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539 | 分享: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天津地区海上公众无线电通信秩序,确保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的畅通,依据《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和交通部无办字(1994)年6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海上公众无线电通信秩序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天津地区所有参与水运和从事海上公众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船舶电台(含船舶地球站)、专用电台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以下简称“天津海事局”)根据交通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88)交劳字613号文件的授权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从事海上公众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船舶电台和专用电台必须持有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电台执照。
第五条 或所有从事海上公众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电台,必须在经核配的频率上按核定的通信项目进行无线电通信。
第六条 船舶电台和专用电台应按规定设立电台工作日志。通信人员应将每次通信情况按记实和记事原则如实记入电台工作日志。涉及海上遇险、紧急和安全的通信时,有关记载应做到详细、准确。电台工作日志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6频道(156.8MHZ)是国际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和进行呼叫与回答的频率,在此频率上不得进行与此无关的通信。
第八条 船舶电台如拟与天津海岸电台以外的其他专用电台联系,可在VHF16频道呼叫“天津台”并请其转接有关专用电台,也可在其他频率上直接与有关专用电台建立无线电话通信联系,禁止在VHF16频道上呼叫有关专用电台并与之进行日常业务通话。
第九条 未核配VHF16频道的专用电台如拟与船舶电台联系,可事先通过有线电话或传真等形式与天津海岸电台取得联系并请其代为呼叫有关船舶电台,叫通后转至有关工作频道通话。严禁在VHF16频道直接呼叫船舶电台并与之通话。
第十条 在进行海上无线电话通信时,应做到语言简明扼要,清晰易懂,不得进行非必要的或多余的信号发射。严禁在通话时闲聊、谈论私事、相互指责或使用污秽语言。
第十一条 因修理或检验工作需要确需在规定的无线电遇险、紧急和安全频率上试验有关无线电设备的,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合适的假天线,不得对正常通信秩序造成有害干扰。
第十二条 装有船舶地球站的船舶和单位,应加强管理,非经主管负责人授权,严禁擅自发送遇险、紧急信号。因管理不善或因操作人员不慎造成误发射的,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影响,并同时向天津海事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装有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的船舶,应设专人加强管理,全面掌握该设备的工作性能和操作程序,严禁造成误报警。因不慎造成误报警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同时向天津海事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凡本暂行办法未加限定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本暂行办法经反复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可提请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天津海事局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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