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526 | 分享: |
关于换发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016版)》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航运公司、有关个人:
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版)》(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将新版证书换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换)发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 我局开始按照调整后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具体见附件)核发新版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各航运公司、船舶所有人可向我局辖区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申请核(换)发新版证书。
二、申请材料
(一)首次核发和到期换发
船舶首次申请核发或证书到期申请换发新版证书的,可与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或持以下材料单独申请:
1.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船舶所有人为公司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提供三证合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的);
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二)证书换发
已持有效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04版)》的船舶,可由船舶所有人持以下申请材料批量或单独申请换发新版证书,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予以换发有效期不超过原证书有效期的新版证书:
1.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船舶所有人为公司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提供三证合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的);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04版) 》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复印件和一个月内交回原件保证书)。
特此通告。
附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
江苏海事局
2016年12月22日
(联系人:周静,025-83520207, 18801582868)
来源:江苏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