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5-03-24

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省〈市〉地方海 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新《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中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3月5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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