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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汽油机实施船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渔检(产)函〔2015〕271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进一步规范渔船船用汽油机检验监督管理,明确渔船船用汽油机产品检验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船船用汽油机(舷外挂机)作为渔船主推进装置,涉及渔船航行作业安全,纳入《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目录表》并按照A2类产品的检验管理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即对功率大于或等于22kW但小于或等于200kW的汽油机进行型式认可和批量检验发证管理。
二、验船师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执行产品检验工作。
三、渔船船用汽油机(舷外挂机)暂不纳入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5年12月14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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