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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一船长肇事后逃逸,获刑三年四个月!


近日,舟山海警局承办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肇事船长鲍某被判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的处罚决定。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鲍某驾驶“浙普渔运98785”船从普陀区沈家门渔港驶向象山县石浦海域,因对航线周围的船舶动态疏于瞭望,未及早地采取避让行为,于当日18时22分许与“浙椒机915”船发生碰撞,造成“浙椒机915”沉没、随船货物灭失、船员周某死亡的海上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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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鲍某非但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还关闭船舶AIS设备,驾船逃离现场。同年12月15日,“浙普渔运98785”船在象山县被发现,船体多处新涂油漆、船板换新,企图以此来逃过法律制裁。

案发后,舟山海警局联合海事部门了解事故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并以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调查,依法对鲍某进行强制措施。

2021年3月23日,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和救助被害人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院做出“被告人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的处罚决定。

舟山海警局提醒,在海上航通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值班人员需加强瞭望,预判周边船舶的航行轨迹,及时采取减速、停车等措施做好航行规避。如不慎发生海上交通事故,不要慌张,在第一时间做好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提供有关影像资料,切勿肇事逃逸。

来源:携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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