责对非法倾废行为的查处;

5、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进入中转码头运输车辆实施检查执法;督促码头经营者对进出运输车辆实施冲洗保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执法。

二、中转码头开设

1、实施会审制度:港口部门受理码头经营者“建筑渣土(泥浆)装卸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召集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码头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海事部门、水务(海洋)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等实施会审。

2、规范备案制度: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及其运输船舶应按水域划分分别到港口、海事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实施卸点勘察: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经营者必须落实符合要求的处置卸点,并经市、区两级绿化市容部门勘察合格;

4、安装监控设施: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及卸点付费设施;运输船舶必须按照港口、海事及海洋部门要求安装AIS及智能设备;

5、实施信息公告: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投入正式运行前,由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告知相关部门。

6、具体标准由各相关部门制定公布。

三、码头、船舶基本要求

(一)码头基本要求

1、有固定的办公用房。

2、中转码头前沿水域水深符合通航安全要求。

3、有与运营船舶相适应并经验收合格的港口码头设施;有经检验合格的港口装卸机械、设备(起重机械、皮带机等)。

4、有防污染的环保设施:

(1)用于码头、场地、车辆及港口作业防污染的冲洗、喷淋、挡板装置;

(2)有硬地堆场,并设围护设施。

(3)有泥浆沉淀处理池与管道排放设施。

5、有用于作业情况申报统计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6、具有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不少于十人);具有岗位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具有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管理制度:

(1)港区安全保卫制度;

(2)码头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制度;

(3)渣土(泥浆)作业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

(4)渣土(泥浆)作业防污染管理制度;

(5)作业人员劳动防护制度;

(6)作业情况申报统计制度;

(7)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船舶基本要求

1、载重不得低于250吨;

2、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设备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3、配备标识牌;

4黄浦江流域运输的船舶,必须安装AIS设备或智能导航仪并保持正常使用;

5开底驳不得从事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持有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倾废许可证并驶往海上倾废建筑渣土(泥浆)的开底驳除外。

四、作业管理要求

1、建筑渣土中转码头堆放建筑渣土时,应符合本市水务部门管理要求,不得对防汛墙等设施造成影响。

2、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实施作业时,应提前到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运输处置证,并随船携带。

3作业船舶应按照核定的航线,将建筑渣土(泥浆)运输到确定的消纳卸点处置,不得随意变更消纳卸点。

4、作业船舶应在《建筑渣土(泥浆)作业记录簿》中如实记录“建筑渣土(泥浆)”的装卸作业以及倾倒情况;妥善保存接纳单位出具的建筑渣土(泥浆)接纳凭证,接受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5通过海洋抛泥处置建筑渣土的,必须有国家海洋部门出具的海洋倾废许可以及海事部门颁发的水上水下作业许可,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核实放可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并应当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6、中转码头经营者应加强对周边环境维护,对进出中转码头车辆实施冲洗保洁,做到出码头车辆车轮不带泥。

7、符合绿化市容、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其他相关规定。

五、费用结算

1、对备案后的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船舶核定装载量,费用结算按照“卸点付费”原则,运输船舶作业时不得超载,如发生超载外,除由海事部门实施查处外,超载部分不支付运输处置费。

2结算费用时,应出具“建筑渣土船舶运输处置结算凭证”(或最终卸点出具的受纳证明)、船舶进出港口证明,安装AIS等智能设备的,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航迹证明。

3、实施海洋倾废的,由国家海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使用未经备案船舶实施运输处置的,不予结算运输处置费用;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予结算处置费用。

六、日常检查监管

1、建立协查机制:对水运处置过程中发生违规的,除追究其水运过程中违规责任外,绿化市容、城管执法、港口等部门实施协查制度,追究陆运企业、码头经营者的相关责任。

2、加强技术监控:市绿化市容部门督促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落实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视频及电子信息装置;海事部门督促作业船舶安装AIS等智能设备,对其航线轨迹实施监控;

3、开展专项执法:各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转码头、作业船舶的监管,市绿化市容部门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

4、加大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情况的中转码头、作业船舶,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召集相关管理执法部门进行专题研讨,综合相关处理条款,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实施处罚,对严重违规的,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吊销其码头经营许可证。


附件一:

申请从事渣土(泥浆)装卸港口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三)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渣土(泥浆)堆场、污水处理设施等(自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自有码头的须提供相关码头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

(五)租用他人港口设施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港口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六)港口装卸机械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书》。

(七)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人员的上岗证书;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八)各项运营管理制度:

1、港区安全保卫制度;

2、码头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制度;

3、渣土(泥浆)作业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

4、渣土(泥浆)作业防污染管理制度;

5、作业人员劳动防护制度;

6、作业情况申报统计制度;

7、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九)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出具的勘验合格证明。

附件二:

海事备案相关材料目录

(一)开设建筑渣土(泥浆)水上中转码头的经营单位备案材料:

码头经营许可证明;

1、营业执照、码头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必须6个月以上);

2、建筑渣土(泥浆)码头经营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上岗证书;

3、码头前沿水深及码头靠泊能力相关材料。

(二)从事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的单位和船舶备案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

1、作业码头租赁协议;

2、承运建筑渣土(泥浆)作业的经营合同;

3、处置场所的建筑渣土(泥浆)处置合同;

4、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防污染措施;

5、作业人员依法应当具有的培训合格证明和适任证书;

6、作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7、作业船舶最近6个月内的安全检查报告;

8、作业船舶AIS或智能导航仪安装证明文件。

附件三:

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船舶办理入网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1)码头经营许可证明;

(2)营业执照、码头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租期必须6个月以上);

(3)码头、船舶备案证明;

(4)建筑渣土最终处置场所的相关证明;

(5)建筑渣土码头经营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上岗证书;

(6)港口机械安全合格证书;

(7)码头作业各项运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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