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07 | 编辑:E航网 | 阅读:750 | 分享: |
如今的社会,技术发展、信息通畅,骗子也在与时俱进。
近年来航运产业的不景气,让少数船东打起了保险诈骗的主意。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一则伪造海事事故结论书保险诈骗案。
4次伪造海事事故结论骗保反被抓
『案例来源:(2019)鄂1002刑初60号』
2019年4月22日,王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在本案中,王某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过程中,通过伪造海事事故调查结论书,编造事故责任划分,骗取保险理赔金,涉及水上交通事故4起,诈骗金额28.32万元(其中4.8万元未遂)。
虽然骗取的数额不及百万、千万元的诈骗,但想到利用法律来进行骗保的套路,则让人震惊不已。
现在我们先来看看这起骗保到底怎么操作的。
犯罪行为人
被告——王某,2012年以第三人名义购买C轮,一直从事内河船舶运输,熟悉海事事故调查、保险理赔流程,熟知水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标准。
犯罪过程
○ 第一次诈骗得逞获赔12万
2015年11月24日,C轮与X轮在某内河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在海事部门尚未出具事故调查结论书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伪造XX地方海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XX地方海事处总编号[20150023]),编造海损事故责任划分,并顶替登记船舶所有人谭某在保险理赔中签字,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26916.94元,用于购买运输货物。
○ 一年后再发生事故,实施二次诈骗
2016年11月15日,C轮与X轮在某内河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在未向海事部门报警且海事部门尚未出具事故调查结论书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伪造XX地方海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XX地方海事处总编号[2016065]),编造海损事故责任划分,并顶替谭某在保险理赔中签字,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6862元,用于偿还购船贷款。
○ 第三次、第四次被保险公司识破反被抓
2016年12月20日、2017年2月19日,C轮先后与S轮、Y轮在内河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在未向海事部门报警且海事部门尚未出具事故调查结论书的情况下,被告人王军先后伪造了2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编造海损事故责任划分,并顶替谭某在保险理赔中签字,欲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1293元和48148元,均被保险公司审查后拒赔。
保险诈骗罪必须知道的三个问题
保险诈骗罪如何定罪?
如果构成保险诈骗罪,必须存在违反《保险法》第174条的行为并且满足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不满足,则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者构成其他犯罪。
司法实践中,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保险诈骗罪是身份犯,只有特定主体才能构成本罪。
保险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该故意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保险金。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是采取各种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保险诈骗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欺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诈骗罪通常包括哪些形式?
1、投保人故意虚拟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额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被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额的。
海狮有话说
固然,类似的保险诈骗案是“高明”的不法分子,借助保险理赔中的漏洞,再加上自己所熟知的行业知识,完成了诈骗。
但是,为了应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行政执法机构是不是也可以采取更主动、有效的监管方式呢?
比如,制作事故调查结论书时添加二维码式的防伪标志?为相关当事主体依法定程序提供事故调查结论书的查询途径?这样一来,会不会从源头上能够更有效地堵住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呢?
来源:航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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