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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海事局辖区海上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嘉兴海事局辖区海上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嘉兴海事局辖区海上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台风季节海上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嘉兴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海事局辖区(以下简称“嘉兴辖区”)海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包括设施,但不包括渔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和码头、船厂、涉水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以下统称水上防台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所属各海事处具体负责各自辖区的海上防台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根据浙江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中心位置距嘉兴的距离和台风运动趋势综合判定,辖区海上防台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Ⅳ级防台—防台戒备阶段:根据台风动态分析,台风中心在未来72小时内可能进入或逐渐靠近嘉兴辖区时,进入防台戒备阶段。 (二)Ⅲ级防台—防台准备阶段:台风中心在未来48小时可能进入嘉兴辖区,或未来48小时内杭州湾水域平均风力达8级或以上时,进入防台准备阶段。 (三)Ⅱ级防台—防台实施阶段:当台风中心在未来24小时可能进入嘉兴辖区,或未来24小时内杭州湾水域平均风力达10级或以上时,进入防台实施阶段。 (四)Ⅰ级防台—抗击台风阶段:当台风中心在未来12小时内进入嘉兴辖区,或未来12小时内杭州湾水域平均风力达12级或以上时,进入抗击台风阶段。 第五条 台风季节(一般为每年6月-10月期间)来临前,辖区船公司、涉水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船单位应对所属(包括租赁)船舶的防台设备和属具等作一次全面检查。 第六条 辖区水上防台单位应成立防台组织,制定水上防台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管辖海事处备案。岸基管理人员及船长、船员等相关人员应熟悉预案相关内容并能正确执行。 第七条 辖区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收集台风及气象预报信息,并按照本规定自觉做好相应的防台工作。 主管机关应以一定形式向辖区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通报防抗台动态,发布台风预警,下达防抗台救灾工作指令,辖区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当听从主管机关统一指挥。 第八条 辖区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Ⅳ级防台--防台戒备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关注台风动向,做好防台准备。 (二)各船舶应对防台相关设备及应急设备进行一次一般性检查。 (三)无动力船舶应联系防台拖轮,提前做好防台准备。 第九条 辖区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Ⅲ级防台--防台准备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随时掌握台风动态,做好记录,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手机、固定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保持与主管机关通讯联系。 (二)各船舶应以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立即召回船员,并对船舶防台相关设备及应急设备作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检查、测试结果应记录在航海日志或其它工作台账上;同时将本船舶船名、船上人数、总吨、净吨、功率、联系方式等情况用VHF或通过船舶代理、涉水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报告主管机关。 (三)船舶不得进行检修锅炉或拆卸主机、舵机、锚机等重要设备,已拆卸的应尽量装配复原,恢复正常功能。 (四)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含辅助船舶,以下同)应做好撤离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检查锚泊设备,其中无动力船舶应确定安全拖带方案,并报主管机关备案,同时联系拖带拖轮就位待命,确保随时撤离,预测台风影响较大且影响较确定的情况下应提前撤离。 (五)各码头调度部门应准确掌握作业船舶动态,合理安排船舶装卸作业,确保船舶可随时离泊出港避风,原则上不再安排船舶进港和靠泊装卸作业。 (六)防台期间需引航作业的船舶,应及早向引航部门提出申请,引航部门应根据助泊拖轮避风计划,合理制订引航计划并报备主管机关。 第十条 辖区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Ⅱ级防台--防台实施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所有船舶每四小时应向主管机关报告一次船舶和船上人员状况,并服从主管机关统一指挥尽早安排离港避风,出港时应向主管机关报告避风目的地。 (二)各码头单位应立即通知码头装卸作业船舶停止作业并合理安排有序离泊,首先保证危险品作业船舶和需拖轮助泊的船舶离港。 (三)各涉水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停止作业并合理安排有序撤离,应保证尚未撤离的无动力船舶首先离港。 (四)引航部门应严格按报备的引航计划开展防台期间的船舶引航工作,助泊拖轮应尽可能协助相关船舶完成离泊作业后再安排自身离港避风。 (五)船舶代理单位应协助所代理在港船舶做好防台工作,及时办理船舶离港签证、查验等相关手续,并通知所代理的拟进港船舶暂缓进港。 (六)所有船舶应离港避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撤离的船舶, 必须远离大桥、码头、海塘、堤坝等水上构筑物锚泊或冲滩,并采取一切有效手段进行防台;同时船舶要制订具体防台方案和安全应急措施,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辖区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Ⅰ级防台--抗击台风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因特殊原因在港抗台船舶应保持VHF及电话等通讯畅通,确保与主管机关随时保持联系,自收到Ⅰ级防台警报后,每二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一次船舶和船上人员状况,发生险情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二)锚泊抗台船舶应加强巡视检查,加固锚链,备妥主机,采取一切有效手段防止船舶发生走锚、丢锚等险情。 (三)冲滩抗台船舶应进一步加强船位固定措施,并视情撤离船上所有人员。 (四)如遇紧急情况需弃船时,船舶首先要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在弃船前应尽量采取措施,防止弃船后船舶出现漂移现象,以免碰撞其他船舶和水上构筑物。 (五)发生船舶险情时,附近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调遣,按照本船的防风浪能力参与救助抢险。 第十二条 辖区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防台警报解除--防台结束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检查本单位损失情况,特别注意检查船舶的航行操纵设备、锚泊、系泊设备及其他重要属具的受损情况。 (二)返港船舶应有秩序进港,听从主管机关统一指挥,不得抢越航道。 (三)发现航标漂失、移位或灯光熄灭以及沉船、沉物、漂流物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四)及时总结防台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防台措施,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在防台工作各阶段,辖区所有船舶应通过VHF、手机等有效通讯手段保持与主管机关通讯联系,VHF应保持不间断守听,AIS设备应保持有效开启。 各船舶如遇险情或得到其他船舶的遇险、遇难信息,须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遇险船舶要做好自救工作,附近其他船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做好抢险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台风”系指风力8级(平均风速17.2米/秒)以上热带气旋,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辖区”系指嘉兴海事局辖区所属的海域范围,具体包括杭州湾跨海大桥轴线两侧各3000米范围及以下各点连接的平湖市、海盐县沿海水域: (1)30°41′32″N/121°16′00″E; (2)30°33′00″N/121°16′00″E; (3)30°33′05″N/121°21′06″E; (4)30°32′00″N/121°26′45″E; (5)30°24′00″N/121°00′00″E; (6)30°20′48″N/121°00′00″E; (7)30°20′48″N/120°53′13″E。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嘉兴海事局2008年10月15日公布的《嘉兴沿海水上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版)》(嘉海〔2008〕64号文)同时废止。 1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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