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499 | 分享: |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挂桨机船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通知
交安监发﹝1998﹞135号 1998年3月19日
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四川、广东省、广西区交通厅、港航监督局、船舶检验局,上海市交办,上海市航务管理处,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目前,在内河特别是水网地区,非标准化的老旧船舶充斥航道,各种挂桨机船随处可见,船舶噪声污染已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社会上要求治理的呼声非常强烈。
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治理船舶噪声、垃圾、油类三大污染的工作极为重视。为治理挂桨机船的噪声污染,交通部组织制定了《挂桨机船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已于1997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该《标准》是加速内河运输船舶更新改造,发展内河水上运输事业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实现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系列化、现代化,建立良好的运输秩序的重要步骤之一。因此,该《标准》确定为强制标准,它的制定旨在通过节能降耗,减少船舶对环境的污染,在改善航运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最有效地发挥其良好的社会综合效益。
为了保障该《标准》的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大力开展宣传、贯彻该《标准》的工作,在广度、深度上下功夫。
二、积极创造条件,贯彻、实施该《标准》。暂时不能淘汰旧机型的,要配装消声器,以使内河挂桨机船的噪声得到有效控制。
三、港监、船检、运政等部门要把好实施关,可通过典型示范引导、经济政策上的鼓励及行政法规上的干预等各种经济与行政手段,采取强制执行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方法,尽职尽责,协同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
四、有关部门要加快新机型和消声器选型工作,组织研制、生产符合《标准》和船检规范要求的机型、消声器等。船检部门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不符合《标准》和船检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允许装船。
五、有关部门应按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按本地实际确定设备更换、更新的期限,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应与周边地区相应的实施办法相衔接或相适应,加强区域间、地区间的合作。
六、我部将于适当的时间召开实施《标准》的宣传贯彻会议,并检查各地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
附件:JT322-1997《挂桨机船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略)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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