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安委会〔2019〕6号 2019年4月2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已经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4月20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着力降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约见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等,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警示活动。
第三条 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区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
(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规定职责严重不到位的;
(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第五条 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约谈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市安委会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四)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调查的,或者未落实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谎报、瞒报、漏报、迟报事故情况的;
(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事故等级上升的;
(七)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年度上升超过50%的;
(八)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第六条 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组织有关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企业等开展集体谈话警示。
第七条 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启动约谈警示程序。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后,启动共同约谈警示程序。
第八条 约谈警示经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警示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警示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除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外,约谈人还包括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警示,除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外,约谈人还应包括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约谈警示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二条 约谈警示实施程序: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领导说明约谈警示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警示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警示纪要。
第十三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对区政府和涉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本市国有企业的约谈警示纪要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评价的参考;
(二)涉及中央在沪企业的约谈警示抄送国务院安委办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悠部;
(三)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四)约谈后,被约谈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或连续发生事故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给予通报,并抄送市纪委监察委或有关被约谈方上级主管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约谈警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制度并组织实施。约谈警示结束后,有关情况应及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安委会对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