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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浙沪水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情况的通报


关于江浙沪水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情况的通报

海通航〔2014〕610号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

为加强对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和施工作业治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航运和水上施工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江浙沪水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海通航〔2014〕391号)要求,7月1日至9月30日,江浙沪水域各有关海事局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治理活动,通过治理,辖区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合规船舶参与砂石运输数量持续上升,沿海水域查处内河船数量明显减少,内河船险情事故风险大幅降低,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区域性的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的治理提供了示范和经验。现将活动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数据活动期间,江浙沪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共出动执法人员72397人次,执法船艇25299艘次,共检查从事海上运输内河船舶355艘次,拦截检查船舶2241艘次,检查宕口、码头浮吊10040次,处罚违法船舶183艘,罚款297.14万元(其中,上海海事局罚款147.64万元,占49.7%;浙江海事局罚款146.2万元,占49.2%;江苏海事局罚款3.3万元,占1.1%),拘留5人。

(二)典型案例

1.2014年7月27日1900时,内河船“宁溧机88”轮(所有人:任勇,经营人:南京张家水运有限公司,船籍港:南京,总吨:2102,净吨:1177,总长:79.2米,型宽:13.2米,型深:6.6米,主机功率:912千瓦),装载4500吨石子由浙江舟山驶往上海途中,在长江口南支航道A14灯浮水域,船体大量进水坐浅。

2.2014年8月6日0825时,内河船“远振568”轮(所有人/经营人:江苏远振船务有限公司,船籍港:泰州,长67.9米,1386总吨,载石子2200吨,舟山-浏河,船员4人)在宝山北航道79灯浮西北方向约0.7海里处航道外船舶生活区着火

3.2014年8月13日0800时,内河干货船“芜湖金旺288”轮(所有人:刘三宝,经营人:芜湖国宝航运有限公司,船籍港:芜湖,长66.8米,1588总吨,载黄沙2500吨,船上4人,鄱阳湖-大治河)南槽航道出口航行至禁14灯浮(31°00.455E122°07.228N)附近水域处搁浅,机舱进水、坐底,4名船员安全获救。

4.2014年8月14日2018时,“高岭888”轮(所有人:石齐全,经营人:安徽安庆市枞阳县兴达航运有限公司,船籍港:安庆,总吨2261,功率900千瓦,船舶种类:一般干货船,载重吨3620吨,船长:82.70M,宽:14.20M,型深:6.30M,航区:内河A级)从舟山金塘装载石子4000吨驶往太仓浏河,因遭遇大风浪,在30°36′.15N/122°09′.6E处发生倾覆,造成船舶自沉事故,船上三人全部落水,其中一人救起,一人死亡,一人失踪,构成大事故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

5.2014年8月14日2107时,“中根1168”轮(所有人/经营人:江苏姜堰市中根实业有限公司,船籍港:泰州,总吨1059,功率440千瓦,船舶种类:一般干货船,载重吨1875吨,船长:60.80M,宽:10.55M,型深:5.40M,航区:内河A级)在舟山大榭岛装载石子1900吨左右,驶往太仓浏河,因遭遇大风浪,在30°38′.51N/122°04′.7E处发生搁浅事故,构成小事故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活动开展情况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为严肃查处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违法行为,部海事局以及江浙沪水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领导高度重视,均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各级分支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有效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检查重点,将各项工作分解到人、落实到岗,做到“人人皆知、个个有责”,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形成合力,为活动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活动期间,部海事局在浙江舟山分别召开了两次集中办公会,扎实推进活动开展。各单位摸清底数,对采砂点、采石宕口、装卸码头、砂石运输船、公司及涉水工程建立动态数据库,详细掌握辖区砂石需求及内河船主要运输地点和航线,采取针对性安全监管措施,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二)源头管理,措施有力

1.抓源头管理,全覆盖蹲点值守布防。江苏海事局加强砂石供应商的源头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与砂石供应商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要求选用船舶证书齐全、船员持有适任证书的砂石船,对船舶消防、救生、通讯等设施设备加强检查,确保船舶适航。上海海事局各级海事机构紧抓砂石运输的装货、卸货两个源头,坚持严查严惩,将从事海上运输内河船的码头、浮吊列入每日监管重点,实施“定点监控、一船一查”措施,对相关码头、浮吊实施CCTV视频监控,指派巡逻艇进行现场24小时“人盯人”式管控,存在违章行为的船舶一律禁止卸货。活动期间,上海闵行海事局辖区共对9家码头和浮吊实施重点监控措施,约谈作业单位6家,对浮吊、码头暂停作业4次共计25天,对码头、浮吊等接卸单位造成极大威慑,在辖区形成了不得接卸跨航区内河船舶的氛围和声势。浙江海事局实施重点区域蹲点值守、设拦截线检查、突击执行或巡回检视,靠上限从重实施行政处罚,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不听劝阻违规使用内河船和其他非法船舶的宕口、采石场和水工项目业主,采取强制手段,造成事实上的停业、停工,并通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专题汇报等方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对中交上航局航道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市临城街道王家墩村经济合作社等5家存在砂石运输船源头管理安全隐患的重点单位进行挂牌督办,通报省市两级安委会。舟山海事局开展了代号为“南剑”和“北协”砂石运输船舶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带队现场执法,与公安、边防等多部门联动,强化采石场源头监管,对重点采石场蹲点值守布防。宁波海事局建立了横向分片联动机制,对采砂、采石及水工作业现场等重点源头提高8小时外和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突击检查和蹲点检查比例,主要航道设卡拦截,设置内河船查扣区,与辖区采砂宕口和砂石装卸码头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堵住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装、卸或过驳货物等环节。

2.提前介入,实施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江苏海事局一是建立新建项目报告制度,在招商引资阶段即介入,及时函告注意事宜,涉及重大项目落户的,走访政府,建立协调跟踪机制。二是在项目开展有关评审阶段,提前开展研究,及时告知工程建设涉及通航安全方面的影响,以及工程建设运营涉及的安全监管投入,督促地方政府、建设单位提前纳入工程概算。三是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提前将工程建设必需的安全投入、辖区施工单位诚信管理情况、施工单位必备的资质等级等告知政府及有关企业,防止不诚信企业中标、低价中标等情况。四是在工程开工前,积极推动建设、施工单位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船舶及人员”五级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船舶准入、安全保证金等制度,确保水上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督促企业落实船舶及人员动态报告、船舶分类标识、安全例会等制度,同时加强现场巡查频率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强对许可、船舶超载、船舶配员、船舶签证等多方面的查处。

(三)疏堵结合,综合治理

1.严厉打击内河船从事海上运输,“堵”的成效明显。各单位把“两船”(内河船、砂石船)整治作为维护辖区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破解重点监管疑难问题来抓,大会布置、小会强调、点名通报、隐患挂牌、事故督办、专项督察。浙江海事局专题研究、专项整治、专门汇报(地方政府)、联合执法(安监、交通、公安、边防、海警等)、点面线结合(蹲点驻守、危险廊带、分支海事局联动、南北协作等),投入大、声势大,坚决表明海事部门的决心,取得了积极的整治成效。浙江宁波、舟山海事局采取采石宕口的蹲点检查、途中拦截以及分支局执法联动三结合,以宁波、舟山至上海航线“危险廊带”为重点,设置6条拦截线,根据内河船从事海上运输活动的特点,组织开展了连续的驻点值守和拦截检查活动,最多的时候,一天连续查处20多艘次的内河船舶,内河船海上运输“无所畏惧”的气焰得到强力压制。温州海事局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以及内河船参与沿海施工运输作业行为,对温州浅滩二期西区促淤堤工程业主和建设单位开展安全约谈,并开展持续高压整治行动,促使一批内河船退出沿海水运市场。上海吴淞海事局根据9月4日舟山会议精神在长江上海段南槽水域调整并增加拦截线,同时就人员以及轮艇等执法力量进行了重新科学配置。上海宝山海事局针对浏河口港界线附近水域每天合理安排巡逻艇巡查,并联合海事公安对违法船舶进行现场检查及查处。

2.注重引导培育规范水运市场,“疏”的效果逐步显现。浙江海事局通过行政执法手段引导宁波、舟山、温州等地企业转型升级,规范培育水运市场,鼓励和支持采石宕口和涉水工程项目建造和使用合规海船,缓解沿海吹填水工项目砂石运输和施工船舶的不足。浙江义海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在原有21艘5000吨级运砂海船的基础上,又投资7亿元打造20艘10860.6吨大型自航吸砂、运输一体船,致力于打造全国最大的围海吹砂本地专业企业。舟山海事局辖区砂石企业通过强化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规范化运行,舟山在衢山岛试点建立建材宕口安全装运自律协会,协会由八家宕口企业及两家航运企业,在平等协商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对海上安全装运达成明确共识,提出由采石宕口出资对海船贴补每吨3元运价的行业措施,落实书面安全承诺,严禁内河船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在自律协会成员间从事石料装运作业。温州海事局指导瓯飞滩围堤工程专门建造适合浅水施工的海船,宁波海事局通过严打引导七里锚地试挖工程使用海船等。

(四)联动有效,形成合力

各单位积极创新海上执法模式,调整单打独斗、一个区域一条艇等传统执法模式,采取集中优势力量强化重点部位集中治理,加强始发港、途经港、目的港和船籍港海事机构执法联动,积极依靠地方政府,紧密结合“打非治违”、“平安交通”等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公安边防、交通、安监等单位的联合执法、综合治理。上海海事局联合当地水利部门出台禁止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施工作业通知,明确清退内河船时间期限。江苏海事局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沿海涉水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提前告知专项治理事宜,明确有关各方在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及施工专项治理活动中的责任。浙江海事局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浙江省水上交通“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沿海各市多层面、高频率、制度化开展联合行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宁波海事局联合海警、公安对涉嫌违章的“翔日”轮进行严肃查处,公安部门对涉嫌无证驾驶船舶3次及以上的“海航188”轮驾驶员王天祥给予拘留13天的行政处罚。舟山海事局联合舟山边防对涉嫌无证驾驶的“中航718”轮、“海航188”轮等多艘船舶船长分别予以拘留24小时至10天的行政处罚。

(五)注重宣教,提高认识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领导深入一线,加强对现场执法检查、督导,各单位积极与媒体协作,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签证、现场检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地方政府、船东、从业人员、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宣讲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的违法违规性质和危害性,督促内河船舶增强守法观念,落实安全责任。通过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宣传力度,增加反面典型的曝光数量,通过源头严查及与目的港联动,继而抑制违规买方市场,并逐步在违法行为利益链上探索破局手段,首尾呼应,发挥合作优势,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已经在长期坚持集中整治中逐步体现。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目前,海事部门坚决打击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的氛围和严打的态势已经形成,事故多发局面得到初步遏制,内河船舶、采砂作业点、围垦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和采石宕口等相关当事人已经感受到“严冬”的到来,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势头迅猛,沿海涉水工程众多,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涉及多个环节、多个监管部门,海事监管压力依然较大。

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尚未完全统一。有的地区部门对于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这个老大难问题认识不足,存在畏惧心理,缺乏足够的决心和手段去硬碰硬,投入的执法力量不足、遇到难题绕着走、常见违章视而不见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步调尚未完全协调。始发港、途经港、目的港和船籍港海事机构执法联动机制尚未完善,特别是个别船籍港海事机构还存在“事不关己”的思想,放任本港籍船舶违法从事海上运输。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支持力度有待加强。三是安全、公平、守法、健康、有序的运输市场秩序仍未确立。安全监管尚未形成长效机制,守法经营依然未形成常态,专项治理阶段性特征明显。根据以往惯例,部分船东、业主只是慑于当前的高压态势,暂时规避,一旦整治势头减弱,随时有伺机抬头、甚至蔓延的可能。

为杜绝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彻底改变海上内河船事故频发局面,部海事局决定自2014年10月3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各单位要根据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全面部署此次专项活动;突出重点,不留死角,加强区域和部门间协作,筑牢安全网,打造责任链,形成监管合力;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不走过场,力求实效。

附件:关于江浙沪水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情况的通报.pdf

含:1.江浙沪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违章查处工作统计表

2.江浙沪内河船舶从事沿海运输专项治理协查反馈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4年10月24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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