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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虚构看船工资6.6万元 被法院判罚10万元并处拘留


1月25日,宁波象山籍船员赵某开虚构所得的6.6万元看船工资款被宁波海事法院如数追回,同时判处罚金10万元,并被拘留15天。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6年9月14日,赵某开以宁波之通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运公司”)拖欠其看船工资款为由,起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诉称其受雇海运公司,担任“盛安达79”轮轮机长并依据公司要求看管船舶,约定工资22000元/月,其于2015年9月28日上船,至2015年12月30日离船,合计欠付工资6.6万元。

开庭审理后,经办案法官调解,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因海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赵某开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盛安达79”轮的拍卖款中优先受偿6.6万元。

2019年10月30日,海运公司向该院提交申请,主张经公司清算发现该笔工资不实。该院经审查后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法院查明赵某开诉称的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0日并无上船看管“盛安达79”轮,只是船员证曾被公司借用过,判决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赵某开的诉讼请求。赵某开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院认为,赵明开的虚假诉讼行为导致法院错误调解,并给其他参与分配债权人造成损失,决定对赵某开处以10万元罚款,并处15日的拘留;对于赵某开涉嫌构成的虚假诉讼罪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携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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