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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漓江航行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桂林漓江航行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文件

 

 

桂海通航〔2017〕69号

                                                

 

广西海事局关于印发桂林漓江

航行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桂林漓江航行规则》已经广西海事局2017年度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2017年4月6日

 

桂林漓江航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漓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及摩托艇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漓江虞山桥至桂江与茶江交汇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排筏及摩托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船舶航行  船舶应根据河流客观规律、习惯航路及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航行线路,有助航标志的水域应遵循标志的指向航行。

(一)航道水域  上行船应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航行,下行船应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航行。

)港口码头水域  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交通管制区,应加强了望,减速慢行,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

(三)渡口水域  渡船应在核定的水域或渡口渡运。

(四)横越  横越船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横越,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舶的前方突然或者强行横越。

(五)追越  下列情形禁止追越:

1.两船同时追越前船;

2.追越正在会船的船舶;

3.在险滩、急流、弯曲和狭窄航段追越;

4.在港口码头水域追越;

5.海事管理机构规定不能追越的其他情形。

(六)尾随航行  尾随船舶应根据本船的操纵性能和周围环境,采用安全航速并与前船保持适当距离。

(七)速度限制  船舶在经过港口、码头、渡口、施工作业区及其他有可能引发浪损的水域时,应减速慢行。

船舶不得在妨碍他船正常航行的情况下淌航。

(八)拖带作业  船舶从事拖带作业,应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九)通讯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在VHF16(甚高频16频道)守听,GPS船舶终端设备保持正常开启。

(十)报告  船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船舶报告制度。

(十一)摩托艇航行时,艇上所有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五条  排筏航行

(一)排筏应沿浅水区或航道一侧航行,不得占用主航道妨碍船舶航行,不得驶入舶舶尾浪中。

(二)排筏航行时应加强了望,注意周围环境,与其他船舶、排筏保持适当距离,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三)严禁在在航船舶、排筏前方突然或强行横越。

(四)在险滩、急流、弯曲和狭窄航段禁止追越。

(五)禁止两张及以上排筏捆绑航行。

(六)禁止排筏熄火淌航。

(七)排筏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规定。在法定、传统节假日等交通高峰期间以及通航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临时性交通管制规定。

(八)排筏航行时,筏上所有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九)禁止排筏夜间航行。

 

第三章  停  泊

第六条  船舶、排筏在港口码头水域停泊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在其他水域停泊,应无碍其他船舶、排筏及摩托艇正常航行。

第七条  船舶、排筏及摩托艇遇雷雨大风、洪水、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时,应选择合适地点避险。

第八条  船舶、排筏及摩托艇应在指定的码头有序停泊和上下乘客。

 

第四章  避  让

第九条  船舶避让

(一)会船避让

1.在会船过程中,双方应尽早表明避让意图,避让意图统一后,非紧急、意外情况不得擅自改变。白天会船,应同时使用声号和红、绿手旗;夜间会船,应同时使用声号和灯号。

2.上、下行船舶同时驶近禁止会船的航段时,上行船应等候下行船通过。如上行船已驶入禁止会船的航段,下行船应等候上行船通过。

3.下列航段水深不足0.75米时禁止会船:

(1)半条滩全滩段;

(2)社公滩全滩段;

(3)画山滩尾出口处;

(4)螺蛳滩尾出口处;

(5)天鹅吊颈滩尾出口处;

(6)青草基滩头进口处;

(7)老寨滩头进口及滩尾出口处;

(8)鱼梁滩全滩段;

(9)双滩尾左岸石角处;

(10)书童滩尾出口处;

(11)假检告滩全滩段;

(12)五搭裢滩全滩段;

(13)滑石滩全滩段;

(14)甫口滩全滩段。

(二)靠泊与离泊避让

1.靠、离泊船舶在行动前应注意周围环境,主动避让下行船舶。

2.上行船应主动避让正在靠泊的船舶。

3.离泊船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及正在靠泊的船舶。

4.顺航道航行船舶应协助避让正在行动中的靠、离泊船舶。

(三)横越避让  横越船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横越前,应注意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航行安全后方可行动。

(四)掉头避让  在掉头区内,其他船舶应主动避让正在掉头的船舶;船舶在其他水域掉头,应注意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航行安全后方可行动。

1.磨盘山码头的船舶出港时,应上行至调头区依序自右岸往左岸掉头,调顺船位后以安全航速出港。

2.竹江码头的船舶出港时,应在确认无碍他船航行安全后依序自右岸往左岸掉头,调顺船位后以安全航速出港。

3.靠泊龙头山码头卸客的船舶,应驶过新旧码头交界处对开水域后依序自左岸向右岸调头。

4.靠泊水东门码头卸客的船舶,应下航至富安码头水域依序自左岸向右岸调头。离泊下行的船舶,应在确认无碍他船航行安全后方可调头下行。

第十条  排筏避让

(一)排筏应主动避让船舶、摩托艇及航道施工设施。

(二)排筏在靠、离码头及调头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摩托艇的正常航行。

(三)排筏与船舶对驶相遇时,应遵从船舶的会船意图。当来船动态不明时,应主动、及早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四)下列滩段水深不足0.75米时禁止与船舶会船:

1.九马画山滩;

2.冷水滩;

3.黄布滩尾;

4.猪皮滩;

5.乞儿滩;

6.兴坪滩。

当船舶已经驶近以上滩段时,未进滩的排筏应在合适地点等候。

第十一条  摩托艇避让  摩托艇应主动避让其他船舶。

 

第五章  交通管制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对船舶实行交通管制:

(一)桂林市水文站水位达到145.50米(黄海基面,下同)时,桂林虞山桥至磨盘山码头水域禁止船舶航行。

(二)竹江码头水位达到136.87米时,磨盘山码头至杨堤码头水域禁止船舶航行。

(三)兴坪码头水位达到122.47米时,杨堤码头至兴坪渔村码头水域禁止船舶航行。

(四)阳朔水文站水位达到110.17米时,兴坪渔村码头至普益码头水域禁止船舶航行。

(五)当航道水深不足以保证航行安全时。

(六)能见度不良时。

(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对排筏实行交通管制:

(一)桂林象鼻山码头水位达到145.60米时,桂林市区水域禁止排筏航行。

(二)草坪码头水位达到127.50米时,大圩至草坪水域禁止排筏航行。

(三)杨堤码头水位达到124.80米时,杨堤水域禁止排筏航行。

(四)兴坪码头水位达到117.90米时,兴坪水域禁止排筏航行。

(五)阳朔水文站水位达到105.60米时,阳朔富安码头至普益码头水域禁止排筏航行。

(六)能见度不良时。

(七)当磨盘山、竹江码头载客下航的旅游船舶经过时,碧岩阁码头、草坪码头、杨堤码头和兴坪朝板山码头禁止排筏载客出港

(八)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船舶、排筏及摩托艇所有人、经营人接到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制通告后,应及时通知并督促本单位所属船舶、排筏及摩托艇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严格按照值班规则做好值班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型船或移动式平台。

(二)“排筏”是指用PVC管、钢管、竹子等管材排列拼扎而成的水上浮排。

(三)“摩托艇”是指漓江上采用舷外挂机推进的小型非排水型快艇。

(四)“能见度不良”是指由于雾、霾、雨或者其他类似原因导致能见度不足200米。

(五)“横越”是指船舶、排筏及摩托艇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航道、航路或特定航路,或横向越过顺航道、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的船舶、排筏及摩托艇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六)“交通管制”是指由于恶劣天气及水文状况、水上水下活动、演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活动等原因,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及摩托艇所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冲突时,按本规则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

 

 

 

 

 

 

 

 

 

 

 

 

 

 

 

 

 

                                                            

 广西海事局                            2017年4月6日印发 

 


来源:广西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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