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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PSC检查官说案之新造国内航行海船安检滞留缺陷分析


船检质量监督

船舶检验是船检机构对新造船舶建造质量及营运船舶状况维持的必要把关,是船舶适航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广州海事局着力构建依法履职新格局,持续加强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托船旗国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对船舶检验情况进行随机核查,并督促船检机构和船舶对船检质量缺陷进行整改,以此作为对“源头”监管的有益补充,确保辖区内船舶适航。

缺陷情况

2021年第一季度,广州海事局船旗国监督检查已滞留国内航行海船29艘次,发现滞留缺陷114项,在对低标准船舶形成严厉打击的同时,持续强化了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以下小编将介绍近期部分新造船舶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缺陷。

No.1

典型缺陷

2021年3月8日,广州PSC流动工作站执法人员对“华正XX”轮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检质量监督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船存在3项严重缺陷。

左右重油燃油储存柜出口阀到分油机管路非速闭阀装置

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4篇2-2章1.15⑵⑤对于如有损坏会使燃油从设在双层底以上的容积500L 及以上的储存柜、沉淀柜和日用柜溢出的燃油管,应为其在这些油柜上直接装设一个旋塞或阀、且当油柜所在处所失火时,尚应能在该油柜所在处所之外易于接近且安全的地点进行遥控关闭。

机舱滤油设备按MEPC 107.(49)决议认可,排放管路出口未按决议要求装置检测循环三通阀

(建造图纸上明显显示未安装循环三通阀)

依据:MEPC.107 (49)决议6.1.1:为以后在船上检查起见,应按实际可行程度在尽量靠近15 ppm舱底水分离器出口的排液管垂直部分设一取样点。应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装有再循环设备,使包括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在内的15 ppm舱底水分离系统能在舷外排放停止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

整改措施:

(机舱滤油设备排放管路按要求加装三通阀)

后桅灯安装高度比前桅灯安装高度少于4.5米

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4篇8.2.3垂向位置: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

整改措施:

(后桅灯高度已经加高达到法规要求)

No.2 原因分析

01 船舶建造企业

生产建造程序是保证船舶质量的首要环节,承担这一环节主要责任的是船舶制造厂,但目前的船舶制造厂无论是规模还是技术水平都良莠不齐,一些大型的船舶制造厂资质健全、设备先进、实力雄厚,而一些小型的船舶制造厂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很难达标,其出厂的船舶质量难以保证。

02 船舶所有人/管理人

部分船舶所有人船舶建造质量意识淡薄,大多只重视船体结构、焊接等工作,却轻视甲板、舱壁的防火分隔或应急逃生通道等的布置,对自己认为的船上非关键设备一切从简。部分船舶管理人,轻视船舶日常维护保养,在船舶检验时发现了问题要求整改,不想办法解决问题,蒙混过关。

No.3 安全建议

(一)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出厂前都要经过严格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技术水平的高低与船舶的航行安全息息相关,船检机构一方面应配备精准度高的检测设备并加强对设备的更新,另一方面应不断提升验船师的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检验水平。

(二)航运企业

航运企业要紧绷安全这根弦,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与船舶检验机构的沟通和对船舶的岸基支持,发现问题和缺陷及时整改,提高公司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大对船员培训的投入力度。

来源:广州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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