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5 | 编辑:E航网 | 阅读:1039 | 分享: |
第三十七讲
指定人员是公司岸基主要管理人员,其作用是提供公司与船舶间的联系渠道,对船、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控,确保按需要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的支持。从近年SMS审核情况来看,指定人员监控职责落实不到位,对部分岗位的监控存在遗漏,组织开展的内审及对船舶上报的管理复查等的审核流于形式等是屡见不鲜的问题。我们先来看两个审核中经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案例:
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缺少指定人员对公司体系运行监控的具体内容、具体方法以及监控周期,且对体系监控的后续处置措施仅为“将监控结果报总经理”,未明确在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如何进行处置,不符合NSM4.2的要求。
2018年6月8日至今(2019年2月21日),指定人员未对公司岸基机务主管岗位SMS运行情况实施监控,不符合《SMS监控程序》(SP01)4.2.1中“指定人员应通过例会、现场检查工作、记录等形式定期检查、监督公司SMS工作的实施情况。此监控检查通常每半年不应少于一次,并填写《SMS运行监控报告》(SP0102)。”的规定,不符合NSM4.2.1的规定。
那么指定人员应该如何正确履行职责,航运公司又如何确保指定人员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呢?
ISM/NSM规则将指定人员作为体系运行和监控体系关键点,国际海事组织(IMO)下属的两个专业委员会——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联合发布的《公司执行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操作指南(修订)》通函(MSC-MEPC.7/Circ.8,2013)中,认为“指定人员在 ISM 规则中确定的负责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执行的关键角色,是公司岸基具有影响力的人物,其职责的履行将对公司的安全文化的发展和实施产生极有意义的影响”,对指定人员在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中重要地位作了明确界定。
中国海事局国际海事研究 ISM 分委会于 2003 年印制的《ISM 规则理解指南》对指定人员职责的理解是:指定人员的主要负责(1)对各船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2)确保按需要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的支持。就指定人员的职责而言,他是船上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监控人,是船舶能够按其需要得到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的保障者。
指定人员的作用是提供公司与船舶间的联系渠道。这种联系渠道不同于船舶在日常操作中与公司间的联系渠道,而是为消除船舶在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向公司提出需求或反映问题时可能存在的障碍造成船上与公司最高管理层之间难以有效沟通所提供的特殊联络措施。因此,要求指定人员所处的地位是能够直接同最高管理者联系。公司最高管理层应以文件形式任命一名或数名指定人员。当指定人员有多个时,指定人员之间或指定人员与分公司指定人员(或指定人员代表)的关系应作为体系运行监控的整体组成,并明确其职责分工。指定人员可下设办事机构,以协助指定人员履行其职责。
虽然ISM/NSM规则以及国内法律法规未对指定人员的任职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ISM规则下指定人员资质、培训及经验指南》(MSC-MEPC.7/Circ.6 2007年10月19日)给出了一定的指导内容(下文引用略作修改),各航运公司可以参考借鉴:
指定人员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教育水平和任职资历要求
① 主管机关或其认可机构承认的高等院校管理、工程或自然科学相关专业毕业,或者
② 具有依据经修订的1978年STCW公约所发证的高级船员资质和海上经历,或者
③ 其他正规学校毕业且不少于三年从事船舶管理的高层工作经历。
指定人员应接受过ISM/NSM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要素方面的培训,特别是关于
① 对ISM/NSM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② 强制性规则和规定;
③ 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
④ 查验、质询、评估和报告等评估技巧;
⑤ 安全管理的技术和操作方面;
⑥ 必要的海运和船上操作知识;
⑦ 至少参加过一次与海运相关的管理体系审核;而且
⑧ 与领导层和船上人员能够有效沟通。
指定人员应具备如下经验
① 将与ISM/NSM规则有关的事项提交最高管理层,并获得安全管理体系改进方面的持续支持;
② 判断安全管理体系的要素是否满足ISM/NSM规则的要求;
③ 通过运用已确定的内部审核和管理性复查的原则,判断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确保满足法规和规则的要求;
④ 评估安全管理体系在确保符合法定和入级检验范围外的其他规则和规定,以及能够查验其是否符合这些规则和规定方面的有效性;
⑤ 评估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其他国际主体和海运行业组织为提升安全文化所推荐的安全做法是否予以考虑;而且
⑥ 从危险发生、危险境况、险情、事件和事故中获取和分析数据,并利用所获取的教训改进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
公司的必备条件和记录
公司应提供包括资质、培训和经验等方面的培训课程,以及与满足ISM/NSM规则相关的适当程序,该程序应包括实践培训和持续更新等内容。公司还应该提供能够表明指定人员已具备承担ISM/NSM规则规定义务的相应资质、培训和经验的文件化证据。
指定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源和岸上支持是由公司提供和保证的, 而不是指定人员直接控制的,仅是岸上支持和保证系统的人。
因此,为确保指定人员的正确履职,规则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其职责,公司有责任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指定人员提供前提性保障给出了明确要求,公司应提供的资源和岸上的支持大致包括物资、人员、技术、信息等几个方面。
所采取的方法可能包括把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上支持,列入各岗位职责;制定有关程序或须知,使有关人员能够履行其职责;规定船长有权提出对资源和岸上支持的要求;船舶与岸上部门有分歧时,船舶经指定人员或直接向公司最高管理层反映,公司领导指示岸上部门(人员)提供等等。具体来说,建议应做到以下几点:
从源头开始确保指定人员的相关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应协助最高管理者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在体系文件和运行中要明确;指定人员应有权独立地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观察到的缺陷;指定人员应了解、掌握和控制各种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险情的处理过程;指定人员应负责组织内审,并且应确保采取纠正措施。
应在安全防污管理体系中明确提供船舶得到所需资源的渠道和岸基支持的相关岗位、流程等;
把为船提供足够的岸基支持列入各岗位职责,使岸基有关人员在体系运行过程中有明确的责任;
明确船舶按正常渠道不能得到所需资源和岸基支持的解决方式,如给予指定人员对资源的调配权力,使其能够对有关资源进行直接支配。
指定人员通过有效手段对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系统运行监控,能够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并及时掌握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工作开展情况,为最高管理层正确决策提出建议,以实现管理目标。从前文提到事故案例和审核发现的常见不符合来看,指定人员对监控方式不熟悉、监控力度不够或者缺乏责任心、对监控发现问题如何处置了解不足及公司对指定人员的支持力度不够等是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满足上述公司对指定人员提供足够资源和岸基支持的基础上,指定人员正确履行监控职责应做好如下工作: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监控船岸体系运行的具体内容、方法和频次。指定人员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监控内容应能覆盖整个安全管理体系和ISM/NSM规则的所有条款和要素。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① 贯彻和执行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② 人员培训及船员配备情况;
③ 关键性操作方案的执行情况;
④ 船岸应急准备及反应情况(含训练演习);
⑤ 报告和分析不符合、事故以及险情;
⑥ 船舶、设备的维护、修理情况;
⑦ 评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
⑧ 组织和监控内审;
⑨ 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适当修改;
⑩ 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上支持。
指定人员应是全方位地连续地、不间断地实施监控,从表现形式上看有直接和间接之分,从监控的周期看有定期和日常(实时)之分,从监控的范围看对某一要素或某一场所安全管理活动的监控有全面监控和抽样监控之分。实践中,为确保监控职能的发挥和监控范围的全面性,不鼓励指定人员兼职,同时应结合航运公司的经营方式、管理规模、管理船舶数量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监控对象的场所、监控内容选择监控方式、监控周期。必要时,指定人员应通过上船现场实地观察,或参与相关工作开展,以加强监控,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目的都是最大限度地达到监控的效果,确保对整个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全面有效的监控。需要注意的是,参与不要干预,更不能越俎代庖,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控工作:
01
定期(如每季度)收集船舶、岸基各部门(岗位)的体系运行报告,通过定期召开体系运行监控例会的方式,各部门(岗位)向指定人员汇报SMS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发生的事故/险情/不符合等情况、内外部检查情况、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或困难以及改进意见或建议等。监控内容由指定人员整理作为有效性评价的参考资料。
02
定期开展主动监控,建议指定人员每6个月对岸基各部门的体系活动检查一次,并联合海务、机务主管对船舶进行定期登轮检查,重点检查岸基对船舶的资源支持、特殊联系渠道的畅通情况等,形成监控记录。对船、岸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指定人员应填写“不符合规定情况表”,并按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分析及纠正程序执行。
03
主动通过海事、港航等部门信息平台定期查询船舶安全管理信息,掌握船舶事故、滞留、行政处罚等安全管理重大事项,避免出现因船舶漏报、瞒报而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04
对船长定期管理复查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复查项目监控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及船长在船履职情况,并及时对船长提出的需求进行反馈。
05
借助组织内审和参加有效性评价的时机,对体系运行进行整体监控和评价,推动系统的自我完善。通过对内审、有效性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性、区域性方面的结论,为下一步改进提供依据。
06
结合体系文件中指定人员的具体职责开展监控,如各种管理活动中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跟踪验证等职责也是其监控职能的具体体现。
根据日常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总结归纳,指定人员常见的问题有:
01
不清楚日常监控手段;
02
监控范围、监控效果不满足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03
发现问题没有意识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04
监控随意,没有任何监控方面的计划和记录;
05
监控内容缺漏,如对船长资格、船员聘用、新转岗人员熟悉等管理活动未尽监控职责等。
06
对船舶工作的“越位”和大包大揽,船舶部分记录,如新聘培训记录档案等由指定人员代为建立。
07
指定人员组织的内审工作,缺少实际内容和具体方法,未能起到体系自我完善的效果。
08
指定人员存在岗位兼职时,负责某一具体管理、操作活动的执行,又负责对活动质量、结果进行审核、验证,形成自己监控自己不到位的局面。
09
受效益、船员供求关系、人事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船方没有及时得到足够的岸基支持,指定人员指出后也没能够得到充分重视,整改不及时。
010
船舶提出所需的资源和岸基支持,指定人员没有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岗位落实。或者公司对于指定人员支持力度不够,不能保证指定人员行使其职责。
4.1 公司应当任命指定人员,以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
4.2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
.1 对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
. 2 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为保证各船的安全营运,提供公司与船上之间的联系渠道,公司应当根据情况指定一名或数名能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的岸上人员。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对各船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方面进行监控,并确保按需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参见《关于<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中指定人员必备的资质、培训和资历的导则》(MSC-MEPC.7/Circ.6)
此外,涉及指定人员的规则要求还有ISM/NSM 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其职责,公司有责任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主讲人:吴文正
编辑:王延磊
审核:郭伟斌、李大泽
主讲人介绍
吴文正,2003年毕业于集美大学航海技术专业,2011年毕业于世界海事大学海事安全与环境管理专业。曾就职于湛江海事局、广东海事局,现就职于中国海事局安全管理处,高级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主任审核员。长期从事于海事调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等海事监管工作。
来源:航运安全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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