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网

资讯

有钱买新船,没钱履行生效判决?一查到底并罚款!


  2019年5月,原告商某与被告赵某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商某以46万余元的价格向赵某购买一艘名为“皖灵璧货xxxx”的货船。商某在支付购船款后,接收了赵某交付的涉案船舶,但在申请船舶年检时发现该船存在船证不符,无法实际运营的情况。2019年10月,商某遂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解除船舶买卖合同并追究赵某违约责任。

  2020年5月9日,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赵某应当返还商某购船款、赔偿损失共计51万余元,并自行取走“皖灵壁货xxxx”船。判决生效后,因赵某未如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商某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赵某收取的卖船款下落不明,其名下的唯一房产已设定抵押,可供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的价值非常有限。执行干警扣押了涉案的“皖灵壁货xxxx”船,但因该船船证不符,仅能以废钢价拍卖,预期处置价值也无法偿付全部执行标的。除上述财产外,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商某也无法提供更多的赵某财产线索,该案只得以终本结案。

  2021年8月,申请执行人商某了解到一条信息:被执行人赵某在将涉案船舶卖给商某后又曾新购入一艘名为“皖淮北货xxxx”的货船。商某马上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

  针对这一线索,执行干警当即赶往赵某户籍地安徽芜湖实地调查。经调查确认,赵某于2019年7月10日向芜湖海事局申请登记了“皖淮北货xxxx”船的所有权,又于2020年1月2日注销了该船的所有权登记,而上述相关事件发生在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商某诉赵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执行干警判断,赵某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

  执行干警进一步顺藤摸瓜,通过调取赵某收取商某购船款的银行账户明细,查明其在收取购船款约1个月后向案外人赵某亮账户转账了一笔53万元的款项,疑似支付“皖淮北货xxxx”船的购船款。

  为查清“皖淮北货xxxx”船的下落,执行干警又赶往船籍港安徽淮北实地调查。经调查确认,该船在改名后登记于案外人新文和公司名下。经走访新文和公司,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皖淮北货xxxx”船仅挂靠于新文和公司,其实际所有人为赵某!

  至此,本案真相水落石出:赵某收到商某“皖灵壁货xxxx”船的购船款后,使用该笔款项向案外人赵某亮购买了“皖淮北货xxxx”船,并将该船登记于芜湖海事局。后因赵某于2019年10月因“皖灵壁货xxxx”船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商某起诉,因担心案件败诉后其个人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将“皖淮北货xxxx”船的登记事项注销,并以其母亲王某的名义与新文和公司签订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由新文和公司在淮北海事局重新对“皖淮北货xxxx”船进行登记。

  经过这一番操作后,赵某实际所有的“皖淮北货xxxx”船就这样从“台面上”消失了。

  查明真相后,宁波海事法院立即查封“皖淮北货xxxx”船,对赵某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裁定,并严厉敦促赵某履行生效判决。经执行干警教育,赵某意识到,如果继续消极抵抗执行,法院不但要拍卖“皖淮北货xxxx”船,其个人消极抵抗执行的行为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慑于强制执行的巨大威力,赵某委托亲属到宁波海事法院处理执行事项,并履行了相关执行款项。

  本案顺利执结。

来源:航运在线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