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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岱荣航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1日,被告岱荣航运公司所有、被告MMSL私人有限公司光租的“天鹰座”轮船长签署了四套提单,将54178公吨含水量为13.23%的巴西大豆运至中国。3月21日抵达青岛港锚地,5月20日完成卸货。承运人在运输期间采用“三度规则”进行通风,有在适宜通风的时间未予通风的现象。

卸货前经联合检验,发现货舱表层大豆均有明显霉变。原告认为霉变系未及时有效的通风造成,被告认为系装货港时品质状况和青岛港的迟延卸货所导致。

涉案大豆检验出含有多种杂草,海关要求收货人进行除害处理。中国大豆国家标准载明大豆水分含量应小于等于13%。

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9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一、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岱荣公司虽然为涉案船舶登记所有人,船长显然系光租人MMSL公司而非岱荣公司的代表,MMSL公司系承运人,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岱荣公司并非承运人。原告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二、货损责任的承担。涉案大豆受损的原因应当从案涉大豆品质是否适合海上运输要求、责任期间内的通风措施是否得当、迟延卸货对货损发生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案中,大豆水分稍高,且有杂草,有一定的品质缺陷,但并非不适合海上运输;“天鹰座”轮通风不当,未尽妥善、谨慎的管货义务,与货损有必然因果关系;货物在船舱滞留,迟延卸货38天,也与货损有必然因果关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根据承运人违反其所应负责任和义务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MMSL公司对本案货物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三、货损金额的确定。489万元系因货损产生的必要的修复费用,且金额较为合理,原告也已对外实际支付,本院予以支持。MMSL公司依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MMSL私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44.5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复杂的涉及中国、巴拿马、新加坡、英国、巴西等多个国家的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大豆货损纠纷案。被告光租人MMSL公司为“一带一路”成员国中的新加坡公司,本案审理中公平公正地对待外方当事人,切实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本案的审理具体有以下两方面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为创新庭审方式,提升涉外司法效能。2020年11月,因新加坡公司委托的专家鉴定人Chris教授所在的英国疫情严重,青岛海事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允许其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并全程网上直播。整个庭审跨越了半个地球,跨国连线全程顺畅无障碍,为案件事实查明鉴定了基础,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有效地提升了涉外案件的审判质效,也体现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另一方面,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对同类大豆货损案具有可资借鉴的指导意义。大豆热损案较多,双方抗辩一般集中在货物品质、通风措施、迟延卸货三个方面,本案中对此进行了深入详尽地分析认定。最终根据货方与船方违反各自义务的过错程度,确定了5:5的责任比例。新加坡公司服从判决并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大豆货损往往涉及外国船东、光船承租人、大期租租家、小期租租家、程租租家等一系列租船合同下的法律主体,因此本案做出的判决效力不仅及于本案的中外当事人,还是新加坡公司向其下家租家挪威公司索赔的依据。判决后被告选择不上诉也是与其下家租家共同确认接受法院判决的结果。因此本案的服判息诉意味着中国法院的裁判规则获得了除当事人之外更多外国公司的认可,对于不断增强中国海事审判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高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携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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