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贵族院对"HILL HARMONY"轮一案的判决,是英国法:律多年来在期租方面做出的最重要的判例之一。贵族院的5名大法官认为,在兼顾安全因素和相关租约中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期租租船人有权给船东和船长下达航线命令,该命令应视作为"船舶雇佣命令"。 :
该案起源于两个从加拿大温哥华港到日本港口的跨太平洋航次,所用租约为经修订的1946纽约土产格式,租约中含有通常的航海疏忽除外条款,但;没有专门约定航线的条款。根据气象导航公司的意见,租船人要求船长按距离;较近的北部大圆航线航行,而船长却选择了纬度较低的恒向航线航行,导致航次时间延长,并多消耗了燃油。 :
该案最初提交伦敦仲裁,仲裁庭同意船长是基于担心遭遇前面的两个航次走大圆航线所经历的恶劣天气,而做;出的诚实的航线选择,但仲裁庭以多数:判定这样的航线选择构成了船东未遵守租船人的船舶雇佣命令,以及未能履;行航次中的尽速遣航的义务,其行为是不合理和不正当的。;
在一审法院中,克拉克法官否定了;仲裁庭的多数意见而判定船东胜诉。他认为,航线的选择应视为航海问题,而非船舶雇佣问题,除非船长所选择航线非常不合理而构成绕航(租船人很晚才提出了这一观点,而留待上诉院判决),船东将依海牙规则中的航行疏忽除外而免责,即使这样的航线选择构成船东未能履行尽速遣航的义务。
在上诉院一致维持了一审判决后,贵族院推翻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判定:
*在航次履行中,"尽速遣航"的义务一般要求船长选择最短的也是最快的航线;
*在考虑到安全问题及租约中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期租租船人不仅可以命令船舶由A地驶往B地,而且可以指定两地之间的航线;
*如果船舶没有航海上的理由不采纳最短最快航线(本案中贵族院的大法官们承认,船长的决定是根据安全因素做出的,同时认可仲裁庭的多数未接受船东的这个抗辩理由),则船长有合约义务采纳这样的航线。
*航行疏忽的除外,不能用来保护船东在履行合约义务方面的选择,也不能保护船东对航线的选择,因为这并不涉及驾驶船舶问题。 j
*航海疏忽除外的适用,并不依据有关行为或不为的发生地点和发生时间。船长可能在船舶开航以前做个出一个可被除外责任保护的决定,例;;如是否需要拖轮协助来进行离码头操作。 ;:
据本文下面讨论的赔偿问题,贵族院就“ HILL HARMONY"案做出的判决,无疑令期租人喜出望外。根据这一判决,期租人今后可以对期租船舶所行驶的航线施加更多的影响,以节省租金和燃油费用。同时,当船长没有充足的航海理由,而采取较之期;f租人拟定的更长的航线航行时,期租人可以对由此而产生的潜在的损坏向船东提出索赔。
这一判决在航运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一些业内人士对此颇有微词,他们认为,船长在选择航线时不应承受不应有的压力。
在"HILL HARMONY"案以前,对于期租人是否有权以船舶雇佣命令指定航线,英国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然而,作为主要的相关权威机构,从前的贵族院在Lmnaga V theicrom((1994)78LI.Rep.167)案中,曾认为期租人无权指定航线,这体现在!租约中通常包含的航线条款中(这一条款往往只是规定期租人仅仅有权向.船长提出忠告或建议)。
"HILL HARONY"的判决明确了这一问题,当然合约双方仍可以自由商订附加条款,以改变这种境况,但同时它也在许多方面留下了诸多疑问。特别是对于什么情况下航线设计可能成为航海问题,而不属于船舶雇佣问题,以至船东能有权享受租约规定的航行疏忽除外免责,是不清楚的。并且,当期租租船人指定的航线使船舶不可避免地遭遇危险,而发生损坏或损失时,船东是否有权索赔损失,也是不明确的。船东习惯上被认为应承担船舶海上航行的风险,法官们在"HILL HARMONY,一案的论断更加印证了这一点。然而,在船长因不得不服从期租人指示时,尤其在期租人只是单纯考虑自身商业利益的情况下,致使船舶遭受损失,船东会对得不到相应赔偿而不满。在"HILL HARMONY"案的判决中,船东赔偿、索赔仍然可能存在的实际情况,对于期租租船人来讲终究是一个巨大的潜在风险,这不仅对期租租船人,而且对于其保险人,也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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