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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交海发﹝2000﹞298号  2000年6月30日

我部与国家经贸委联合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建立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制度的请示》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为贯彻落实这项制度,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等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上交通运输属于高风险行业,其安全生产情况关系国家和人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处置不力,或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险情事故,会对及时、有效救助遇险人员以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各级交通部门要认清水上交通险情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制度。加强24小时值班工作,选调政治敏锐、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充实值班岗位,做好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报告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部。

二、凡船舶(设施)发生险情,各有关单位和发生险情的船舶应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当地搜救中心报告和求救。对遇险船舶(设施)救助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续报。

发生下列险情,各单位一接到险情即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1. 遇险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

2. 死亡、失踪人数3人及以上;

3. 3000吨级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险及船舶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任何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5. 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6.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海域的情况;

7. 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三、凡紧急重大水上交通险情,除由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向国务院报告外,交通系统各有关单位、各搜救中心一接到险情即必须向交通部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四、水上交通险情如构成事故的,按照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

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010-65292221,65292218, 65292219;传真电话:010-65292245。


4.5B-交通部规范性文件--交海发〔2000〕298号--2000年6月30日起施行--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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