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441 | 分享: |
关于对航行于黑龙江苏联境内航段的我国船舶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船规字﹝1989﹞288号 1989年9月6日
船检局黑龙江分局:
中苏在黑龙江恢复通航后,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根据苏联对其境内黑龙江的航区划分情况及我局《内河航区分级规范》的规定,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1)凡进入苏联境内黑龙江庙街以上水域航行的我国船舶,均应符合我局有关规范对B级航区船舶的规定:
(2)上述船舶的开口关闭装置应符合我局《长江水系钢船建造规范》对A级航区船舶的规定。为此,请你局按上述规定,对进入苏联境内航行的我国船舶普遍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应采取安全措施,限期达到上述要求。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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