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8 | 编辑:E航网 | 阅读:503 | 分享: |
关于明确涉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安全字﹝1999﹞267号 1999年6月1日
各有关港务(航)监督:
为加强涉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避免引起外交被动,现就涉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涉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凡现行法律法规未授权港监的事项,要尽快报告我局或与有关部门联系,任何单位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其事。
二、涉外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抓紧时间,尽快进行,避免不必要的延迟。如果需要滞留外国籍船舶和船员,要书面说明理由并报我局批准或由我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滞留后,要及时向我局报告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调查处理结束后立即放行。
三、外籍船员因水上交通事故触犯我国刑法,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涉外事故无论大小,调查处理完毕后都要把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或抄送我局。
五、涉及国际合作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包括中国籍船舶、船员在国外水域发生的事故和外国籍船舶及其船员在我国水域内发生的事故),均由我局统一对外。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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