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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远洋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及检验相关问题的批复
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远洋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及检验相关问题的请示》(沪渔监检[20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双套设备配备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以下简称远洋规则)第十三篇第5章5.2.2和第十三篇第2章2.1中关于船长等于和大于45m渔船选用双套设备的规定中,要求增配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必须附带直接印字电报功能,如不具备直接印字电报功能,则应增配1台直接印字电报终端。
船长小于45m、航行或作业于A3或A4海区的渔船,应参照执行上述双套设备的规定。
二、关于过洋性渔船的无线电配备
过洋性渔船如能提供其作业海域岸基无线电覆盖情况,保障其无线电有效联络畅通,则可按远洋规则第一篇第1章1.3.4执行,否则,应按第十三篇第2章2.1的规定执行。
编队由国内航行至入渔国A1或A1+A2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航行期间头船应结合实际航行海区并按A1+A2+A3或A1+A2+A3+A4的要求配备无线电设备,跟船可按A1或A1+A2的要求配备。非编队航行的远洋渔船,执行编队航行头船的规定。
三、关于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无论是A类还是B类,只要能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的设备性能要求,按远洋规则第二篇3.2.8.2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即可。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7年1月24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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