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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海通航〔2017〕69号
广西海事局关于印发桂林漓江
航行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桂林漓江航行规则》已经广西海事局2017年度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2017年4月6日
桂林漓江航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漓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及摩托艇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漓江虞山桥至桂江与茶江交汇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排筏及摩托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船舶航行 船舶应根据河流客观规律、习惯航路及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航行线路,有助航标志的水域应遵循标志的指向航行。
(一)航道水域 上行船应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航行,下行船应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航行。
(二)港口码头水域 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交通管制区,应加强了望,减速慢行,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
(三)渡口水域 渡船应在核定的水域或渡口渡运。
(四)横越 横越船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横越,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舶的前方突然或者强行横越。
(五)追越 下列情形禁止追越:
1.两船同时追越前船;
2.追越正在会船的船舶;
3.在险滩、急流、弯曲和狭窄航段追越;
4.在港口码头水域追越;
5.海事管理机构规定不能追越的其他情形。
(六)尾随航行 尾随船舶应根据本船的操纵性能和周围环境,采用安全航速并与前船保持适当距离。
(七)速度限制 船舶在经过港口、码头、渡口、施工作业区及其他有可能引发浪损的水域时,应减速慢行。
船舶不得在妨碍他船正常航行的情况下淌航。
(八)拖带作业 船舶从事拖带作业,应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九)通讯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在VHF16(甚高频16频道)守听,GPS船舶终端设备保持正常开启。
(十)报告 船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船舶报告制度。
(十一)摩托艇航行时,艇上所有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五条 排筏航行
(一)排筏应沿浅水区或航道一侧航行,不得占用主航道妨碍船舶航行,不得驶入舶舶尾浪中。
(二)排筏航行时应加强了望,注意周围环境,与其他船舶、排筏保持适当距离,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三)严禁在在航船舶、排筏前方突然或强行横越。
(四)在险滩、急流、弯曲和狭窄航段禁止追越。
(五)禁止两张及以上排筏捆绑航行。
(六)禁止排筏熄火淌航。
(七)排筏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规定。在法定、传统节假日等交通高峰期间以及通航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临时性交通管制规定。
(八)排筏航行时,筏上所有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九)禁止排筏夜间航行。
第三章 停 泊
第六条 船舶、排筏在港口码头水域停泊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在其他水域停泊,应无碍其他船舶、排筏及摩托艇正常航行。
第七条 船舶、排筏及摩托艇遇雷雨大风、洪水、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时,应选择合适地点避险。
第八条 船舶、排筏及摩托艇应在指定的码头有序停泊和上下乘客。
第四章 避 让
第九条 船舶避让
(一)会船避让
1.在会船过程中,双方应尽早表明避让意图,避让意图统一后,非紧急、意外情况不得擅自改变。白天会船,应同时使用声号和红、绿手旗;夜间会船,应同时使用声号和灯号。
2.上、下行船舶同时驶近禁止会船的航段时,上行船应等候下行船通过。如上行船已驶入禁止会船的航段,下行船应等候上行船通过。
3.下列航段水深不足0.75米时禁止会船:
(1)半条滩全滩段;
(2)社公滩全滩段;
(3)画山滩尾出口处;
(4)螺蛳滩尾出口处;
(5)天鹅吊颈滩尾出口处;
(6)青草基滩头进口处;
(7)老寨滩头进口及滩尾出口处;
(8)鱼梁滩全滩段;
(9)双滩尾左岸石角处;
(10)书童滩尾出口处;
(11)假检告滩全滩段;
(12)五搭裢滩全滩段;
(13)滑石滩全滩段;
(14)甫口滩全滩段。
(二)靠泊与离泊避让
1.靠、离泊船舶在行动前应注意周围环境,主动避让下行船舶。
2.上行船应主动避让正在靠泊的船舶。
3.离泊船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及正在靠泊的船舶。
4.顺航道航行船舶应协助避让正在行动中的靠、离泊船舶。
(三)横越避让 横越船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横越前,应注意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航行安全后方可行动。
(四)掉头避让 在掉头区内,其他船舶应主动避让正在掉头的船舶;船舶在其他水域掉头,应注意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航行安全后方可行动。
1.磨盘山码头的船舶出港时,应上行至调头区依序自右岸往左岸掉头,调顺船位后以安全航速出港。
2.竹江码头的船舶出港时,应在确认无碍他船航行安全后依序自右岸往左岸掉头,调顺船位后以安全航速出港。
3.靠泊龙头山码头卸客的船舶,应驶过新旧码头交界处对开水域后依序自左岸向右岸调头。
4.靠泊水东门码头卸客的船舶,应下航至富安码头水域依序自左岸向右岸调头。离泊下行的船舶,应在确认无碍他船航行安全后方可调头下行。
第十条 排筏避让
(一)排筏应主动避让船舶、摩托艇及航道施工设施。
(二)排筏在靠、离码头及调头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摩托艇的正常航行。
(三)排筏与船舶对驶相遇时,应遵从船舶的会船意图。当来船动态不明时,应主动、及早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四)下列滩段水深不足0.75米时禁止与船舶会船:
1.九马画山滩;
2.冷水滩;
3.黄布滩尾;
4.猪皮滩;
5.乞儿滩;
6.兴坪滩。
当船舶已经驶近以上滩段时,未进滩的排筏应在合适地点等候。
第十一条 摩托艇避让 摩托艇应主动避让其他船舶。
第五章 交通管制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对船舶实行交通管制:
(一)桂林市水文站水位达到145.50米(黄海基面,下同)时,桂林虞山桥至磨盘山码头水域禁止船舶航行。
(二)竹江码头水位达到136.87米时,磨盘山码头至杨堤码头水域禁止船舶航行。
(三)兴坪码头水位达到122.47米时,杨堤码头至兴坪渔村码头水域禁止船舶航行。
(四)阳朔水文站水位达到110.17米时,兴坪渔村码头至普益码头水域禁止船舶航行。
(五)当航道水深不足以保证航行安全时。
(六)能见度不良时。
(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对排筏实行交通管制:
(一)桂林象鼻山码头水位达到145.60米时,桂林市区水域禁止排筏航行。
(二)草坪码头水位达到127.50米时,大圩至草坪水域禁止排筏航行。
(三)杨堤码头水位达到124.80米时,杨堤水域禁止排筏航行。
(四)兴坪码头水位达到117.90米时,兴坪水域禁止排筏航行。
(五)阳朔水文站水位达到105.60米时,阳朔富安码头至普益码头水域禁止排筏航行。
(六)能见度不良时。
(七)当磨盘山、竹江码头载客下航的旅游船舶经过时,碧岩阁码头、草坪码头、杨堤码头和兴坪朝板山码头禁止排筏载客出港。
(八)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船舶、排筏及摩托艇所有人、经营人接到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制通告后,应及时通知并督促本单位所属船舶、排筏及摩托艇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严格按照值班规则做好值班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型船或移动式平台。
(二)“排筏”是指用PVC管、钢管、竹子等管材排列拼扎而成的水上浮排。
(三)“摩托艇”是指漓江上采用舷外挂机推进的小型非排水型快艇。
(四)“能见度不良”是指由于雾、霾、雨或者其他类似原因导致能见度不足200米。
(五)“横越”是指船舶、排筏及摩托艇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航道、航路或特定航路,或横向越过顺航道、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的船舶、排筏及摩托艇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六)“交通管制”是指由于恶劣天气及水文状况、水上水下活动、演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活动等原因,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及摩托艇所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冲突时,按本规则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
广西海事局 2017年4月6日印发
来源:广西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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