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31 | 编辑:阿胜 | 阅读:673 | 分享: |
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盗采海砂案件
究竟什么情况?
且随小编一同去看看吧
案件详情
2020年12月28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盗采海砂案件,依法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为非法开采海砂牟取利益,将其持有的船违规改装成专门的海上采砂船舶,并吸收被告人刘某乙、杜某某投资各10万元参与船务管理,在海上进行非法采砂活动。
其中,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联系海砂销售,被告人刘某乙负责船舶日常管理和代发船员工资,被告人杜某某担任船长。同时还招募被告人王某担任该船大副,被告人邱某某担任该船二副,蔡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水手。
2019年6月至11月,在未取得海砂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乙、杜某某带领被告人王某、邱某某及蔡某某等船员,先后3次驾驶吸砂船前往某海域盗采海砂共计约12000吨,并分别运至浙江省的两个砂场进行销售,共得款220000元。同年11月中旬,各被告人第4次盗采海砂4136.67吨,次日在福鼎市某海域被查扣。经鉴定,被查扣海砂价值81568元。
案发后,经评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等人非法开采海砂行为,除了直接导致海砂资源流失外,还对采砂区域海洋生态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案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整体影响价值总计585420.47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王某、邱某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擅自开采海砂16136.67吨,价值30156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擅自开采海砂行为直接导致海砂资源流失,造成采砂区域海洋生态损害,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考虑被告人刘某甲主动预缴了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赔偿金585420.47元,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坦白、自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三、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四、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五、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来源:大家关心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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