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众多严重缺陷,9艘船舶被滞留
2020-09-17
近日,连云港灌河海事处全力开展小型内河船专项整治,滞留9艘存在严重缺陷的小型内河运输船舶,为灌河水域有序通航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一、船舶概况
9艘船舶均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舶种类均为干货船,龙骨安放时间从2001年至2016年不等,因此9艘船舶所依据的检验规则从99规则至11规则不尽相同,但其存在的一些共性的严重缺陷可以共同归类进行分析。
二、共性缺陷分析
1、号灯灭失
包括号灯灭失、号灯故障、缺配部分或全部号灯等。9艘船舶均不同程度上存在该缺陷。

法规依据:河11/5篇/7章7.2.2;河04/11篇/2章2.2.1;河99/11篇/2章2.1.1。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
缺陷分析:该缺陷会导致船舶在夜间航行时,他船无法通过号灯识别船舶和船舶动态,极易发生船舶碰撞事故。
2、消防泵故障
包括消防泵无法启动、消防泵油管被拆除、消防泵废置等。其中8艘船舶存在该缺陷。

法规依据:河11/5篇/3章3.4.3;河04/7篇/3章3.3.2;河99/7篇/3章3.3.2。
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应配备一台动力驱动的消防泵。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
缺陷分析:该缺陷会导致船舶在发生火灾时,无法使用消防泵供水进行自救。
3、消防管系漏水
包括消防管锈蚀洞穿、漏水严重,使出水量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其中2艘船舶存在该缺陷
法规依据:河11/5篇/3章3.4.3;河04/7篇/3章3.3.3;河99/7篇/3章3.3.2。
消防总管和消防水管应满足同时工作的消防泵输送所需的最大出水量。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
缺陷分析:该缺陷会导致船舶在发生火灾时,由于管系漏水无法获得足够出水进行灭火自救。
4、超核定载重线运输
其中8艘船舶存在超载的问题,部分船舶甲板已被淹没。

法规依据:河11/4篇/1章1.1.2;河04/5篇/1章1.1.2;河99/5篇/1章1.1.2。
船舶装载应不超过勘定的航区载重线的上缘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
缺陷分析:该缺陷会导致船舶储备浮力减少,影响船体结构强度,降低船舶稳性和操纵性,危及船舶与船员安全。
5、船名船籍港未标或被涂改
包括未标船名船籍港、船名被涂改、船名船籍港模糊不清等。其中3艘船舶存在该缺陷。

法规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艏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
缺陷分析:该缺陷会导致船舶船名、船籍港无法被识别,在发生紧迫局面时陷入被动。
通过对各缺陷进行分析可知,以上共性的缺陷和问题都是极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未被发现并纠正,将会对各船舶、船员自身安全和水域通航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恶劣后果。

三、温馨提示
自2020年3月起,连云港灌河水域启动了小型内河船专项整治行动,目的是为了减小小型内河运输船舶所存在的船况较差、超载运输、证照不齐等问题对水域通航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甚至消除由小型内河船舶引起的各类事故险情。因此提醒各位内河运输船舶从业人员,开航前做好自查工作,尽快查找并纠正船舶设备设施等硬件缺陷,并就船舶及船员证书是否齐全并有效、是否进行进出港报告、是否超载等涉嫌违法行为自查自纠,以免船舶被滞留被处罚。
来源:连云港海事

一、船舶概况
9艘船舶均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舶种类均为干货船,龙骨安放时间从2001年至2016年不等,因此9艘船舶所依据的检验规则从99规则至11规则不尽相同,但其存在的一些共性的严重缺陷可以共同归类进行分析。
二、共性缺陷分析
1、号灯灭失
包括号灯灭失、号灯故障、缺配部分或全部号灯等。9艘船舶均不同程度上存在该缺陷。

法规依据:河11/5篇/7章7.2.2;河04/11篇/2章2.2.1;河99/11篇/2章2.1.1。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
缺陷分析:该缺陷会导致船舶在夜间航行时,他船无法通过号灯识别船舶和船舶动态,极易发生船舶碰撞事故。
2、消防泵故障
包括消防泵无法启动、消防泵油管被拆除、消防泵废置等。其中8艘船舶存在该缺陷。

法规依据:河11/5篇/3章3.4.3;河04/7篇/3章3.3.2;河99/7篇/3章3.3.2。
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应配备一台动力驱动的消防泵。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
缺陷分析:该缺陷会导致船舶在发生火灾时,无法使用消防泵供水进行自救。
3、消防管系漏水
包括消防管锈蚀洞穿、漏水严重,使出水量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其中2艘船舶存在该缺陷
法规依据:河11/5篇/3章3.4.3;河04/7篇/3章3.3.3;河99/7篇/3章3.3.2。
消防总管和消防水管应满足同时工作的消防泵输送所需的最大出水量。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
缺陷分析:该缺陷会导致船舶在发生火灾时,由于管系漏水无法获得足够出水进行灭火自救。
4、超核定载重线运输
其中8艘船舶存在超载的问题,部分船舶甲板已被淹没。

法规依据:河11/4篇/1章1.1.2;河04/5篇/1章1.1.2;河99/5篇/1章1.1.2。
船舶装载应不超过勘定的航区载重线的上缘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
缺陷分析:该缺陷会导致船舶储备浮力减少,影响船体结构强度,降低船舶稳性和操纵性,危及船舶与船员安全。
5、船名船籍港未标或被涂改
包括未标船名船籍港、船名被涂改、船名船籍港模糊不清等。其中3艘船舶存在该缺陷。

法规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艏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
缺陷分析:该缺陷会导致船舶船名、船籍港无法被识别,在发生紧迫局面时陷入被动。
通过对各缺陷进行分析可知,以上共性的缺陷和问题都是极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未被发现并纠正,将会对各船舶、船员自身安全和水域通航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恶劣后果。

三、温馨提示
自2020年3月起,连云港灌河水域启动了小型内河船专项整治行动,目的是为了减小小型内河运输船舶所存在的船况较差、超载运输、证照不齐等问题对水域通航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甚至消除由小型内河船舶引起的各类事故险情。因此提醒各位内河运输船舶从业人员,开航前做好自查工作,尽快查找并纠正船舶设备设施等硬件缺陷,并就船舶及船员证书是否齐全并有效、是否进行进出港报告、是否超载等涉嫌违法行为自查自纠,以免船舶被滞留被处罚。
来源:连云港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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