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515 | 分享: |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3号 2015年12月11日
国际海事组织第28届大会以第A.1085(28)号决议通过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
依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A.1085(28)号决议
第A.1085(28)号决议
2013年12月4日通过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
大会,
忆及《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下文称“本公约”)关于规则修正案的第VI条,
还忆及大会以第A.1070(28)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文书实施规则》),
注意到为使《文书实施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的本公约建议修正案,
审议了经海安会第九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按本公约第VI条第2款发送给所有缔约国的本公约修正案;还审议了海安会关于该修正案生效的建议案;
1. 按照本公约第VI条第3款,通过载于本决议附件中的修正案;
2. 按照本公约第VI条第4款,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除非在2015年7月1日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本公约缔约国表示反对该修正案;
3. 遵照新的F部分新的第40条,决定在《文书实施规则》(第A.1070(28)号决议附件)中除第29、30、31和32段外,无论何时使用“应(should)”字,它都应作“须(shall)”字解释。
4. 要求秘书长遵照本公约第VI条第3款,向本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发送该修正案以供接受;和
5. 请本公约各缔约国在2015年7月1日之前提交其可能有的、对该修正案的任何反对意见,此后该修正案须视为已经被接受,按照本决议的决定生效。
附件
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
在现有的E 部分(免除)之后增加新的F部分如下:
“F部分
对符合本公约规定的验证
第39条
定义
1. 审核系指为确定达到审核标准的程度而获取审核证据和客观地对其评价的一套系统的、独立的和有文件记录的程序。
2. 审核机制系指本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审核机制,其中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3. 文书实施规则系指本组织以第A.1070(28)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文书实施规则》)。
4. 审核标准系指《文书实施规则》。
第40条
适用范围
各缔约国在按本附则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须使用《文书实施规则》的规定。
第41条
符合性验证
5. 每一缔约国均须接受本组织按照审核标准进行的定期审核,以验证其是否符合并实施了本公约的要求。
6. 本组织秘书长须基于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负责对审核机制实施管理。
7. 每一缔约国均须基于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负责为开展审核提供便利并实施为处理审核结果的行动计划。
8. 对所有缔约国的审核均须:
(i)基于本组织秘书长制订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和
(ii)定期进行,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来源:交通运输部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