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中国船级社承担广东、黑龙江地区船舶检验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年7月27日
根据《广东、黑龙江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广东海事局(含汕头海事局、湛江海事局、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深圳分局,下同)、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的规定区域内船舶、船用产品及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工作,整体划转中国船级社负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8月1日起,由中国船级社全面承担广东、黑龙江地区船舶、船用产品及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工作。
二、广东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的规定区域内船舶、船用产品及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和证书签发工作分别由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大连分社承担。自2018年8月1日起,上述区域内船舶、船用产品及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申请分别由中国船级社广东分社、大连分社受理。
三、由广东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签发的船舶、船用产品及水上设施法定检验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中国船级社结合最近一次检验做好证书换发工作。
四、若有不明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529292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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