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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


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1999年第1号  1999年5月20日

航运公司

我国第一批国际航行船舶(客船、高速客船和500总吨及其以上油轮、液化汽船、散货船、化学品船和高速货船)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经过近三年多的努力,已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增第IX章的要求,于1998年7月1日前如期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决定,现将我国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其以上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500总吨及其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国际航行货船(油轮、液化汽船、散货船、化学品船和高速货船以外的货船,以下称“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应在2002年7月1日前完成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安全管理证书”。

二、营运“其他货船”的公司应在2000年7月1日前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符合证明”,该符合证明的副本及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在2000年7月1日前配备到“其他货船”上,否则不得离境;营运上款所述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的公司应在2002年7月1日前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符合证明”。

三、上述要求不适用于由政府批准仅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及其公司。

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到时间的紧迫性,立即行动起来,确保按期并争取提前完成各项工作,以便在上述规定时间前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若有不清楚事宜,可与当地港务监督部门联系,也可与我局安全管理处直接联系: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码:100736;

电话:(010)65292897;

传真:(010)65292882。


3.交通部海事局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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