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01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498 | 分享: |
近期,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新《规定》从2019年9月1日起生效。
原《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2年第1号)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滚装运输的快速发展,对安全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内容概述
一、加强对滚装船舶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一是在安全自查清单签署、核定抗风等级、车辆装载安全状况检查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二是加强了对滚装客船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航行、停泊、作业动态等;三是加强了对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的安全监管。
二、进一步优化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取消了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主动获取的信息的备案要求;二是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做好衔接,不再重复规定已有内容;三是进一步完善车辆、司机和乘客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详解一、对中国籍滚装船舶新增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的要求。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中国籍滚装客船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二、删去了原《规定》第七条中滚装船舶经营人将核准的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由于目前海事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的发展,已经实现了相关信息的覆盖,因此,删除由相对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可以减轻相对人负担。新增“中国籍滚装客船当由船舶检验机构核定船舶抗风等级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中明确”的规定。
三、删除原第八条中要求滚装船舶经营人“确定承运车辆的最大重量和尺度,以及可以承运的车载货物品种”的规定。在实际监管中船舶的经营人难以对车辆尺度和各种货物作出限定,而且车载货物的品种也不能穷尽,为避免影响规章的操作性,在修订中删除了此内容。
四、结合滚装船舶安全监管经验,增加了对滚装客船动态监控的要求,在新《规定》第十九条中明确“中国籍滚装客船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滚装客船的航行、锚泊、停泊、作业等动态,并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
五、在完善安全监管制度的同时,切实考虑行业经营实际情况,吸收相对人合理化建议,删除原《规定》第二十条中滚装船舶应当“对车辆装载位置进行编号”的要求。滚装船舶的实际经营中,由于承载车型并不都是标准车型,难以按照规定对所有车辆的装载位置进行编号,固定位置装载。从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角度出发,删除了原规定,同时为了保障滚装船舶装载安全,在新《规定》第九条中规定滚装船舶应当对车辆“合理积载,保持装载平衡”。
六、充分发挥法规体系作用,注重与其他规章条款之间的衔接。对原《规定》第二十四条中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不再单独作出规定,而是明确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按照相关规章应当申报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同时,不再重复规定船员资历的要求,相关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作出规定。
七、增强滚装船舶安全监管的针对性,缩短安全装载记录的时间,在新《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应当随船留存至少1个月以备检查。
八、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选船标准选择滚装船舶实施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新《规定》延长短途固定航线滚装客船的现场监督间隔,由原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改为每周不少于一次。
九、此外,新规也进一步完善车辆、司机和乘客管理制度。
来源:携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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