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0 | 编辑:李峰 | 阅读:19 | 分享: |
a) 包括货物的特性以及有关货物装载和运输的安全操作程序建议;
b) 必须声明该货物是否会损害海洋环境 (HME, 或者Non-HME)。如果列明是HME (Harmful to Marine Environment),则货物残渣不能海上排放;如果是Non-HME (Not harmful to marine environment), 则可以在符合垃圾管理的前提条件下海上排放。
c) 说明货物有关含水量、硫含量,特别是货物是否可能易散发甲烷或自热;
d) 根据IMSBC规则要求,列明货物是B组别(Group B)或者是 A和B 组别(Group A and B)。如果所装货物被列明为A和B 组别(Group A and B),则根据IMSBC规则,发货人应进一步申报该货物的适运水份限(TML- Transportable Moisture Limit)并提供含水量证书(MC – MOISTURECONTENT)
e) 船长在收到该货物声明后,应签字盖章并在大副也签字盖章后,由船长大副各保存一份,一份与垃圾记录簿放在一起,以便PSC检查时验证。(注:曾经的PSC缺陷就是船长没有在货物声明上签字盖章).
a) 确保所有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井清洁干燥,废弃物质或无任何货物残留,包括可拆卸的护货板;
b) 清除所有可能导致明火或者火花的隐患,包括所有货物处所和相邻处所内的所有电缆及电器组件应无缺陷且能在爆炸性空气中安全使用或已安全隔离
c) 在备舱过程中,所有货舱污水井及阀必须进行测试以确保畅通并记录
d) 所有货舱污水井测量管必须测试,并确保畅通
e) 所有舱盖的轮子/通风等都需要加油,以确保开关舱盖/开关货舱通风时不会产生火花
f) 在备舱过程中, 所有货舱的高低位货舱进水报警测试并记录;如果发现故障,必须立即进行修复。(一旦不能修复,则应采取包括向船旗国/港口等报告并采取补偿措施等必须行动)
g) 所有的货舱舱盖,都必须测试并确保达到风雨密并记录
h) 货舱污水井的盖板必须盖好并用麻袋片封闭。
i) 检查货舱的所有道门盖及舱盖锁闭装置, 必要时更换下舱道门盖的橡胶垫片。
j) 如果船舶货舱配备了固定灭火系统(一般是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则应检查并确保其包括气体取样检测系统处于良好工况。该系统通往货舱的阀必须保养号且在装货后处于开启状态。船上需要培训所有船员特别是负责操作该系统的干部船员可以熟练使用该系统。
k) 所有货舱的舱盖上标有清晰的 “NOSMOKING”等标志;各货舱下舱通道道门盖上标有清晰的 “LACK OF OXYGEN, NO ENTRYWITHOUT MASTER’S PERMISSION”及下舱梯子的形式(直梯还是螺旋梯/澳梯)等标志。
a) 船舶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且经过定期检查校准的多功能气体测量仪(Multiple Purpose Gas Detector),便于船员无需进入货物处所就能从舱盖的专用气体测量孔测量货物处所内甲烷浓度、氧气浓度、一氧化碳浓度等。
不同的气体探测仪有不同的操作方法,随着氧气含量的高低有不同的报警声音。不同的气体探测仪的校验证书有不同的有效期。有的船上配备了气体探测仪也配备了样本气体用于船员自检,但建议船岸应根据本船的气体探测仪的说明书并在证书到期前及时安排并由陆上专业机构进行定期校验并出具校验证书。
b) PH试纸:可以对货舱舱底污水水样测试其PH值
c) 足够数量且便于使用的温度计(0-100摄氏度),以便在装载和航行期间不用进入货物处所就能测量货物的温度(一般都有专用的货舱温度测量孔)
d) 船长应就多功能气体探测仪的使用对船员(特别是使用该设备的船员)进行培训,并确保都能正确使用。该气体探测仪应装有一个抽吸器、软管和一段防火花金属管,以能从舱盖气体测量孔处获得代表性样品。如果制造商有建议时,应根据其建议使用一个合适的滤器来保护该仪器不让水分进入,避免仪器在进水后影响仪器的测量精度
所有上述仪器/设备
所有上述气体探测仪/PH试纸及温度计都可以不进入货舱就可以使用。
装运煤炭警示 Warning Signs for Coal Loading and Carriage |
a) 当值驾驶员应密切监控天气及海况, 避免船舶航经大风浪区,以减少颠簸及震动可能导致或者加剧货物的液态化。
b) 船舶应准备航线计划,避免船舶经过可能的大风浪区
a) 各货物处所应在每一货物处所的装载完成后立即关闭。舱口盖还可用适当的密封带另行密封。应仅准许自然表面通风,且通风应限制在为消除可能已积有的甲烷所需的绝对最少时间内。
b) 航行期间人员不得进入货物处所,除非在危及人命安全和船舶安全时并戴上自给式呼吸器才能进入货物处所。
c) 装载前,应监测货物的温度。该货物应在其温度不高于55℃时方可接受装载。
d) 当一氧化碳含量稳定增加,则潜在的自热可能正在发生。在此情况下,货物处所应完全关闭并停止一切通风,且船长应立即征询专家意见。在海上不得用水冷却货煤或扑灭煤火,但可用水冷却货物处所限界。
e) 当任一货物处所的一氧化碳含量达到50 ppm或连续三天稳定上升时,则某种自热状况可能正在发生且如要对情况作出准确评估,船长应至少将下列信息告知托运人和船公司:
i. 所涉及货物处所的名称;一氧化碳、甲烷和氧气浓度的监测结果;
ii. 货物温度、测量位置和获取结果所用方法(如有);
iii. 气体的采样时间(监测程序);
iv. 通风筒的开/闭时间;
v. 所涉及货舱内的煤量;
vi. 货物资料所述煤的种类及该资料中指出的特别预防措施;
vii. 装载日期及抵达预定卸货港的预计到达时间(ETA应具体说明);和
viii. 船长提供的意见或注意事项。
来源:信德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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