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1 | 编辑:E航网 | 阅读:718 | 分享: |
瑞典保赔协会描述了一起关于能见度问题导致两船相撞的事故。
事件经过
船A为一艘2692TEU的集装箱船。航行不久,能见度逐渐变差,该船在6级大风的大雾中行驶。
20:00,能见度只有0.1海里,雾一直持续到晚上。船长一直在驾驶室中。
船A在240度航向17节的速度,船发出雾信号。ARPA X波段和S波段雷达都被使用,距离在3海里和6海里之间变化。
C-12分钟:船B在离船A约3海里的左舷船头,在010度航向上,速度为6海里/小时。船B在船A的11点左右,从左舷向右舷交叉。船舶避碰中最近会遇点CPA是0.0,因此存在碰撞的风险。
C-10分钟:船长在AIS上看到了船B,在甚高频16频道呼叫,但没有回应。他还用探照灯向船B的方向闪光,作为警告信号。船B不太可能看到这一点。
C-5分钟:船长命令手动转向,并将左舷改变到210度,以便让船B在船A之前通过。不久后,船B开始向右舷改变,此时他们之间的距离0.5海里。船A船长下令禁止进港。
碰撞:两艘船相撞,船B撞上了船A的右舷。船A的船长现在看到船B为一艘渔船。碰撞后,船A的船长以相同的速度和航线继续前进。
经验教训
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必须始终考虑船舶的安全速度。船员们可能会有这样的印象,即他们必须保持高速以达到预期计划。因为按期到达和安全速度航行之间或有冲突。但这是船长和船东在安全管理程序中必须要处理好的事情,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另外,船长必须要评估高速航行所带来的更大的风险隐患,并向当时的驾驶人员传达正确指令。规则6(Rule 6)建议船舶必须根据当时的情况选择规避碰撞风险。在划分碰撞责任时,速度更快的船舶责任往往更高。
船A上的驾驶队伍中在碰撞前大约12分钟才意识到船B的存在。尽管有明确的迹象表明船正在碰撞过程中,但船A船长改变航向,向船B靠近,违反了相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船只都不应该像船A那样,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向其左舷船头的船改变航向。船A船长表示,这一操作是因为他认为船B是避让船,船B将从甲船前方通过。但根据相关规定,两艘船都有同等义务避免碰撞。
碰撞后继续航行是不可接受的,这是一个非常糟糕的决定。在继续航行之前,他应该确保船B上所有船员安全,显然但他没有这样做。并且,碰撞发生时,船长已经在驾驶室逗留超过五小时。这违背了不能疲劳驾驶的规定。
在该碰撞事故中,船A以为船B应该会采取行动,并假设船B会采取行动。这里反映的问题是,我们要确保船舶驾驶室的管理人员训练有素,以便他们能够快速、正确地做出重要决策。他们要明白如何正确判断,且避免这种碰撞事故的发生。
来源:航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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