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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交办海﹝2015﹞78号 2015年5月20日
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加快转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海事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与规范,交通运输部决定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力清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建立海事权力清单
交通运输部全面梳理海事行政管理职权,制定了海事权力事项及工作流程(见附件1)、船舶文书签注、核发目录(附件2)和海事行政备案管理项目目录(见附件3),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海事管理权力清单。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和权限选取海事权力事项,建立本单位的海事权力清单。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建立的海事权力清单应当上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通过本单位政务窗口、网站等载体对社会发布。
二、建立海事权力清单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海事权力清单行政职权,切实维护海事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海事权力事项及其工作流程,更不得变相实施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权力事项。不得擅自设置行政备案事项,不得通过行政备案事项变相实施已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海事权力清单发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后对社会发布。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实施海事行政检查。对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海事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依法查处。
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除主动对社会公布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宣贯力度,广泛宣传,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自身约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海事权力事项及工作流程
2. 船舶文书签注、核发目录
3. 海事行政备案管理事项
附件1
海事权力事项及工作流程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国际航行船舶1个工作日,国内航行船舶当场办理。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负责国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国际航行船舶: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
6.危险货物舱单;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二)国内航行船舶 :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的船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舶营运证;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水域的污染情况,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污染范围等;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
1.船舶垃圾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
2.船舶防污染证书(IOPP、IAPP)及其复印件;
3.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情况说明;
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
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2.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3.申请原油洗舱的,还应提交《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及其附件和复印件。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2.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3.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验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4.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
2.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航次申报)或3个工作日(定期申报)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如适用);
3.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4.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5.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6.装载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感染性物质、危险废弃物等需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货物,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放射性物质还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7.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8.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还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9.托运危险性质或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或《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未列名的固体散装货物,或《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或《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化气体的,应提交相应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并提交出具报告的检测、评估机构的相关检测或实验的资质证明材料;
10.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1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12.委托申报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区);直属海事局(跨分支海事局辖区的安全作业区);部海事局(禁航区)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区,直属海事局负责跨分支海事局辖区的安全作业区;部海事局负责禁航区。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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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通航安全评估 |
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禁航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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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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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通航安全评估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分支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8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四、许可机关: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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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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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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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不予受理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船舶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
4.船舶相关文件、记录薄、操作手册等。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9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海员证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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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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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海员证申请表》;
2.办理海员证批件;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海船船员免于提供);
4.《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海船船员免于提供);
5.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
6.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7.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仅限于船长、驾驶员,无限航区船员免于提供)。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1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或直属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或直属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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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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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7.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时);
8.船舶经营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5.6.7.8以及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外,还应提交:
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
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
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11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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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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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决定受理 |
直属海事局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复审;许可决定经部海事局批准后做出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包括“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原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7.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8.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9.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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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决定受理 |
许可决定经直属海事局批准后做出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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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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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决定受理 |
通过现场核验后,经受理的海事机构初审,部海事局批准后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不予受理 | |||||
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直属港口海事局、地方海事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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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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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决定受理,进行审核,提交审核报告 |
部海事局、直属海事局或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6个月内实施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6.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二)《符合证明》签发:
1.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 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 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三)《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 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 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4. 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适用时);
5. 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6. 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
(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15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或经授权的分支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或经授权的分支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或经授权的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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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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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直属海事局或经授权的分支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4.身份证件;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7.船上见习记录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6.7.9.10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7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8项规定的材料。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7.9.10项规定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9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第1.2.3.4.5.7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款1.2.3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初次申请材料中的第1.2.7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材料中的第1.2.3.4.5项规定的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四)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
4.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16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员服务簿签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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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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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分支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员注册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5.船员健康证书或体检证明;
6.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毕业证书、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等);
7.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供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17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四、许可机关: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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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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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3.编制的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经营人还应提交(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18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即时办结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五、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六、提交材料目录:
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19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负责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审批,直属海事局负责二、三、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审批。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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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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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决定受理,必要时经专家评估、现场核查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部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
3.证明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的相关材料;
4.经备案的防治船舶及其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5.符合防治船舶及其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污染物清除作业方案;
6.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的相关材料;
7.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2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四、许可机关: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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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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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决定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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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22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单航次)或7个工作日(多航次)。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负责船龄超过15年的非中国籍船舶参与的过驳作业,分支机构负责其他过驳作业许可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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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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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决定受理 |
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2、3、5项规定的材料。
行政审批项目编码:15024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直属海事局、部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负责辖区内和直属海事局指定管辖的许可,直属海事局负责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分支海事局辖区的、以及部海事局指定管辖的许可,部海事局负责跨直属海事局辖区的许可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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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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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决定受理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分支海事局、直属海事局或部海事局作出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必要时须经过专家评审),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2.《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28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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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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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决定受理,必要时征求军事等部门意见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6.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31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设立验船机构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部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部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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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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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部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筹建报告;
2.船旗国政府法定检验业务的授权文件;
3.验船公司筹建计划;
4.拟设立验船公司、分支机构(如适用)所在地及其负责的检验区域和拟开展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说明书或其他解释性材料;
5.筹建人员名单、简历、有效身份文件、任职资格证明及相应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筹建验船公司授权书;
6.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该机构开业合法证明及同意其拟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法律文书;
7.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8.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9.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0.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32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四、许可机关: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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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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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后做出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3.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核验报告及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及复印件;
5.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或基层海事处
四、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或基层海事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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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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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申报员/装箱检查员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报员/装箱检查员合格证明;
3.人员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4.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5.执业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6.执业单位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7.执业单位安全诚信承诺书;
8.执业单位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还应当提交国际船舶代理的相关备案证明材料;
9.执业单位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已接受过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培训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首次申请申报员/装箱检查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申报/装箱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4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交通运输部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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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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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决定受理,征求相关查验机构和军事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评估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交通运输部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口岸位置、开放内容、开放范围、开放时间、经济效益等相关资料和安全措施、管理制度,说明口岸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和计划情况及船舶拟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的必要性;
2.当地口岸查验机构、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水域(港口)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必要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41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管辖的许可,直属海事局负责跨分支海事局辖区的许可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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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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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修改不完善 |
决定受理 |
分支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沿海:
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及其复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8.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内河: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
2.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及其复印件;
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42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第一时间内
三、受理部门:部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第一时间审批(征求军事等部门意见)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
2.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4.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6.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43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沿海)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具有航标管理职权的直属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部海事局或具有航标管理职权的直属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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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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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部海事局或具有航标管理职权的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必要时);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必要时);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5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三、受理部门:直属海事局或经授权的分支海事局
四、许可机关:直属海事局或经授权的分支海事局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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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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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受理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直属海事局或经授权的分支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 《引航员服务簿》或引航资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4.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成绩通知单等)。
二、海事行政强制及工作流程
(一)内河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1.实施机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或基层海事处
2.实施期限:当场实施或30日内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4.工作流程:
(二)内河拆除动力装置
1.承办机构:分支海事局或基层海事处
部海事局可根据实际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作出限定。
2.办理期限:30日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4.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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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河强制卸载
1.承办机构: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2.办理期限:30日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4.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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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
1.承办机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2.办理期限:30日
3.实施依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4.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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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制清污
1.承办机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或者基层海事处
2.办理期限:30日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4.工作流程:
(六)扣押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运输工具
1.承办机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或基层海事处
2.办理期限:30日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4.工作流程:
(七)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1.承办机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2.办理期限:30日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4.工作流程:
三、船舶登记及工作流程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1.受理方式:书面
2.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3.实施机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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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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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修改不完善 |
决定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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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做出决定 |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
予以登记 |
不予受理 |
6、提交材料目录: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海关完税、免税等证明(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9.4吋或5吋船舶照片(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已登记烟囱标志的还需提交烟囱照片1张);
10.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
11.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3.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二)光船租赁登记
1.受理方式:书面
2.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3.实施机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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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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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修改不完善 |
决定受理 |
直属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做出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 ||||
予以登记 | |||||
6.提交材料目录: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4)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5)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6)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10)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1.受理方式:书面
2.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3.实施机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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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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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修改不完善 |
决定受理 |
直属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做出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 ||||
予以登记 | |||||
6.提交材料目录: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1.受理方式:书面
2.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3.实施机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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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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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修改不完善 |
决定受理 |
直属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做出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 ||||
予以登记 | |||||
6.提交材料目录: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人拥有的至少一艘中国籍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五)废钢船登记
1.受理方式:书面
2.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3.实施机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全文、《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5.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直属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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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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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 |||||
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 |
逾期未补全或修改不完善 |
决定受理 |
直属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做出决定 |
不予受理 |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 ||||
予以登记 | |||||
6。提交材料目录: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进口审批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4)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附件2
船舶文书签注、核发目录
序号 | 文书名称 | 核发机构 | 办理期限 | 设定依据 |
1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直属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 | 7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
2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分支海事局 | 7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九条 |
3 | 船舶文书签注(包括国内航行船舶签证簿、国际航行船舶签证簿、(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 |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 | 当场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4 | 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签注 | 直属海事局 | 7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八条 |
5 | 《货物系固手册》签注 | 直属海事局 | 1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布新版《编制<货物系固手册>导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
6 | 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包括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程序与布置手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 | 分支海事局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7 |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 分支海事局 | 1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六条 |
附件3
海事行政备案管理事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案机构 | 设定依据 |
1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 |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二十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3 |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4 |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 |
5 | 游艇俱乐部备案 | 分支海事局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七条 |
6 |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7 | 内河港口、装卸站接收处理污染物能力备案 |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
8 | 内河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接收和处理能力备案 |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9 | 海员证申办单位备案 | 直属海事局或经授权的分支海事局 |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第六条 |
10 | 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备案 | 直属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
11 | 危险货物集装箱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备案 | 分支海事局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海船舶〔2007〕531号)第六条、第七条 |
12 | 装卸、过驳作业围油栏布设方案备案 | 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7号令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2号修订)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 第 11 号令发布)第十八条 |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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