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4 | 编辑:E航网 | 阅读:749 | 分享: |
5月10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海安法”对我国管辖海域的施工作业和水上水下活动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相关的部门规章等管理规定应及时同步调整,以保持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同时,随着管理实践的丰富,相关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
《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者活动。
记者梳理发现,《规定》调整了管辖海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打捞沉船沉物施工作业应当经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
《规定》确定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理要求。为规范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理程序,便利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规范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行为,从管辖海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两方面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所需材料进行了明确。
《规定》明确了管辖海域水上水下活动报告的形式。为确保主管部门能准确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情况,精准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更好履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更为发生突发事件时的海上搜寻救助提供详细的活动信息,修订中明确了报告的形式,以及此类水上水下活动的管理要求。
《规定》完善了管辖海域水上水下活动的罚则。根据“新海安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明确了管辖海域中未按规定开展水上水下活动,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措施等行为的处罚要求。
来源:携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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