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12 | 编辑:E航网 | 阅读:614 | 分享: |
关于全面治理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的通知
海通航[2014]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近年来,随着沿海大型围海造地等涉水工程的上马,在需求和利益的双重驱动下,大量内河船违规参与海上运输,造成沉船事故高发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给海事监管带来了巨大压力。今年7月份以来,部海事局重点组织了江浙沪水域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采取区域联动,源头治理,疏堵结合,集中力量整治与严厉处罚等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为杜绝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彻底改变海上内河船事故频发局面,部海事局对部分区域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并于2014年9月在舟山召开集体办公会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自2014年10月3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并逐步建立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重点、监管要求和责任人,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活动内容和工作要求得到有效落实。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涉及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
二、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各单位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和现场检查、典型案例、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地方政府、内河运输船舶经营人、从业人员宣传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讲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的危害性;督促内河船舶增强守法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各单位可邀请媒体记者参与现场执法报道,做好有关政策、安全知识,特别是有重大影响事件的报道,争取社会舆论支持,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三、点线面结合,严把关口,严格监管。一是摸清现状底数,做到有的放矢。各单位应摸清本辖区内河船装卸码头、宕口、浮吊以及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及其主要航线等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专门档案,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二是点线面结合,全面布控。各单位要根据参与海上运输内河船舶的活动特点,结合网格化管理,充分利用和整合海事执法资源,合理调配船艇和执法人员,强化监管力度,坚持源头治理,坚持始发港严控、中途港严查、目的港严处和船籍港严审的管理要求,加大治理和查处力度。结合辖区实际,在适当水域和相关宕口、码头、浮吊附近设置拦截检查线、检查点,明确责任船艇和人员,加强对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水域要实施驻点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装货地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可联合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督促装货码头、宕口对出港内河船舶进行源头控制,防止存在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目的港为沿海区域的内河船舶不予办理出港签证,并核定相关船舶记录实施重点监控。途经港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管,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对违法船舶实施拦截检查。
四、信息共享,联动攻坚。一是建立联动协作机制、信息通报制度、违法船舶协查/重点跟踪制度以及处理反馈制度。各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的沟通协调。对发现的参与海上运输内河船舶,海事部门除对该船舶依法处罚外,还应对该船船籍港、始发港/装货地、目的港/卸货地进行询问核实,装卸地在本辖区的应对装卸地进行调查,联合地方政府进行整改,同时安排力量加强巡查;装卸地、船籍港不在本辖区的,应通过联络员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包括直属和地方海事机构;接到通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所属公司进行走访调查,对相关装卸点进行调查,联合地方政府进行整改,同时安排力量加强巡查;船籍港的海事机构要主动作为,加强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审查,严厉查处违法挂靠、代而不管行为。要将船舶和公司违法行为向当地船舶检验和运输管理部门通报,落实相关责任,共同遏制违规经营内河船的公司和船舶参与海上运输。对查实的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存在拒绝接受处理或逃避处理等行为的,按照《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处理。二是各单位要主动协调地方政府交通主管、安监、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本次联合整治行动,并根据辖区实际设置违法船舶查扣区,加强对违法船舶管控,有条件的在查扣区安排应急拖轮和值班警力。海事公安要发挥片区管理职能和强制性作用,积极协助有关海事局对违章船舶和船员的处罚与执行。三是各单位应要求辖区参与装卸的宕口、码头、浮吊、海上施工企业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不得使用内河船,不得为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装、卸或过驳货物,一经发现将通报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查处,并停止其作业、责令其整改。
五、严格依法处罚。一是对存在参与海上运输行为内河船舶的行政处罚,各单位要按照部海事局《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档次相应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对存在参与海上运输行为的内河船舶,还要按照相关规定对船长及其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进行处罚。对于涉嫌无证驾驶、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可移交公安处理。对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纠正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回到内河水域的船舶,经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可以到指定码头卸货。二是各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船舶依法处罚后,须将处罚信息反馈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并建议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所属公司实施监督检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特别加强对存在“代而不管”现象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没有按规定进行有效管理船舶的体系内航运公司,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约谈、实施附加审核、撤销安全管理资质等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船籍港海事机构应将协办结果反馈给原海事机构。
六、坚持疏堵结合。各单位在严肃查处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行为的同时,要研究扶持海船参与海上相关货物运输政策,从船员培训、公司管理、船检管理等方面研究措施鼓励和扶持海船运输活动,以市场手段调节和规范海上运输秩序。七、做好统计汇总、交流报告工作。各单位要做好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治理工作记录和统计报告工作,每月3日之前将本辖区治理内河船工作小结报部海事局。主要包括出动的检查力量(人次、船舶艘次)、工作成效与经验(检查的船舶数量、处罚的船舶与船员数量、罚款数额等)、存在的问题、需要协调的事项和建议等。部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和督察,及时协调处理跨区域相关问题,每月将全国开展的治理情况、经验、问题等进行通报。
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治理工作方案(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于10月31日前报部海事局。
含:1.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治理工作统计表
2.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治理工作协查通报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4年10月10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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