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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交通运输部管理权力清单制度的公告(试行)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61号 2014年11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推进交通运输部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与规范,我部决定建立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建立管理权力清单制度以便利行政相对人为宗旨,以服务创新为引领,坚持公开晒权、坚持规范行权、坚持简政放权,努力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加强对自身约束和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现将交通运输部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见附件1)
由我部及部直属有关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6项。审批事项及流程图包含了事项名称、受理方式、办理期限、受理部门、许可机关、审批流程、提交材料目录等内容。通过对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从工作机制上杜绝审批权力随意设置问题;通过公开审批流程,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通过对审批事项开展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2013年-2014年11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的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2)
从2013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我部共取消和下放了26项行政审批事项,并相应明确了后续监管措施。在有关领域将实行宽进严管,通过备案、现场监管等方式强化监督,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更好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维护交通运输市场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行政管理服务创新目录(见附件3)
行政管理服务创新目录中包括14项服务创新事项。我部将通过简政放权和管理方式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推动交通运输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安排(见附件4)
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实现管理创新事项涉及22件规章和29件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我部将根据对外公布的时间安排,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工作,对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和废止,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创新依法进行。
建立和公布交通运输部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尚在试行阶段,我部将会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安排,并结合实际工作相应进行动态调整和修改完善。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与我部联系。联系方式:电子邮箱jtysbfzc@mot.gov.cn.
本公告公布之后,《关于建立水运和海事管理权力清单制度的公告》(第48号)即废止。
附件:1.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
2.2013年-2014年11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的后续监管措施
3.行政管理服务创新目录
4.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安排
附件1
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共46项)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2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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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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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审核,必要时开展专家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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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不予受理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管理水平及安全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4.货源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5.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材料;
6.(新增客船的)有关航线计划及已经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7.新增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8.《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3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国际航行船舶1个工作日,国内航行船舶当场办理。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负责国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国际航行船舶: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
6.危险货物舱单;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二)国内航行船舶 :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的船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舶营运证;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4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水域的污染情况,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污染范围等;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
1.船舶垃圾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
2.船舶防污染证书(IOPP、IAPP)及其复印件;
3.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情况说明;
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
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2.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3.申请原油洗舱的,还应提交《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及其附件和复印件。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2.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3.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验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4.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
2.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5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航次申报)或3个工作日(定期申报)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如适用);
3.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4.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5.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6.装载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感染性物质、危险废弃物等需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货物,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放射性物质还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7.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8.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还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9.托运危险性质或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或《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未列名的固体散装货物,或《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或《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化气体的,应提交相应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并提交出具报告的检测、评估机构的相关检测或实验的资质证明材料。
10.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1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12.委托申报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6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区);直属海事局(跨分支局辖区的安全作业区);部海事局(禁航区)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区,直属海事局负责跨分支局辖区的安全作业区;部海事局负责禁航区。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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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通航安全评估 |
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禁航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7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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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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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通航安全评估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分支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8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四、许可机关: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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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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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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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不予受理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船舶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
4.船舶相关文件、记录薄、操作手册等。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09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海员证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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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 | |||
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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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 《海员证申请表》;
2. 办理海员证批件;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海船船员免于提供);
4.《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海船船员免于提供);
5.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
6. 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7. 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仅限于船长、驾驶员,无限航区船员免于提供)。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或直属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或直属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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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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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7.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时);
8.船舶经营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5、6、7、8以及4吋或5吋船舶招牌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外,还应提交:
9. 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 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1.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
12. 船舶建造合同或传播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
13. 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1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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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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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决定受理 |
直属海事局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复审;许可决定经部海事局批准后做出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包括“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 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原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7.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8.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9.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2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甲级)或直属海事局(乙级)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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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事局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复审;许可决定经部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批准后做出 |
不予受理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3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或者受委托的省级地方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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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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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决定受理 |
通过现场核验后,经受理的海事机构初审,经部海事局批准后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不予受理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9.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所申请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规模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4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港口海事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国际和国内航运公司《符合证明》申请,地方海事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国内航运公司《符合证明》申请;
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港口海事局负责受理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部分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申请,地方海事局负责受理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部分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受理国际航行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申请和部分经其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申请。
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负责签发辖区内国内航运公司《符合证明》,部海事局负责签发国际航运公司和地方海事局辖区内的国内航运公司《符合证明》。
部海事局负责签发地方海事局辖区内的国内航运公司所属部分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直属海事局负责签发辖区内的国内航运公司所属部分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签发国际航行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部分经其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直属港口海事局、地方海事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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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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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决定受理,进行审核,提交审核报告 |
部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符合证明》签发:
1. 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
2. 安全管理手册;
3.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5. 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6. 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清单;
7. 《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如已经取得);
8. 法人或其下属单位或其任务形式的组成部分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 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
2. 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 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4. 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5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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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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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部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款(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初次申请材料中的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材料中的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
(四)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6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员服务簿签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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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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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分支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 《船员注册申请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5. 船员健康证书或体检证明;
6.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毕业证书、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等);
7.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供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7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四、许可机关: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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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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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3.编制的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经营人还应提交(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8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即时办结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五、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六、提交材料目录:
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19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负责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审批,直属海事局负责二、三、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审批。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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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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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决定受理,必要时经专家评估、现场核查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部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
3.证明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的相关材料;
4.经备案的防治船舶及其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5.符合防治船舶及其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污染物清除作业方案;
6.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的相关材料;
7.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2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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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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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决定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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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21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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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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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审查 |
不予受理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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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2.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22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单航次)或7个工作日(多航次)。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负责船龄超过15年的非中国籍船舶参与的过驳作业许可,分支海事局负责其他过驳作业许可。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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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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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决定受理 |
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 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2. 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3. 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4. 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5. 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6. 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2、3、5项规定的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23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管辖的许可,直属海事局负责跨分支局辖区的许可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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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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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决定受理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必要时须经经过专家评审);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5.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24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直属海事局、部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负责辖区内和直属海事局指定管辖的许可,直属海事局负责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分支海事局辖区的、以及部海事局指定管辖的许可,部海事局负责跨直属海事局辖区的许可。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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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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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决定受理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分支海事局、直属海事局或部海事局作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必要时须经过专家评审);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2.《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26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公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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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进行现场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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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 项目承担单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26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界河航道维护船舶装备项目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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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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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决定受理 | |||
组织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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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项目立项请示文件;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27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国际班轮运输资格审批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收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等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
三、受理部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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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 |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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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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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国际班轮运输业务
申请人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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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 |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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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不予受理 |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1.《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
2.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3.《办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通知书》复印件;
4. 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5. 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6.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含英文页)和法定检验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7.船舶入级证书及附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
8.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管理公司DOC、《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9.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10.符合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及履历实体公证。
(二)国际班轮运输业务
1.申请书
如果申请人为境外公司,须由注册在境内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包含“国际船舶代理”,并在中国船舶代理协会履行了备案手续)出具转报函,以及申请人委托该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委托书。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商业登记证明文件、主要出资人名单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境内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公司提供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的公证认证原件。
3.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4.运营船舶资料
航线投船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复印件。如果航线投船为租赁船舶,须提供租船合同复印件。
航线投船船舶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船舶入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复印件。
申请经营涉及旅客运输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还须提供航线投船客船安全证书(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及附件P(FORM P)复印件、申请人具备符合法律要求数额的旅客伤害赔偿能力证明;如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为管理,须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协议中文或英文复印件。
5.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6.运价本;
7.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三)无船承运业务
1.申请书(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2.可行性分析报告(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提单格式样本(2套);
5.以交纳保证金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交存80万人民币保证金);
6.以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缴费发票;
7.以保证金保函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担保机构的从业证明文件、担保机构签发的保函。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28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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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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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决定受理,必要时征求军事等部门意见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6.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29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从事大陆与台湾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一、受理方式:网上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在网上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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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决定受理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网上提出审核意见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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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旗标识彩色图案;
3.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证书复印件;
4.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检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等复印件;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的,应提交船舶租赁合同复印件;两岸资本证明材料);
5.提单样本;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应提交航线挂港、班期和运价本;从事旅客运输的,还应提交客票样本;
6.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29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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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 |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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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初审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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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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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3.港澳航线水路运输批件;
4.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验资报告;
5.运输合同或协议。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3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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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 | |||
内部审查 |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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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和制度;
(5)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6)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7)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31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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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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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地方港口主管部门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申请书;
(2)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含引航员的配备情况)和引航具体范围;
(3)省级港口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31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设立验船机构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部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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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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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部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筹建报告;
2.船旗国政府法定检验业务的授权文件;
3.验船公司筹建计划;
4.拟设立验船公司、分支机构(如适用)所在地及其负责的检验区域和拟开展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说明书或其他解释性材料;
5.筹建人员名单、简历、有效身份文件、任职资格证明及相应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筹建验船公司授权书;
6.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该机构开业合法证明及同意其拟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法律文书;
7.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8.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9.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0.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32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四、许可机关: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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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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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后做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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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3.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核验报告及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及复印件;
5.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32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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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 |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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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3)《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4)所在地港口行政部门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意见。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33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航道工程由航道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位于长江干线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或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受理。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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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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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专家论证 |
逾期未补全或修改不完善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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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六、提交材料目录:
港口工程: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航道工程: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4)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34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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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并上报 | |||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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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省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 |
交通运输部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不予受理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企业资格证明材料
(3)企业股东证明材料
(4)组织机构及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等船舶证书
(6)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材料
(7)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营运计划、经营范围及客货源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35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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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并上报 |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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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 |
交通运输部审核,必要时开展专家论证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不予受理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企业资格证明材料
3.企业股东证明材料
4.组织机构及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等船舶证书
6.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材料
7.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营运计划、经营范围及客货源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36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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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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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省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并上报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交通运输部审核,必要时开展专家论证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与货主签订的运输合同及其复印件,承运人非该船舶所有人的还应提供租船合同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处于适航状态的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37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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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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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部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报员/装箱检查员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报员/装箱检查员合格证明;
3.人员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4.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5.执业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6.执业单位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7.执业单位安全诚信承诺书;
8.执业单位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还应当提交国际船舶代理的相关备案证明材料;
9.执业单位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已接受过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培训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首次申请申报员/装箱检查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申报/装箱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38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申请人向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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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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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 |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不予受理 |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电台频率指配审批
1.频率申请文件;
2.设台批准文件或有效无线电台执照的复印件;
3.工可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
4.申请频率的技术方案、开放业务市场分析报告、应用系统使用证明;
5.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无线设备及场地情况报告;
6.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二)电台呼号核配审批
1.呼号申请表;
2.陆地无线电台申请呼号应提供频率指配文件或有效电台执照复印件;
3.船舶电台申请呼号应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购置证明复印件。
(三)船舶电台交通系统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1.船舶电台执照申请书;
2.船舶电台设备核定表(一式四份);
3.原执照原件(换发执照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39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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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批准转让 |
不批准转让,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申请文件;
(2)转让立项审查意见;
(3)转让前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有关材料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
(4)转让前期招标投标情况和受让方的确定情况;
(5)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上年度会计报告和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经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同意,并提交经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同意的文件;
(7)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提交经核准的文件;
(8)转让收入的具体投向;
(9)公路收费权益管理情况;
(10)转让方、受让方签订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4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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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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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征求相关查验机构和军事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评估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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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口岸位置、开放内容、开放范围、开放时间、经济效益等相关资料和安全措施、管理制度,说明口岸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和计划情况及船舶拟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的必要性;
2.当地口岸查验机构、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水域(港口)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必要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41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管辖的许可,直属海事局负责跨分支海事局辖区的许可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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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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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修改不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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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不予受理 |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沿海:
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及其复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8.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内河: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
2.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及其复印件;
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42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第一时间内
三、受理部门:部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第一时间审批(征求军事等部门意见)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
2.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4.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6.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43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沿海)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具有航标管理职权的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或具有航标管理职权的直属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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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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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部海事局或具有航标管理职权的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必要时);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必要时);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43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长江)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长江航道局所属区域航道管理机构
四、许可机关:长江航道局所属区域航道管理机构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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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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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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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道局所属区域航道管理机构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申请书及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2.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
3.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意见(必要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45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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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 |
内部审查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和制度;
(5)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6)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7)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46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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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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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过设计审批,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通过设计审批 |
不予受理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正式申请文件。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外业验收意见和对地质勘察成果的专项验收意见。预审意见中应明确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及建议概算总金额。需要在概算中列科研费的,需明确对拟安排科研项目的初步审核意见。
(3)初步设计文件(包括附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以及可研阶段各类专题批复的复印件。
(5)建设管理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管理人员情况等。
(6)审批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材料均需报送2套。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48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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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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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竣工验收 |
不通过竣工验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不予受理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申请竣工验收的文件。
(2)交工验收报告。
(3)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4)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6)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7)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8)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505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分支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直属分支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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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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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决定受理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直属分支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不予受理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 《引航员服务簿》或引航资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4.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成绩通知单等)。
附件2
2013年-2014年11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的后续监管措施
序号 | 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取消下放时间 | 取消下放后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方式 | 后续监管措施 |
1 |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 2013年5月15日 | 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 1.委托船代协会受理企业备案。每季度将备案情况进行总结报部,在部网站公布备案企业名单。2.鼓励举报等社会监督行为。督促企业及时完成备案手续,并与口岸查验部门通报信息,予以必要监管。 |
2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 2013年5月15日 | 取消审批 | 纳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之间的兼并、收购行为反垄断审查统一管理,由商务部在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我部提出意见。 |
3 |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2014年1月28日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 | 通过全国联网的系统,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证统一编号,规范地方审批过程,保证公开透明,并加强检查。 |
4 |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 2014年2月15日 | 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 1.指导地方贯彻执行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严格按规定的标准认定监理资质;2.做好年度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动态管理;3.在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中,加大对监理单位履约行为的监督力度。 |
5 |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
6 |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2014年7月22日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 | 1加强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审查和工程建设过程管理;2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对已经竣工验收项目进行必要核查。 |
7 |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 2013年5月15日 | 取消审批,由海事管理机构核查 | 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担保证明的查验。2.对保险机构在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向所承保船舶赔付的,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在受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申请时不接受其签发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并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该保险机构名称,将相关信息通报保监会。 |
8 | 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 2013年5月15日 | 取消审批,由海事管理机构核查 | 1.加强对船舶修造、水上上拆解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作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2.加强对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等作业过程中防污染措施的落实和产生的污染物的清除处理情况的抽查和现场核实,做到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完成后各至少检查一次。对于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要采取停止作业、限期或强制清除遗留物、消除对通航环境的影响等措施;对于已经造成污染的要责令其立即清除,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9 |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2013年5月15日 | 取消审批,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1.实施备案管理,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2.在备案信息后1个月内对该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要求或船员服务机构未及时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通报,并降低其信用等级。3.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每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服务机构具备相应从业能力。 |
10 |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防治污染能力专项验收 | 2013年11月8日 | 取消审批,由海事管理机构核查 | 1.保留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的要求,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港口、码头、装卸站等的验收。海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审查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编写的评价报告,确认其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2.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单位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以及开展相关作业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其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及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监督检查。 3.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相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
11 | 船舶货物污染危害性质评估机构认定 | 2013年11月8日 | 取消审批,由海事管理机构核查 | 1.加强对载运污染危害性质货物船舶的现场检查,重点核查船舶技术条件是否满足船载污染危害货物船舶载运技术条件确定的货物安全运输和污染防治有关要求。2、制定污染危害货物分类和船舶载运条件确定的技术管理要求,规范货物安全运输和污染危害评估行为。3.拟交付船舶运输污染危害特性不明的货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对拟交付船舶运输的货物实施检测,确定其船舶载运的技术条件。4.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对未按照“污染危害货物分类和船舶载运条件确定的技术管理要求”开展检测评估或出具评估报告不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的,应不予认可。5.对船载货物污染危害性质评估机构不按“污染危害货物分类和船舶载运条件确定的技术管理要求”开展评估鉴定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度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机构情况通报授予其资质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6.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手续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并提交出具报告的检测、评估机构的相关检测或实验的资质证明材料。 |
12 | 船舶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 | 2013年11月8日 | 取消审批,由海事管理机构核查 | 1. 加强对载运化学品货物船舶现场检查,重点核查船舶技术条件是否满足船载污染危害货物船舶载运技术条件确定的货物安全运输和污染防治有关要求。2.制定危险化学品鉴定和船舶载运条件确定的技术管理要求,规范货物安全运输条件评估行为。3.拟交付船舶运输安全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对拟交付船舶运输的货物实施检测,获取与货物安全运输特性相关检测数据,确定其船舶载运的技术条件。4.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根据“危险化学品鉴定和船舶载运条件确定的技术管理要求”对技术机构开展危险化学品鉴定与危险化学品船舶载运技术条件确定的评估状况进行审核。5.对船载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不按“危险化学品鉴定和船舶载运条件确定的技术管理要求”开展评估鉴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度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机构情况通报授予其资质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6.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手续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并提交出具报告的检测、评估机构的相关检测或实验的资质证明材料。 |
13 | 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 | 2013年11月8日 | 取消审批,由海事管理机构核查 | 1.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附有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2.对船舶污染事故技术签定机构认定的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度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机构情况通报授予其资质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14 | 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 | 2013年11月8日 | 取消审批,海事管理机构主动服务 | 出具特免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持有特免证明的当事船舶航行动态。由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收回特免证明,并及时通知出具特免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 |
15 | 引航员注册审批 | 2013年11月8日 | 取消审批,由海事管理机构核查。 | 1.由引航机构根据报备的引航员名单到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领取船员服务簿。2.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年对辖区引航机构进行1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督促引航机构如实记录引航资历和安全记录。 |
16 | 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 | 2014年1月28日 | 取消审批,由海事管理机构核查 | 1.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对雇佣外国籍船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查验、核实,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员适任资格证书,以及持有船员所属国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件。2.加强对雇用外国籍船员船舶的安全检查,对初次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核查是否能够熟练交流和工作配合。 |
17 | 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 2014年1月28日 | 取消审批,由海事管理机构核查 | 1. 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演练开展和记录的检查。2.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有关作业单位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 |
18 |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 2014年7月22日 | 下放至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 | 通过船员注册时注明为引航员。 |
19 |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 2014年7月22日 | 下放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 推进船员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诚信经营。实施信誉等级管理,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
20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2014年10月23日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监管,避免未批先建、垫资施工及许可把关不严等问题。2.加强过程监督,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督察等工作,对各地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发文通报或进行重点约谈。 |
21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 2013年11月8日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1.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其开展审批工作。2.要求各省将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审批明细报部,由部统一进行研究分析,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后续改革措施。 |
22 |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 2014年10月23日 | 取消审批,由海事管理机构核查 | 1.加强与保监会、保险公司、保赔协会合作,规范保单格式,满足海事执法监管现场检查需要。2.建立保险机构诚信管理制度。加大检查、抽查、违规惩处力度。 |
23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2014年10月23日 | 下放至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 | 制定工作程序和标准,监督、指导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履行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
24 |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 2014年7月22日 | 取消审批 | 1.共同打捞作业的技术方案、施工方案以及沉船存油清除方案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组织的专家评估。共同打捞合同的履行和作业的实施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的监督检查。2.中外合作打捞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打捞资质,即具备交通运输部认定的从事打捞作业的人员、船舶、设备、技术、资金、经营业绩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
25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2014年10月23日 | 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要求我部已批准设立的港口理货公司,持港口经营许可证至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2.要求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港口理货管理的承接工作,严格依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开展港口理货公司许可工作。港口理货公司许可原则上不得再次下放。3.要求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港口理货公司许可情况抄报我部,并将信息录入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
26 |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 | 2014年7月22日 | 省级人民政府视情况自行设定规划审批权限,具体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规划。 | 1.制定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规范纳入部投资计划的枢纽站场项目选择要求、明确我部资金安排程序等。2.对于安排车购税资金的项目,通过调研等进行后续督查,确保项目有序实施。 |
附件3
行政管理服务创新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创新内容 |
1 | 进口游艇登记备案 | 水运局 | 关于加强进口游艇管理的公告(部2011年第55号公告) | 年内取消备案。由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部门在办理进口船舶登记和检验手续时对进口游艇船龄一并予以审核。 |
2 | 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登记 | 水运局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2〕453号)第一部分 | 由发放登记证书改为网上告知性备案。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报备信息。 |
3 | 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运力登记 | 水运局 | 同上 | 由事前登记改为事后告知性备案,由企业新建船后报备。 |
4 | 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港口企业从事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 | 水运局 | 《关于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196号)第一部分 | 取消备案。由港航企业及船舶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向相应海关办理必要手续。 |
5 | 进口二手工程船舶登记 | 水运局 | 关于规范进口二手工程船舶有关事宜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27号) | 年内取消登记。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政策进行管理。 |
6 | 两岸间集装箱班轮空箱调运备案 | 水运局 | 《关于公布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4号) | 从审查性改为告知性备案,由企业空箱调运后15日内报备。 |
7 | 国际集装箱班轮空箱调运备案 | 水运局 | 《关于同意国际班轮公司在我国沿海主要港口之间调运空集装箱的函》(厅水字【2003】222号) | 年内取消备案。 |
8 |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汇总公布 | 水运局 | 《关于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0〕120号)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汇总公布。” | 年内取消交通运输部汇总公布;企业直接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9 | 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备案 | 水运局 | 《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第二条第(一)款 | 年内取消备案。由企业登录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信息。 |
10 | 船舶名称核准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第十条第二款: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 取消核准,改为明确禁止性要求。 |
11 | 船舶识别号授号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1〕55号) | 取消授号,改为船舶识别号发放。 |
12 | 体检机构报备及健康证书核发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231号)第十六条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以下材料。 | 取消报备和核发,改为健康证书发放。 |
13 | 培训计划备案 |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2]27号) 关于外派旅游客船服务员办理海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船员[2002]457号) 关于印发《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2]519号) 关于印发《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3]13号) 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4]10号)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船员[2001]365号) | 取消事前备案,改为培训计划报告。 |
14 |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备案申报 | 海事局 | 《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662 号)1.出口申报,拟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前24小时填写《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2.进口申报,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进港前24小时填写《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 取消备案,改为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事前报告。 |
附件4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安排
序号 | 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事项名称 | 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 废止或修订情况 | 废止或修订计划 |
1 |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2003年第1号) | 已修订,2013年第9号部令颁布 | 已修订 |
2 |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 已修订,2014年第7号部令颁布 | 已修订 |
3 |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
4 | 进口游艇登记备案 | 《关于加强进口游艇管理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5号公告) | 已修订 | 已修订 |
5 | 两岸间集装箱班轮空箱调运备案 | 《关于公布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4号) | 已修订 | 已修订 |
6 |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发布,交水发〔1998〕107号修正) | 已废止 | 已废止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2号) | ||||
7 | 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运力登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2〕453号) | 已废止 | 已废止 |
8 | 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 | 《关于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196号) | 已废止 | 已废止 |
9 |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汇总公布 | 《关于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0〕120号) | 已修订 | 已修订 |
10 | 进口二手工程船舶登记 | 《关于规范进口二手工程船舶有关事宜的公告》(2004年第27号) | 已废止 | 已废止 |
11 | 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备案 | 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 已修订 | 已修订 |
12 |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 已修订 | 已修订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 | ||||
13 |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 | 已修订,2013年第11号部令颁布 | 已修订 |
14 | 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 | 已修订,2013年第12号部令颁布 | 已修订 |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交安监字[1989]723号) | 修订 | 2014年12月份 | ||
关于印发《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0]642号) | 已修订 | 已修订 | ||
15 |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 | 已修订,2013年第10号部令颁布 | 已修订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 ) | 修订 | 2014年12月份 | ||
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9]134号) | 删除内河船员服务业务部分。 | 2014年12月份 | ||
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法规〔2010〕186 号) | 删除内河船员服务业务部分。 | 2014年12月份 | ||
16 |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 |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 | 已修订,2013年第19号部令颁布 | 已修订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92号) | 已修订 | 已修订 | ||
17 | 船舶货物污染危害性质评估机构认定 |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 | 已修订,2013年第17号部令颁布 | 已修订 |
18 | 船舶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 | 未涉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 ||
19 | 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 |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0号) | 已修订,2013年第16号部令颁布 | 已修订 |
20 | 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 |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 | 已修订,2013年第18号部令颁布 | 已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 由签发调整为出具。 | 2014年12月份 | ||
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法规〔2010〕186 号) | 由签发调整为出具。 | 2014年12月份 | ||
21 | 引航员注册审批 | 《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 | 规章名称修订为《引航员管理办法》,2013年第20号部令颁布 | 已修订 |
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法规〔2010〕186 号) | 调整为“持有船员服务簿” | 2014年12月份 | ||
22 | 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8号) | 现场检查 | 2014年12月底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3号) | ||||
23 | 船舶识别号授号 | 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1〕55号) | 取消授号,改为船舶识别号发放。 | 2014年12月底前 |
24 | 体检机构报备及健康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231号) | 取消报备和核发,改为健康证书发放。 | 2014年12月底前 |
25 | 培训计划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 | 取消事前备案,改为培训计划报告。 | 2014年12月底前 |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2]27号) | ||||
关于外派旅游客船服务员办理海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船员[2002]457号) | ||||
关于印发《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2]519号) | ||||
关于印发《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3]13号) | ||||
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4]10号) | ||||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船员[2001]365号) | ||||
26 |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备案申报 | 《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662 号) | 取消事前备案,改为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报告。 | 2014年12月底前 |
27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 | 修订 | 2015年12月 |
《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 | 修订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65号) | 修订 | |||
28 |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第二十条 | 修订 | 2014年12月 |
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1]865)号 第六部分 | 修订 | |||
29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 | 已修订,2014年第4号部令颁布 | 已修订 |
30 |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 | 《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7〕365号) | 废止 | 2015年5月 |
31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第13号令) | 修订 | 2015年6月 |
32 |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交体法发[1999]3号) | 修订 | 2014年12月 |
来源:交通运输部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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