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6 | 编辑:E航网 | 阅读:613 | 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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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
聂志海:《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逻辑证成 (3)
【保险法专题】
何丽新,郑乃容:国际贸易制裁风险的承保问题探索 (12)
王欣,苑宏宇:《2015年英国保险法》第一案的弃权规则及其启示(25)
杨巍,杨滢: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研究(35)
【邮轮专题】
孙婵:论邮轮疫情责任主体及风险防控法律机制(42)
高嘉轩,孙思琪:邮轮治安事件的管辖冲突与因应对策 (50)
【海事诉讼专题】
韦杨,白静茹:新形势下海事强制令制度应用评析及完善(56)
刘燕:司法视角内完善中国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建议(64)
【论文】
邓家元:事实物权与船舶挂靠纠纷(72)
王肖卿:从船货利益平衡视角看国际货物运输公约(80)
王国华,海燕:涉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89)
左合辉行,靳檬阳,梁赟:日本海事破产法(97)
曲亚囡,周景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对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适用研究(104)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3期摘要
《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逻辑证成
聂志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从历史沿革、价值理念到具体制度上都存在巨大差异。自清末修律到民国时期制定民法典,再到新中国几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和编纂工作,中国已经形成了民商事立法工作中民商合一的传统。《民法典》宣称采纳民商合一的模式,却遭到众多商法学者的质疑。对《民法典》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解释应遵循双重逻辑,首先应考虑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政治因素对民商合一立法模式选择产生的影响;其次再进一步证成《民法典》规范表达所呈现的民商合一的实证内涵,最终确定《民法典》在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定位。
关键词:
民法典;民商合一;民商分立
国际贸易制裁风险的承保问题探索
何丽新,郑乃容(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在当今美国鼓吹单边主义的经济环境下,单边制裁对世界的影响越来越大。国际贸易业、航运业是受制裁影响最严重的领域,引发了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履行风险,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性损失,但无论是传统的海上保险抑或是贸易保险均未将其纳入承保范围。国际贸易制裁引起的损失属于可量化的财产性损失,制裁风险具备可保风险的全部要件,当事人各方存在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具备适法性,应纳入传统保险的承保范围。国际贸易制裁风险的承保问题研究,为中国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摆脱单边主义、稳定对外经贸、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实现贸易强国战略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
经济制裁;国际贸易制裁风险;可保性
《2015年英国保险法》
第一案的弃权规则及其启示
王欣,苑宏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2019年4月3日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外庭作出的判决被称为“《2015年英国保险法》第一案”。在该案中,法院对《2015年英国保险法》下合理陈述义务中的保险人弃权规则进行了详细论证,进一步发展了英国保险法中的保险人弃权规则。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之际,建议参考相关英国法规则在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中明确保险人弃权的标准,确立更加完善的保险人弃权规则。
关键词:
保险法;告知义务;弃权规则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研究
杨巍,杨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对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域外法多通过主观解释、客观解释等方法对其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的起算点,学界争议基本也可归纳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在中国现行法及理论框架下,第264条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作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时效起算点之合理性有待商榷。结合诉讼时效起算的基本原理以及海上保险的特有性质,该起算点应界定为“权利人的救济权可以行使之时”。对于保赔保险这类特殊的海上保险合同,应结合其性质的界定、约定索赔时限、先付条款等因素确定其诉讼时效起算点。
关键词:
海上保险;诉讼时效;起算点
论邮轮疫情责任主体及风险防控法律机制
孙婵(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钻石公主”号、“威斯特丹”号、“至尊公主”号等多艘国际邮轮上疫情的暴发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邮轮疫情具有传播速度快、感染范围广、防控难度大等特点。但各国对邮轮疫情的防控处置并未达成共识,甚至相关国际法、国内法对邮轮疫情应对的规定都不一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供遵循,亟需建立完善邮轮疫情风险防控的国际国内法律机制。由于邮轮疫情更多涉及国际卫生法问题,因此,应当在《国际卫生条例》中规定邮轮疫情的责任主体、处置措施及各国的港口核心能力建设义务。各国建立和完善本国国境卫生法律制度时应当通过参与和接受国际法律规范,将国际法内容引入到国内立法。中国的邮轮疫情防控法律机制一方面应体现国家的公共卫生主权,另一方面也应表明中国积极履行国际法义务的态度。
关键词:
邮轮疫情;《国际卫生条例》;卫生措施;口岸核心能力;法律机制
邮轮治安事件的管辖冲突与因应对策
高嘉轩,孙思琪(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目前中国邮轮旅游涉及的治安问题突出表现在管辖方面,公安机关碍于诸种考量往往未能积极行使管辖权。邮轮位于中国领域期间船上发生的治安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管辖困境,主要源于中国属地管辖与他国旗国管辖的冲突。属地管辖的效力基础在于国家主权,而旗国管辖主要是为避免船舶航行于公海等国家主权以外区域时发生管辖权落空,因而属地管辖较之旗国管辖应当具有更为优先的效力。中国对于停靠在中国港口的外国邮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属地管辖权,而不应受到他国旗国管辖的影响。最高司法机关应当针对邮轮旅游在中国的快速发展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第1款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
邮轮;治安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地管辖;旗国管辖
新形势下海事强制令制度应用评析及完善
韦杨,白静茹(上海海事法院立案庭)
内容摘要:
海事强制令赋予海事请求人在紧急情况下申请海事法院直接纠正被请求人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的权利。针对现行海事强制令制度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采用分析对比的方法,从海事强制令的法律性质以及适用条件方面入手,与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类比分析,同时总结司法实践中类案处理时的突出问题,深入探讨海事强制令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应当在法律性质上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属性,在当事人适格、行为构成以及情形约束等方面也应立足法条,严格海事强制令程序的适用条件,并将海事强制令程序逐步向保全制度领域靠拢,进一步捋顺涉案起诉、请求人担保等相关问题,并充分保障被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海事强制令;法律性质;构成要素
司法视角内完善中国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建议
刘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内容摘要:
海事强制令制度对于及时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程序性规范不甚完备,海事法院对其适用较为谨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过程中,应以平衡双方利益为原则,制定合理的程序规范,充分发挥海事强制令的行为保全价值。以当前海事强制令在司法中的适用状况为基础,以比较法的视角考察玛瑞瓦禁令、假处分决定等相关制度,同时参照国内民事领域中其他关于行为保全的立法和司法状况,从方便适用的角度,提出完善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条件和审查程序等修法建议。
关键词:
海事强制令;海事司法;知识产权;行为保全
事实物权与船舶挂靠纠纷
邓家元(萨拉曼卡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事实物权理论是近年来被提出的理论,并不属于传统的物权理论。有观点认为针对船舶作为特殊动产所采用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立法,是船舶挂靠纠纷中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分离的法律原因。对照事实物权理论,对船舶挂靠纠纷中一般情况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并非造成船舶挂靠纠纷中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分离的原因。通常情形下,挂靠人的所谓实际所有权是基于挂靠协议产生,本质上只具有债权效力。在船舶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一种情形下,由于船舶建造人向委托建造人(同时也是船舶挂靠人)的真实的现实交付,委托建造人取得船舶所有权。认为登记人具有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的观点,不应得到支持。在所有权和登记分离时,登记人向第三人的抵押权设立展示了船舶物权登记对抗效力所发挥的功能。
关键词:
事实物权;船舶挂靠;登记;交付;船舶抵押权
从船货利益平衡视角看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王肖卿(台湾托运人协会)
内容摘要:
从利益平衡视角重读海牙系列(《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与《鹿特丹规则》,得出以下结论:海牙系列最偏船方,《海牙—维斯比规则》最怠惰——对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的集装箱化运输视而不见、毫无作为。唯船多货少国家究在少数,奈何却多以海牙系列,尤其是《海牙—维斯比规则》参考订定国内法。《汉堡规则》确实过度偏向货方,却也是最早开启多式联运大门的公约。《汉堡规则》看似步入多式联运,却未能对多式联运的新发展拿出彻底的解决方针;就舱面货缺乏专属规定、无船承运人无力保障船舶适航性等问题,都没能订定解决方案。《鹿特丹规则》最公平,船货双方却都对其产生疑虑。《鹿特丹规则》将《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分类后,以海运履约方得以因应适航性的方式解决了问题。舱面货亦订有特殊规定。对《汉堡规则》提出的单证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鹿特丹规则》订定了放货规则。运输单证比照空运新增的海运单的放货方式,亦赖《鹿特丹规则》将单证分类后解决。海商法必须参考国际法,通过分析,解答哪个公约最能使船、货双方达成利益平衡的问题。
关键词:
集装箱化;无船承运人;海运单;放货
涉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王国华,海燕(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涉外性的识别是研究涉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前提。因此,首先,需以开放性的态度确立“客观分析+主观标准”的综合识别方式;其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下当事人选择法律应该采用“明示+例外规定”的模式,应该引入特征性履行作为补充,进而确定承租人经常居所地法为准据法;最后,提出有关涉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之法律适用的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
船舶融资租赁;涉外性识别;法律选择;立法完善
日本海事破产法
左合辉行,靳檬阳,梁赟(冈部·山口律师事务所,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
内容摘要:
随着航运业的日益国际化,一家航运企业的破产将引发一系列问题,日本在海事破产领域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日本三部主要破产法的程序及其特点为基础,介绍日本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以及破产法中有关国际破产的规定,并对航运企业破产可能造成的海事领域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日本破产法;跨境破产;海事破产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对国际海底
区域生物遗传资源适用研究
曲亚囡,周景行(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
内容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渐渐加深对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探索并认识到海洋基因宝库的重要作用,要将这些资源进行高效且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前提就是在不损害任何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公平分享,这就要求在正确的法律框架下适用这一类资源的管理活动。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界定和法律属性出发,分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的国际法基础,找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困境和破解路径,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纳入到遗传生物资源管理体系中来,才能真正实现全人类对于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共享,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遗传资源
来源:海商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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