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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情况的通报


关于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情况的通报

海通航〔2015〕263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航运、水运、运管)管理局:

3月至4月,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行动继续深入推进。部海事局加强了对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的督导检查,并根据督导检查的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办公,要求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及时召回其所属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自3月5日起,部海事局组织大型海事船艇、抽调执法人员开展了跨辖区联合巡航执 法行动,加强现场监管、严厉打击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的非法行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4月30日,全国沿海共查处违规参与海上运输内河船舶882艘次。其中2014年11至12月查处325艘次,2015年1月至2月查处223艘次,3月至4月查处334艘次。

2015年3月至4月,全国出动海事执法人员29799人次, 海事执法船艇、车辆11203次,对查处的334艘次非法作业内河船舶,已完成处罚156艘次,共处罚金204.845万元; 移送公安机关6人,全部行政拘留。查处的违章船舶按照查处地分布情况是:辽宁海事局13 艘、河北海事局1艘,天津海事局12艘、山东海事局10艘、江苏海事局21艘、上海海事局33艘、浙江海事局35艘、福建海事局108艘、广东海事局95艘、广西海事局1艘、海南海事局4艘、深圳海事局1艘,长江海事局0艘,黑龙江海事局0艘。

查处的内河船舶按照登记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分布是:广东海事局87艘、江苏海事局3艘、浙江海事局2艘、广西海事局2艘、长江海事局12艘、深圳海事局1艘;江苏省地方海事局49艘、福建省地方海事局100艘、安徽省地方海事局37艘、湖北省地方海事局7艘,湖南省地方海事局18艘、浙江省地方海事局2艘、山东省地方海事局4艘,河南省地方海事局1艘;无法查实以及三无船舶9艘。

根据事故调查统计分析系统统计:3至4月份,发生在沿海水域的内河船舶事故3起。

1、3月22日0950时,满载3700吨石料的“宝通88” 轮(曾用名“苏友利6”,总吨:2289,主机功率:440千瓦,船舶种类:干货船,内河A级航区)在东营港北港池门外约2-3海里处,遇大风浪进水沉没,9名船员遇险获救。

2、3月25日0805时,福建省宁德胜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胜达浚032”轮(总吨:1128,主机功率:764千瓦, 船舶种类:采砂船,内河A级航区)在海南省临高附近海域锚泊时,船首双锚锚链断裂,1名船员被断裂的锚链击中死亡,该船舶随后在文澜江入海口处搁浅。

3、4月29日约0400时,安徽省芜湖鸿河航运有限公司所属“弋江268”轮(船名来自于沉船家属报告,未经核实,总吨:855.0,主机功率:440.0千瓦,船舶种类:干货船,内河A级航区)在天津东疆邮轮母港3号泊位码头前南侧接近天津港主航道位置沉没,2人失踪,2人获救,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二、阶段性成效和存在问题

(一)阶段性成效

1、召回成功率在逐步提升。截至4月30日,2014年7月至9月江浙沪区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查获的257艘次船舶中,安徽省籍的76艘违规内河船舶全部召回至内河水域,江苏省籍中的127艘已召回至内河水域,山东省籍的6艘中1艘已召回至内河水域,长江海事局辖区的 6 艘 (包括自查查获的 2 艘)已全部召回至内河水域,合计已召 回的占7月至9月查处总数的81.7%。2015年1月至4月查获的557艘次船舶中,安徽省籍的31艘、江苏省籍的36艘、长江局辖区的12艘、河南省籍的4艘、江西省籍的1艘、 广东省籍的51艘、福建省籍的60艘,已召回至内河水域,合计已召回的占1月至4月查处总数的35.0%。

2、海上海船运输砂石的情况有所改善。春节过后,随着严打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强度的继续增加,上海海事局辖区进黄浦江运输砂石的非法内河船舶明显减少,黄浦江出现了大量海船装卸砂石的现象。4月份,天津海事局辖 区部分砂石料码头开始出现了使用海船的现象,其中临港1号码头、方通中港码头累计使用海船进行海上砂石运输10航次、运输砂石120750吨,同比增长了96.3%。

3、内河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的数量减少。3月至4月,我国沿海共发生内河船舶事故3起,较1月、2月份明显减少,内河船舶海上事故多发的态势初步得到了遏制。

4、与沿海的公安边防合作,提升了对违章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的打击效果。福建海事局与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今年4月份建立了联合行动机制,海事机构与公安边防共同协作,相互配合,大大提升了整个福建沿海水域对违章内河船的执法力度和查处后的处理效果。

(二)存在问题

1、现场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4月7日至11日, 部海事局派员分别对北海、东海海巡总队的跨辖区联合巡航5执法行动进行了督察,发现辖区海事局在现场监管力度方面 有待进一步加强。4月7日,督察组在天津港主航道口门外附近发现12艘并靠锚泊空载内河船舶,在天津大沽沙航道 附近发现6艘满载的内河船舶。4月8日,督察组在辽宁营口鲅鱼圈港水域发现3艘内河船舶。4月9日,督察组在辽宁仙人岛港区李家礁水域发现4艘无船名采砂船。4月9日, 督察组在舟山岱山海域发现8艘内河船舶。4月10日,督察 组在舟山鱼腥岛水域发现10余艘内河船舶。4月21日至24日,部海事局对福建水域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 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调研。4月22日在漳州东山湾水域发现7艘内河船舶;4月23日在厦门新机场圈围造地工程水域发现20余艘内河船舶。因此,各直属海事局还要继续主动作为,对违法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

2、现场拦截力度不足。部海事局督导组在督导中,了解到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执法中,对于发现的关闭 VHF、AIS 等航行设备,拒绝配合检查;未标示船名、船籍港,不随船携带证书,船员拒绝透露船东联系方式,水上移动通信识别码等船舶基础信息无法有效获得的内河船舶,以及结伴航行、一查便多方向四处逃逸的内河船舶,不主动思考对策、创新管理措施,不积极拦截,降低了海事执法的威慑力。

3、有的省份的内河水域不再有航运经济功能,但仍然在不停建造内河船舶。部海事局督导组通过调研,了解到福建沿海水域所拥有的大量内河船,查处后无法回到内河水域,并且,福建内河水域已基本不再具备实际航运功能。现有的大型内河船舶几乎全部在海上经营,查处后无法保证不 再继续从事海上非法运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采取措 施有效控制建造内河船舶,将会进一步恶化内河船舶非法海上运输的情况

三、加强和改进事项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源头管理,落实属地直属海事局的安全监管责任。沿海各直属海事局应认真落实专项 治理工作方案和跨辖区联合巡航执法行动,结合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水上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函[2015 ]183号)要求,以及《交通运输 部关于开展沿海港口工程未批先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水函[2015]229号)要求,依法严格涉水工程的审批和监管,严查未批先建的涉水工程,强化辖区重大涉水工程水域、砂石料码头(宕口)和内河船舶长期航行、停泊、作业水域的监管,严厉查处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本着发现一艘、扣押一艘、处理一艘的工作态度,压缩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的违法空间,做好做实专项治理工作。对未批先建的大型涉水工程,要消除工作畏难情绪,将国家相关要求向地方政府报告,理清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思考破解难题的出路,切实加强辖区源头管理。

(二)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入海经营内河船的增量。各 7 相关直属和地方海事机构、船检机构、运管部门要主动核查 相关船舶的经营水域,即便没有被查处到,也应该采取措施, 主动召回到内河水域;对于已经没有内河船舶营运水域和空 间的地方,当地船舶检验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实事求是 地有效控制新造内河船舶的审图、检验、发证,停止新的违 规内河船舶增量,并采取切实措施,停止现有内河船舶超航 区违章经营。同时,各有关管理部门应抓紧如实客观地将情 况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采取综合措施有效解决内河船舶非 法海上运输的问题。

(三)加大违法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各级海事部门要 积极引导地方主流媒体对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进行深度报道,及时曝光使用、组织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企业、“代而不管”的内河船舶管理公司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海上内河船舶事故等,引起社会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关注和重视,敦促地方政府在内河船舶 非法参与海上运输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引导内河航运公司依法加快转型发展步伐,鼓励合法海船运输发展,疏堵结合。

(四)充分发挥一线各海事管理机构的能动性,积极破解内河船舶查获后面临的扣押、召回等处理难题。各级海事 部门之间不仅要积极配合、加强协同执法,也要与地方运管、港口、海洋渔业、公安边防、安监、海警等部门加强协调,划定查扣水域,切实落实有关要求,强化采砂地、施工现场、船籍港、船公司的源头管理,做实对查获的每一艘内河船舶的后续处理。

(五)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机制。部海事局近期开发了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联动平台,届时将推广使用。通过平台的使用,各单位应建立起及时、高效的内河船 舶违规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信息通报联动机制,认真做好查处内河船舶的通报工作,凝聚管理合力。

附件.pdf(包含:1.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月登记表 2.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治理工作协查通报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5年5月19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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